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煤矿用无极绳绞车安全检验规范

标 准 号: AQ 1037-2007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发布日期: 2007-01-04
实施日期: 2007-04-01
>
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13日
7.3负荷试验
7.3.1试验要求
25%、50%、75%的额定负荷连续正、反向各运转15min,在额定负荷下连续正反向运转不少于2h。
7.3.2钢丝绳静拉力测量应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力装置测量加载负荷。
7.3.3绞车输入功率测量应在额定负荷和额定转速情况下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功率测试装置测定。
7.4.4噪声测定应在负荷试验时,按GB/T 3768-1996的规定,用精度不低于±1dB(A)的测量仪器进行测量。
7.3.5温度测量定应在试验羊和试验后3min内,用精度不低于±0.5%测温仪器进行测定。试验前和试验后温度差即为温升。
7.3.6钢丝绳速度测定应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速装置进行测量。
7.3.7钢丝绳最大静拉力差测定应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力装置,联接在钢丝绳与负荷之凌晨进行测试。
7.4超负荷试验
超负荷试验在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提升120%的额定负荷,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运行距离应不小于8m。
7.5制动性能试验
7.5.1制动试验应在负荷试验时进行,操纵制动装置不少于3次。
7.5.2制动闸瓦松闸间隙测定应用塞尺测量。
7.5.3制动闸瓦与制动轮接触面积测定应用游标卡尺和卷尺测量。
7.6 隔爆型绞车用制动闸瓦摩擦性能试验
摩擦试验采用专用摩擦火花测试装置进行测定。
7.7密封性试验
将欲检查的部位擦干净后观察。
8 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绞车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出厂检验
8.2.1每台绞车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2.2若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被检验绞车不合格。
8.2.3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
2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类别
备注
1
制造与装配
6.1
7.1
2
2
外观质量
6.2
目测
 
3
安全防护
6.3
目测
 
4
空负荷试验
6.4.1~6.4.3
7.2
 
5
负荷试验
6.4.1~6.4.7
7.3
 
6
超负荷试验
6.4.8、6.4.9
7.4
 
7
制动性能
6.5
7.5
 
8
制动闸瓦摩擦性能试验
6.6
7.6
3
9
密封性检查
6.7
7.7
 
1:“△”表示必检项目;“—”表示不检项目;
2:可检查制造过程检验记录、探伤报告、合格证;
3:非隔爆型绞车无此项。
8.3型式检验
8.3.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产品;
b)更新换代的新产品;
c)转厂生产的产品;
d)绞车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等改变而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e)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每4年进行一次;
f)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g)国家有关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h)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3.2型式检验抽样在出厂检验合格的绞车中随机抽取一强绞车。
8.3.3若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被检验绞车不合格。
8.3.4型式检验项目见表2。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