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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部分作废】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
起草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发布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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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类。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
  在标准适用范围上明确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船主在扒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除上述12个行业外,已颁发布的下列17个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均纳入本次修订内容。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值基本维护原标准的新扩改水平,为控制纳入本次修订的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控制项目10项;第二时间段,比原标准增加控制项目40项,COD、BOD5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代替GB8978-88,同时代替以下标准:
  GBJ48-83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GB3545-83 甜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6-83 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7-83 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9-83 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0-8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1-83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3-83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0-84 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1-84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3-84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469-85 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1973年,1988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待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 GB 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执行 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执行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 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执行 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执行 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执行GB13458—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执行 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 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 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行 GB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 GB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指在生产过程 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
  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mg/L
  


  续表2 mg/L
  


  表2 (完) mg/L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表3(完)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续表4 mg/L
  


  续表4 mg/L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续表5
  


  表5(完)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4.2.1.1及4.2.1.2第一、二类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设置,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 排水量
  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
  5.4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6。
  表6 测定方法
  


  续表6
  


  表6(完)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式中: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行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工业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式中:L——工业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kg/t(产品);
  C——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某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某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的计算:
  


  式中:L——某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量,t/a;
  L——某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负荷,kg/t(产品)
  Y——核定的产品年产量,t(产品)/a。
  附录D
  (标准的附录)
  D1 彩色的显影剂总量的测定——169成色剂法
  洗片的综合废水中存在的彩色显影剂很难检测出来,国内外介绍的方法一般都仅适用于显影水洗水中的显影剂检测。本方法可以快速地测出综合废水中的彩色显影剂。当废水中同时存在多种彩色显影剂时,用此法测出的量是多种彩色显影剂的总量。
  D1.1 原理
  电影洗片废水中的彩色显影剂可被氧化剂氧化,其氧化物在碱性溶液中遇到水溶性成色剂时,立即偶合形成染料。不同结构的显影剂(TSS,CD-2,CD-3)与169成色剂偶合成染料时,其最大吸收的光谱波长均在550nm处,并在0~10mg/L范围内符合比耳定律。
  以TSS为例,反应如下:
  


  D1.2 仪器及设备
  721型或类似型号分光光度计及1cm比色槽
  50mL、100mL及1000mL的容量瓶
  D1.3 试剂
  D1.3.1 0.5%成色剂:称取0.5g169成色剂置于有100mL蒸馏水的烧杯中.在搅拌下,加入1~2粒氢氧化钠,使其完全溶解。
  D1.3.2 混合氧化剂溶液:将CuSO4·5H2O0.5g,Na2CO35.0g,NaNO25.0g以及NH4Cl5.0g依次溶解于100mL,蒸馏水中。
  D1.3.3 标准溶液:精确称取照相级的彩色显影剂(生产中使用最多的一种)100mg,溶解于少量蒸馏水中。其已溶入100mgNa2SO3作保护剂,移入1L容量瓶中,并加蒸馏水至刻度。此标准溶液相当0.1mg/mL,必须在使用前配制。
  D1.4 步骤
  D1.4.1 标准曲线的制作
  在6个50mL容量瓶中,分别加入以下不同量的显影剂标准液。
  


