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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规范与环境管理体系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5日
      5. 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的实际效果是我国“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总方针生动体现。
一般来说,潜在的事件和紧急情况是突发的,产生疾病和伤害的后果一般都比较严重,有的甚至不堪想象,因此“审核规范” 4.4.7条款强调了应事前“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的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而并非是在必要时或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后。把在必要时或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的评审提前到事故发生前对应急预案与响应的实际效果的评审,目的无非是保证组织确定的应急预案与响应是充分的,当潜在的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确实能及时地作出有效的响应,预防或减少疾病和伤害。与ISO14001的4.4.7条款相比,看似条款描述秩序的颠倒,其实质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总方针的生动体现,这不能不说是对ISO14001的一个改进和提高。
     6. 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前的风险评价是全面控制风险多样性和复杂性有效手段
预防已识别的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再次发生,消除根源,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跟踪验证,这些要求与ISO14001是一致的。
但不同的是“审核规范” 4.5.2条款增加了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前风险评价的内容。笔者以为这是由职业安全健康特殊性、复杂性、广泛性所决定的,也是我们在审核中要特别关注的。可以这样认为,实施任一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过程或作业活动都具有双重性,既对不符合进行了纠正和预防,又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对此就应按照“审核规范”4.3.1条款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价,并实施控制。显然因实施了纠正和预防措施,带来新的高风险甚至比原不符合前的风险还要高的措施是不足取的。如为防暑降温配备排风扇,除应对排风扇降温的效果进行跟踪验证外,还必须对增设排气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触电事故、机械伤人事故、噪声危害、甚至爆炸风险(在有防爆要求的作业场所时)进行相应的评价,其目的就是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消除其风险或把风险降到最小,若不能达此要求,则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取代之。
7. 有效满足组织的方针和目标及评审以前的审核结果使内部审核的目的更明确、更具实效。
内部审核具有全面又正式的自我评价功能,是职业安全健康三级监控机制之一,随着时间的推延,有些组织把内审仅看作是一项例行公事,从而失去自我评价和监控的作用。“审核规范” 4.5.4条款除保留了体系应符合标准、并得到正确的实施和保持的要求外,增加了“有效满足用人单位的方针和目标”和“评审以前的审核结果”的规定,丰富了内审的内容,对内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部审核不仅要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而且通过对组织是否有效满足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审核,特别是对以前的审核结果的评审,促进内审要讲究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可防止内审流于形式,使内审在体系符合性的基础上更注重体系的持续有效性,提高内审的可信度和监控作用。
二.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是审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
在“审核规范” 4.4.1条款中对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和管理者代表的任职资格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语气之肯定、规定之明确是ISO14001不能相比拟的。笔者认为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由职业安全健康自身特征所决定的。历史经验表明,组织最高管理者是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成败的关键,最高管理者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核心作用不容忽视。人命关天,安全重于泰山,最高管理者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义不容辞。由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在组织中处于重要的特殊地位,其影响范围涉及组织的所有人员和全部财产,关系到全体员工(含外来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以及组织的财产损害,因此管理者代表必须是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来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使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在组织的各职能和层次得到顺利实施。我们在审核4.4.1条款时,务必将这二点审核到位,任何单位领导不能以任何理由放弃对职业安全健康的领导,这是贯彻实施“安全第一”的前提,是审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必须坚持的原则。
三.  员工的直接参与和享有代表性是贯彻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群众基础
     “审核规范”中的协商与交流与ISO14001的4.4.3信息交流不能仅看作是字面上的差异,其实质内容有着很大的不同。ISO14001的4.4.3条款要求有关的环境信息要在部门间、组织与相关方间内外部交流和处理,以保证环境管理体系信息的畅通。而“审核规范”强调的是员工的直接参与。“协商”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由此看见,协商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协商与交流是实现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人有关、人人有责”的重要途径,是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积极参与和监督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必要保证。我们说职业安全健康的精髓和核心就是保护广大员工安全、健康及财产利益,那么,员工参与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天经地义,正因为如此,在审核此条款时,不能只把审核仅停留在组织是否开展了信息的交流或信息的处理上,而要把审核的焦距对准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和程序是否有员工代表参与制定、实施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是否与员工代表充分讨论,员工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是否真正享有代表性,笔者始终认为能自觉做到上述要求的企业,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必定是正常和有效的,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必定是少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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