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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无极绳绞车安全检验规范

标 准 号: AQ 1037-2007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发布日期: 2007-01-04
实施日期: 200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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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13日
4.3基本参数
绞车产品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基本参数

 

型号
钢丝绳最大静拉力kN
纲丝绳最大静拉力kN
摩擦轮直径mm
钢丝绳速度m/s
钢丝绳最大直径mm
JW-1.2/0.75
JWB-1.2-0.75
12
10
500
0.75
13
JW-1.2/1
JWB-1.2/1
1.00
JW-2.5/0.75
JWB-2.5/0.75
25
20
950
0.75
18
JW-2.5/1
JWB-2.5/1
1.00
JW-3.6/0.75
JWB-3.6/0.75
36
30
1200
0.75
22
JW-3.6/1
JWB-3.6/1
1.00
JW-6/0.75
JWB-6/0.75
60
50
1600
0.75
28
JW-6/1
JWB-6/1
1.00
JW-12/0.75
JWB-12-0.75
120
96
2100
0.75
34
JW-12/1
JWB-12-1
1.00
5、检验要求
5.1工作条件
5.1.1隔爆型绞车工作时,周围空气中的瓦斯、煤尘等不应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浓度。
5.1.2非隔爆型绞车不应用于有瓦斯、煤尘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
5.1.3绞车应安装在空气温度0°C~40°C、相对温度不大于85%(环境温度为200°C±50°C时),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m的机房内,能防止水和液体浸入电器内部,无剧烈震动、颠簸,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工作。
5.1.4当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需要考虑到空气冷却作用和介电强度的下降,选用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制造厂和用户的协议进行设计或使用。
5.2基本要求
5.2.1绞车应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2.2绞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JB 8515——1997的有关规定。
5.2.3隔爆型产品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1、GB 3836.2和 GB3836.4的规定,且应经国家授权的防爆检验机构进行防爆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5.2.4产品的通用件、易损件、备用件应保证质量与互换性。
5.2.5凡本标准未规定的机械加工和装配等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5.2.6绞车使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最低值为6。
5.2.7绞车使用的钢丝绳的插接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5.2.8用户应根据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和运转。
5.3标志
5.3.1产品应按图样规定的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牌。
5.3.2产品标志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机构的规定。
5.3.3标志的内容应符合GB/T 13306规定。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称、商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主要技术参数;
d)制造编号及出厂日期;
e)“MA”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编号。
5.3.4在绞车安装场所有潜在危险存在时,应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安全警告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5.3.5每台绞车应随机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并装入指定箱内: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c)产品使用维护说明(所括总图、基础图和易损件图样);
d)产品装箱清单;
e)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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