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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61-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株州冶炼厂职工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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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2月10日

  6 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6.1.1有牙本质过敏症状者,可给予含氟或防酸脱敏牙膏刷牙或含氟水漱口,必要时可用药物进行脱敏治疗。

  6.1.2一度牙酸蚀病是否要作牙体修复,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二度牙酸蚀病应尽早作牙体修复。三度牙酸蚀病可在牙髓病及其并发症治疗后再进行牙体修复。

  6.2其他处理

  6.2.1观察对象:每半年复查一次,不需作特殊处理。

  6.2.2一、二、三度牙酸蚀病:治疗修复后,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不调离酸作业。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只适用于在制造和应用各种酸的过程中较长时间接触酸雾或酸酐而引起的职业性牙酸蚀病。

  A.2职业性牙酸蚀病主要表现于上、下颌的前牙,即中切牙、侧切牙和尖牙,早期病变多在唇侧切端1/3

  A.3酸性食物、饮料、药物和某些疾病等非职业性因素也可引起牙酸蚀。磨耗、磨损、外伤、牙釉质发育不全和氟牙症也可造成牙齿硬组织损害,应根据职业史、病史和临床特征进行鉴别。

  A.4通常在一个人的口腔中,同时存在多个不同酸蚀级的牙齿。作为一个整体,牙酸蚀病的诊断分度应根据其中酸蚀级最严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来确定其诊断分度。

  如果只有一个牙齿酸蚀级最严重,为避免误诊,则要按第二个酸蚀级最严重的牙齿来确定其诊断分度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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