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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Z79-2002
替代情况: 被 GBZ 79-2013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职业病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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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14日

  5.3重度中毒性肾病

  凡具备下列任何二项表现者:

  a)尿量持续<2OOml/24h;

  b)GFR持续<3Oml/min;

  c)BUN持续>2lmmol/L(>6Omg/dl),或每日增高幅度>7.Ommol/L(>2Omg/dl);

  d)Pcr持续>430umol/L(>5mg/dl),或每日增高幅度>177umol/L(>2mg/dl);

  e)血钾(Sk)持续>6.0mmol/L(>6.OmEq/L)。

  f)出现尿毒症症状,如恶心、呕吐、头痛、嗜睡、精神恍惚、抽搐、昏迷等,甚至有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肺水肿、代谢性酸中毒、低钠血症、败血症等合并症。

  6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6.1.1观察对象

  a)立即脱离毒物接触,对可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应脱去污染衣物,并用肥皂及清水洗净皮肤;有消化道侵入情况者,应立即进行洗胃;而后需静卧保暖休息。

  b)有全身中毒反应者,可按该种毒物中毒的治疗常规进行处理;治疗过程中需注意慎用肾脏毒性较大的药物。

  c)认真记录液体出入量并严密观察其尿液常规检查结果2-3日;出现异常者需作肾脏功能进一步检查。

  6.1.2轻度及中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处理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a)有特殊解毒药物者可早期投用,但每次剂量宜小;可经血液净化措施清除的毒物,中度中毒患者早期即可采用此种治疗。

  b)早期即应注意防止血容量不足、解除肾血管痉挛、改善肾脏微循环状况。

  c)早期开始利尿治疗。

  d)早期投用足量糖皮质激素。

  e)出现色素蛋白尿者,应早期投用碱性药物。

  f)氧自由基清除剂、钙通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等细胞干预措施有助于延阻病情进展,但需早期投用。

  6.1.3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处理外,应注意以下重点:

  a)积极采用血液净化疗法,以防治尿毒症、高钾血症、水中毒等,并可配合解毒治疗加速毒物排出。

  b)积极防治毒物引起的全身其它器官系统损害,保护重要器官功能。

  c)积极防治感染及其它合并症;重视合理的营养补充。

  d)少尿期应限制液体入量,正确利尿;多尿期则应注意保持体内水和电解质平衡。

  6.2其他处理

  6.2.1观察对象

  经观察未见明显肾脏损害及全身中毒表现者,可返回原工作岗位。

  6.2.2轻度中毒性肾病

  治愈后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6.2.3中度中毒性肾病

  治愈后可从事正常工作,但应避免肾脏毒物接触。

  6.2.4重度中毒性肾病

  治愈后可从事轻工作,并避免肾脏毒物接触;必要时可参照GB/T16180处理。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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