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收发货标志的方式
6.1 印刷
适用于纸箱,纸袋、钙塑箱、塑料袋。在包装容器制造过程中,将需要的项目按5.1规定印刷在包装容器上。有些不固定的文字和数字在商品出厂和发运时填写。
6.2 刷写
适用于木箱,桶,麻袋,布袋、塑料编织袋。利用印模、镂模,按5.2规定涂写在包装容器上。要求醒目,牢固。
6.3 粘贴
对于不固定的标志,如收货单位和到达站需要临时确定,所以先将需要的项目印刷在60g/m2以上的白纸或牛皮纸上,然后粘贴在包装件有关栏目内。
6.4 拴挂
对于不便印刷、刷写的运输包装件筐,篓,捆扎件,将需要的项目印刷在不低于120g/m2的牛皮纸或布,塑料薄膜、金属片上,拴挂包装件上(不得用于出口商品包装)。
7 标志位置
7.1 六面体包装件的分类图示标志位置,按GB 3538—83《运输包装件各部位的标志方法》标志部位,放在包装件5,6两面的左上角。收发贷标志的其他各项,见图2—1,2—2;3—1,3—2。
7.2 袋类包装件的分类图示标志放在两大面的左上角,收发货标志的其他各项,见图4。
7.3 桶类包装的分类图示标志放在左上方,收发货标志的其他各项,见图5。
7.4 筐,篓捆扎件等拴挂式收发货标志,应拴挂在包装件的两端,草包、麻袋拴挂在包装件的两上角,见图6。
7.5 粘贴标志应贴在包装件的5、6两个面的有关栏目内。
7.6 其他的标志按GB 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文民、陈大明、姚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