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81-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酸雾的职业活动中可能引起牙酸蚀病。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便于开展牙酸蚀病的防治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株州冶炼厂职工医院起草。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牙酸蚀病是较长期接触各种酸雾或酸酐所引起的牙齿硬组织脱矿缺损,其临床表现除前牙牙冠有不同程度的缺损外,还表现有牙齿对冷、热、酸、甜等刺激敏感,常伴有牙龈炎、牙雕出血、牙痛、牙松动感等,严重者牙冠大部分缺损,或仅留下残根,可有髓腔暴露和牙髓病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中接触各种酸雾或酸酐引起的职业性牙酸蚀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接触酸雾或酸酐的职业史,以前牙硬组织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牙齿硬组织疾病后,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可疑牙酸蚀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一度牙酸蚀病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一级牙酸蚀者,可诊断为一度牙酸蚀病。
5.2二度牙酸蚀病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二级或三级牙酸蚀者。可诊断为二度牙酸蚀病。
5.3三度牙酸蚀病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四级牙酸蚀者,可诊断为三度牙酸蚀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