  以上6个容量瓶中皆加入1mL成色剂溶液,并用蒸馏水加至刻度。分别加入1mL混合氧化剂溶液,摇匀。在5min内在分光光度计550nm处测定其不同试样染料的光密度(以编号0为零),绘制不同显影剂含量的相应光密度曲线。横坐标为2,4,6,8,10mg/L。
  D1.4.2 水样的测定
  取2份水样(一般为20mL)分别置于两个50mL的容量瓶中。一个为测定水样,另一个为空白试验。在前者测定水样中加1mL成色剂溶液。然后分别在两个瓶中加蒸馏水至刻度,其他步骤同标准曲线的制作。以空白液为零,测出水样的光密度,在标准的曲线中查出相应的浓度。
  D1.5 计算
  从标准曲线中查出的浓度×50/a=废水中彩色显影剂的总量(mg/L)………………(D1)
  式中:a——为废水取样的mL数。
  D1.6 注意事项
  D1.6.1 生成的品红染料在8min之内光密度是稳定的,故宜在染料生成后5min之内测定。
  D1.6.2 本方法不包括黑白显影剂。
  D2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方法
  电影洗印废水中存在不同量的赤血盐漂白液,将排放的显影剂部分或全部氧化,因此废水中一种情况是存在显影剂及其氧化物,另一种情况是只存在大量的氧化物而无显影剂。本方法测出的结果在第一种情况下是废水中显影剂及氧化物的总量,在第二种情况下是废水中原有显影剂氧化物的含量。
  D2.1 原理
  通常使用的显影剂,大都具有对苯二酚、对氨基酚、对苯二胺类的结构。经氧化水解后都能得到对苯二醌。利用溴或氯溴将显影剂氧化成显影剂氧化物,再用碘量法进行碘-淀粉比色法测定。
  以米吐尔为例:
  


  醌是较强的氧化剂。在酸性溶液中,碘离子定量还原对苯二醌为对苯二酚。所释出的当量碘,可用淀粉发生蓝色进行比色测定。
  


  D2.2 仪器和设备
  721或类似型号分光光度计及2cm比色槽,恒温水浴锅,50mL容量瓶,2mL、5mL及10mL刻度吸管。
  D2.3 试剂
  D2.3.1 0.1N溴酸钾-溴化钾溶液:称取2.8g溴酸钾和4.0g溴化钾,用蒸馏水稀释至1L。
  D2.3.2 1:1磷酸:磷酸加一倍蒸馏水。
  D2.3.3 饱和氯化钠溶液:称取40g氯化钠,溶于100mL蒸馏水中。
  D2.3.4 20%溴化钾溶液:称取20g溴化钾,溶于100mL蒸馏水中。
  D2.3.5 5%苯酚溶液:取苯酚5mL,溶解于100mL蒸馏水中。。
  D2.3.6 5%碘化钾溶液:称取5g碘化钾,溶于100mL蒸馏水中。(用时配制,放暗处)
  D2.3.7 0.2%淀粉溶液:称1g可溶性淀粉,加少量水搅匀,注入沸腾的500mL水中,继续煮沸5min。夏季可加水杨酸0.2g。
  D2.3.8 配制标准液:准确称取对苯二酚(分子量为110.11g)0.276g,如果是照相级米吐尔(分子量为344.40g)可称取0.861g,照相级TSS(分子量为262.33g)可称取0.656g,(或根据使用药品的分子量及纯度另行计算),溶于25mL的6N HCL中,移入250mL容量瓶中,用蒸馏水加至刻度。此溶液浓度为0.0100M。
  D2.4 步骤
  D2.4.1 标准曲线的制作
  D2.4.1.1 取标准液25mL,加蒸馏水稀释至1000mL,此液浓度为0.00025M,即每毫升含对苯二酚0.25μmol(甲液)。
  D2.4.1.2 取甲液25mL用蒸馏水稀释至250mL,此溶液浓度为0.000025M,即每毫升含对苯二酚0.25 μmol(乙液)。
  D2.4.1.3 取6个50mL容量瓶,分别加入标准稀释液(乙液)0;0.1;0.2;0.3;0.4;0.5 μmol对苯二酚(即4.0;8.0;12.0;16.0;20.0mL乙液),加入适量蒸馏水,使各容量瓶中大约为20mL溶液。
  D2.4.1.4 用刻度吸管加入1:1磷酸2mL。
  D2.4.1.5 用吸管取饱和氯化钠溶液5mL。
  D2.4.1.6 用吸管取0.1N溴酸钾-溴化钾溶液2mL,尽可能不要沾在瓶壁上。用极少量的水冲洗瓶壁并摇匀。溶液应是氯溴的浅黄色。放入35℃恒温水浴锅内,放置15min。
  D2.4.1.7 吸取20%溴化钾溶液2mL,沿瓶壁周围加入容量瓶中。摇匀后放在35℃水浴锅中5~10min。
  D2.4.1.8 用滴管快速加入5%苯酚溶液1mL,立即摇匀,使溴的颜色退去。(如慢慢加入则易生成白色沉淀,无法比色)。
  D2.4.1.9 降温:放自来水中降温3min。
  D2.4.1.10 用吸管加入新配制的5%碘化钾溶液2mL,冲洗瓶壁;放入暗柜5min。
  D2.4.1.11 吸取0.2%淀粉指标剂10mL,加入容量瓶中,用蒸馏水加至刻度,加盖摇匀后,放暗柜中20min。
  D2.4.1.12 将发色试液分别放入2cm比色槽中,在分光光度计570nm处,以试剂空白为零,分别测出5个溶液的光密度,并绘制出标准曲线。横坐标为0.1、0.2、0.3、0.4、0.5μmo/50mL。
  D2.4.2 水样的测定
  取水样适量(约1~10mL)放入50mL容量瓶中,并加蒸馏水至20mL左右,于另一个50mL容量瓶中加20mL蒸馏水作试剂空白。以下按步骤D2.4.1.11 ~D2.4.1.12进行,测出水样的光密度,在曲线上查出50mL中所含微克分子数。
  D2.4.3需排除干扰的水样测定
  当水样中含有六价铬离子而影响测定时,可用NaNO2将Cr6+还原成Cr3+,用过量的尿素去除多余的NaNO2对本实验的干扰,即可达到消除铬干扰的目的。
  准确取适量的水样(约1~10mL),放入50mL容量瓶中,加入蒸馏水至20mL左右,加入1:1磷酸2mL,再加入3滴10%NaNO2,充分振荡,放入35℃恒温水浴中15min。再加入20%尿素2mL,充分振荡,放入35℃水浴锅中10min。以下操作按步骤D2.4.1.5~D2.4.1.12进行,测出光密度,在曲线上查出50mL中所含微克分子数。


