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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 54-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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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7日

  4 处理原则

  4.1治疗原则

  4.1.1化学性结膜角膜炎和眼睑灼伤应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脱离接触。

  4.1.2眼球灼伤者应立即就近冲洗;仔细检查结膜穹窿部,去除残留化学物。

  4.1.3预防感染,加速创面愈合,防止睑球粘连和其他并发症。严重眼睑畸形者可施行成型术。

  4.1.4为防止虹膜后粘连,可用1%阿托品散瞳。

  4.2其他处理

  4.2.1化学性结膜角膜炎、轻度化学性眼灼伤多在数天内完全恢复,视力一般不受影响,痊愈后可以恢复原工作。

  4.2.2中度、重度化学性眼灼伤常产生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视功能可不同程度受损。单眼灼伤者应脱离接触化学物,适当休息后,根据恢复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双眼灼伤者,应根据医疗终结时的残留视力,决定其工作与否。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只适用于工作中化学物直接刺激、溅入眼部或意外事故所致眼化学性损伤。不适用于眼部以外接触化学物所致的急、慢性中毒性眼病。

  A.2非职业接触化学物所致的眼伤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A.3发生眼灼伤后现场即刻处理是决定预后的关键措施,应立即、就近以生理盐水或清洁水彻底冲洗结膜囊,其用量为每只眼至少5OOmL,冲洗时间一般为5-lOmin。

  A.4劳动能力鉴定中有关中度及重度眼灼伤,应视灼伤后并发症或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对视功能损害情况分别不同病例,全面具体分析,酌情处理。

  A.5致眼灼伤化学物以酸、碱为主,也可见于其他各种化学物(见表Al)。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眼科检查要求

  按常规做外眼检查,包括眼眶、眶周皮肤、上下睑缘、结膜、巩膜及角膜组织。先用无菌玻璃棒粘入少许1%荧光素于结膜囊内,然后用生理盐水冲洗,在裂隙灯显微镜下观察角膜病变部位,同时进行内眼检查,包括前房、虹膜、瞳孔以及晶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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