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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考核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24日

        第九条 考核标准
        (一)考核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
        (二)审核过程中,被考核人未被开具不符合或仅为一个观察项为优良;有两个观察项为合格;有三个观察项或有一个不符合及以上为不合格。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奖励
        (一)奖励基数以实施奖励时批准的资金总额计算确定。
        (二)公司本部与实施奖励的项目经理部奖励基数相同。
        (三)经考核或审核评定为合格的责任人得资金基数;评为优良的责任人增加基数的30%。
        (四)负责一体化管理内容相对较多的人员,被抽样审核(考核)的工作量较大,酌情增加200-300元资金额度。
        (五)对于在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中较好地制定并实施纠正或预防措施并实施有效的部门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300-500元。
        (六)对于在体系运行中有效地收集相关数据,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正确应用数据分析的统计方法,从而取得QC攻关成果,使该部门或项目经理部体系持续改进的合理化建议人员、QC成果取得人员、数据分析人员一次性奖励300-500元。
        (七)对于聘任参加审核的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实施专项考核的考核小组成员,工作态度公正、认真,且按要求完成所审核(考核)事项的内审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800元。
        (八)对于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的相关人员及有相应贡献的人员,由企业发展部提出奖励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 经内审或外审确认,发现未按照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实施,则对被开具不符合项的责任人罚款200元。如不能在限期内予以纠正的,罚款300元。对出现问题较多的部门(或项目经理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归口管理部门,其所管理的流程和制度未能有效实施控制,对项目经理部未能有效实施对口管理,被开具的不符合项不能在限期内予以纠正的,对部门负责人与归口管理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300元。
        第十三条 在考核时,责任人被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减发奖励基数的50%。
        第十四条 在公司内审与认证机构外审中,对项目经理部的现场审核,如发现不能有效贯彻落实公司一体化管理方针和目标,资源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出现严重不合格,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对该项目经理部一次性经济处罚:内审1000元;外审2000元;对归口管理部门的对应责任人半额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如遇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换版或有相应的新制度出台,则修改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发展部,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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