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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 54-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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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7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如防护不当,眼部直接接触碱性、酸性或其他化学物的气体、液体或固体均可导致眼组织的腐蚀破坏性损害。为保护作业者的健康,防止眼的化学灼伤,及时和正确处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负责起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化工部工业卫生处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主要是由于工作中眼部直接接触碱性、酸性或其他化学物的气体、液体或固体所致眼组织的腐蚀破坏性损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眼部接触化学物或在短时间内受到高浓度化学物刺激的职业史,和以眼睑、结膜、角膜和巩膜等组织腐蚀性损害的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有类似表现的疾病,方可诊断。

  3 诊断与分级标准

  3.1化学性结膜角膜炎

  有明显的眼部刺激症状:眼痛、灼热感或异物感、流泪、眼睑痉挛、结膜充血、角膜上皮脱落等。荧光素染色有散在的点状着色。裂隙灯下观察以睑裂部位最为明显。

  3.2轻度化学性眼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化学性眼灼伤:

  a)眼睑皮肤或睑缘充血、水肿和水疤,无后遗症;

  b)结膜充血、出血、水肿;

  c)荧光素染色裂隙灯下观察可见角膜上皮有弥漫性点状或片状脱落,角膜实质浅层水肿混浊。角膜缘无缺血或缺血<1/4

  3.3中度化学性眼灼伤

  除有上述b、c两项外,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中度化学性眼灼伤:

  a.出现结膜坏死,修复期出现睑球粘连;

  b.膜实质深层水肿混浊,角膜缘缺血1/4~1/2。

  3.4重度化学性眼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化学性眼灼伤:

  a.眼睑皮肤、肌肉和/或睑板溃疡,修复期出现瘢痕性睑外翻、睑裂闭合不全;

  b.巩膜坏死,角膜全层混浊呈瓷白色,甚至穿孔,角膜缘缺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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