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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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
起草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发布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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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续表4 mg/L
  


  续表4 mg/L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续表5
  


  表5(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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