  D2.5 计算
  水样中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C(以对苯二酚计)按式(D2)计算:
  


  D2.6 注意事项
  D2.6.1 本试验步骤多,时间长,因此要求操作仔细认真。
  D2.6.2 所用玻璃器皿必须用清洁液洗净。
  D2.6.3 水浴温度要准确在35℃±1℃,每个步骤反应时间要准确控制。
  D2.6.4 加入溴酸钾-溴化钾后,必须用蒸留水冲洗容量瓶壁,否则残留溴酸钾与碘化钾作用生成碘,使光密度增加。
  D2.6.5 在无铬离子的废水中,水样可不必处理,直接进行测定。
  D2.6.6 水样如太浓,则预先稀释再进行测定。
  D3 元素磷的测定——磷钼蓝比色法
  D3.1 原理
  元素磷经苯萃取后氧化形成的钼磷为氯化亚锡还原成蓝色铬合物。灵敏度比钒钼磷酸比色法高,并且易于富集,富集后能提高元素磷含量小于0.1mg/L时检测的可靠性,并减少干扰。
  水样中含砷化物、硅化物和硫公物的量分别为元素磷含量的100倍、200倍、和300倍时,对本方法无明显干扰。
  D3.2 仪器和试剂
  D3.2.1 仪器:分光光度计:3cm比色皿。
  D3.2.2 比色管:50mL。
  D3.2.3 分液漏斗瓶:60、125、250mL。
  D3.2.4 磨口锥形瓶:250mL。
  D3.2.5 试剂:以下试剂均为分析纯:苯、高氯酸、溴酸钾、溴化钾、甘油、氯化亚锡、钼酸铵、磷酸二氢钾、乙酸丁酯、硫酸、硝酸、无水乙醇、酚酞指示剂。
  D3.3 溶液的配制
  


