新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细研之,较与原《安全生产法》多处有改进,实为好事。结合平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笔者感触极深的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和明确,让人拍手叫好。
从很多事故分析看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设施,设备陈旧甚至带病运转,防灾抗灾能力下降,从业人员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是不符合相关标准,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原《安全生产法》也有费用提取之规定,但在实际生产中,少数企业心存侥幸,玩愚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并未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让“安全生产费用”落到实效,笔者建议:
一、“费用”提取和使用必须公开透明。企业设置公告栏,张贴明细账,接受企业内和企业外人员的共同监督。
二、加大惩罚力度。对“费用”没有提取或是提取不足、没有落到实处的企业,严厉问责“主要责任人”,加大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惩处力度,从而增加违法犯罪成本,确保“费用”有效提取及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