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183—1998《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根据焰火燃放的现状和发展要求,对原标准的适用范围、承担资格、安全评估等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本标准与GA183—199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和变化如下:
一原标准适用于申请赴境外承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作业的单位及人员,不符合安全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本标准明确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承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一原标准规定从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燃放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燃放作业方案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与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原则、要求不符。本标准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再涉及。
一原标准规定承担焰火晚会燃放的专业技术人员过于笼统,且人数要求偏低。本标准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研究方向为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并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此外,为提高燃放技术含量,提倡科技创新,确保燃放安全,本标准规定承担A、B级烟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
一原标准未规定制定技术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和组织安全评估的责任主体。本标准明确技术设计方案由作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方案由主办方负责,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组织。
一根据燃放技术发展,本标准对附录中有关技术参数作了调整修改。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湖南省浏阳出口花炮厂、淅江省桐庐县花炮厂、江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韵焰火艺术燃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锦凤、黄明章、陈宏君、黄建均、闫正斌、亓希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183—1998。
1. 范围
本标准对焰火晚会燃放爆竹的规模等级、承担资格、安全评估、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燃放作业、安全保卫与警戒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承担以及申请境外承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作业单位及人员。
本标准也适用于在白天举办的焰火庆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