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 40-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
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7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1507-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硫酸二甲酯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化工行业的甲基化物质。在接触硫酸二甲酯的职业活动中,可引起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为保护接触者身体健康,防治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根据临床研究最新进展,对GB11507-1989作了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本着既与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相衔接,又突出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本身特点的原则,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了喉水肿的分级、血气分析及胸部X射线特征描述等内容,使其诊断分级更为明确、合理,便于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负责起草。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本溪市职业病防治院、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朝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及抚顺铝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时期内接触较大量的硫酸二甲酯所引起的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常伴有眼和皮肤的化学灼伤。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硫酸二甲酯所引起的急性中毒。非职业性活动中接触硫酸二甲酯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也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的硫酸二甲酯职业史、急性呼吸系统损害的临床表现,及胸部x射线表现,参考血气分析及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刺激反应

  仅有一过性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胸部x射线无异常表现。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