  D3.3.2 溴酸钾-溴化钾溶液:溶解10g溴酸钾和8g溴化钾于400mL水中。
  D3.3.3 2.5%钼酸铵溶液:称取2.5g钼酸铵,加1:1硫酸溶液70mL,待钼酸铵溶解后再加入30mL水。
  D3.3.4 2.5%氯化亚锡甘油溶液:溶解2.5g氯化亚锡于100mL甘油中(可在水浴锅中加热,促进溶解)。
  D3.3.5 5%钼酸铵溶液:溶解12.5g钼酸铵于150mL水中,溶解后将此液缓慢地倒入100mL1:5的硝酸溶液中。
  D3.3.6 1%氯化亚锡溶液:溶解1g氯化亚锡于15mL盐酸中,加入85mL水及1.5g抗坏血酸(可保存4~5天)。
  D3.3.7 1:1硫酸溶液、1:5硝酸溶液、20%氢氧化钠溶液。
  D3.4 测定步骤
  D3.4.1 废水中元素磷含量大于0.05mg/L时,采取水相直接比色,按下列规定操作。
  D3.4.1.1 水样预处理
  a)萃取:移取10~100mL水样于盛有25mL苯的125mL或250mL的分液漏斗中,振荡5min后静置分层。将水相移入另一盛有15mL苯的分液漏斗中,振荡2min后静置,弃去水相,将苯相并入第一支分液漏斗中。加入15mL水,振荡1min后静置,弃去水相,苯相重复操作水洗6次。
  b)氧化:在苯相中加入10~15mL溴酸钾-溴化钾溶液,2 mL1:1硫酸溶液振荡5min,静置2min后加入2mL高氯酸,再振荡5min,移入250mL锥形瓶内,在电热板上缓缓加热以驱赶过量高氯酸和除溴(勿使样品溅出或蒸干),至白烟减少时,取下冷却。加入少量水及1滴酚酞指示剂,用20%氢氧化钠溶液中和至呈粉红色,加1滴1:1硫酸溶液至粉红色消失,移入容量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据元素磷的含量确定稀释体积)。
  D3.4.1.2 比色
  移取适量上述的稀释液于50mL比色管中,加2mL2.5%钼酸铵溶液及6滴2.5%氯化亚锡甘油溶液,加水稀释至刻度,混匀,于20~30℃放置20~30min,倾入3cm比色皿中,在分光光度计690nm波长处,以试剂空白为零,测光密度。
  D3.4.1.3 直接比色工作曲线的绘制
  


  D3.4.2 废水中元素磷含量小于0.05mg/L时,采用有机相萃取比色。按下列规定操作:
  D3.4.2.1 水样预处理
  萃取比色:移取适量的氧化稀释液于60mL分液漏斗已含有3mL的1:5硝酸溶液中,加入7mL15%钼酸铵溶液和10mL乙酸丁酯,振荡1min,弃去水相,向有机相加2mL1%氯化亚锡溶液,摇匀,再加入1mL无水乙醇,轻轻转动分液漏斗,使水珠下降,放尽水相,将有机相倾入3cm比色皿中,在分光光度计630或720nm波长处,以试剂空白为零测光密度。
  D3.4.2.2 有机相萃取比色工作曲线的绘制
  


  D3.5 计算
  用式(D3)计算直接比色和有机相萃取比色测得1L废水中元素磷的毫克数。
  


  式中:G——从工作曲线查得元素磷量,μg;
  V1——取废水水样体积,mL;
  V 2——废水水样氧化后稀释体积,mL;
  V3——比色时取稀释液体积,mL;
  D3.6 精确度
  平行测定两个结果的差数,不应超过较小结果的10%。
  取平行测定两个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样品中元素磷的含量,测定结果取两位有效数字。
  D3.7 样品保存
  采样后调节水样pH值为6~7,可于塑料瓶或玻璃瓶贮存4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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