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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21日

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朝阳市政府令第1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1
实施日期:2013-07-30

  第六条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只允许燃放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字样包装标志的产品。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七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社区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驻街单位和居民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民政、工商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殡葬手续、工商登记时应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

  庆典公司不得承接烟花爆竹燃放业务。宾馆、饭店在承接庆典活动时要告知当事人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如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各类庆典活动应遵守市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规定,不得超标准鸣放礼炮。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后不及时清扫现场遗留物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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