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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 64-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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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2月05日

  6 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6.1.1立即脱离现场,皮肤或眼受污染者应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

  6.1.2观察对象需卧床休息,密切观察至少48h,并给予必要的检查及处理。

  6.1.3对症处理支持疗法

  强营养,使用B族维生素。对重度中毒者需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经口中毒者,洗胃后便用普鲁士蓝。一般用量250mg/(kg•d),分四次口服,每次需溶入15%甘露醇5OmL中。也可采用导泻、利尿促使铊的排出,重度中毒可考虑血液透析或血液灌流等治疗。

  6.2其他处理

  6.2.1轻度中毒治疗后经短期休息,健康恢复后可安排工作。

  6.2.2重度中毒应调离原工作,并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决定休息或安排工作。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A.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各种钝化合物引起的急性中毒。非职业性急性铊中毒也可参照执行,但因中毒途径不同,如经口服中毒者首发症状以消化道症状为突出。

  A.2 诊断原则

  铊属于高毒类,但铊中毒从毒物摄入到症状出现有一段潜伏期。急性中毒临床表现,特别是早期无特异性症状和体征,因此诊断时必须根据确切的职业接触史和能引起中毒的劳动环境条件,结合临床表现以及特殊化验检查综合诊断,并注意与相应疾病鉴别。

  A.3 诊断及分级标准

  急性铊中毒主要临床表现在消化道、神经系统、毛发脱落等。周围神经损害症状通常在中毒后2~5天出现。诊断轻度中毒以周围神经系统损害为主要依据,重度中毒周围神经系统受损加重,或出现中枢神经和多发性脑神经损害。诊断分级参见GBZ76。毛发脱落是铊中毒特异性体征之一,一般在中毒后2~3周出现,头发呈一束束脱落,严重者一个月内可脱光;胡须、腋毛、阴毛和眉毛亦可脱落或易拔下,但眉毛内1/3不受累。也有中毒患者不发生脱发。本标准提出尿铊化验,可作为接触指标也可作为诊断时参考。其他指标神经一肌电图检查提示神经源性损害。

  A.4 治疗

  主要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大量B族维生素,保护肝、肾、心等脏器。关于络合剂应用问题,曾试用依地酸钠钙、二巯基丙碳酸钠、琉乙胺等,但均无肯定的解毒效果,故不主张使用。可给予口服普鲁土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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