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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1部分:氯化钠

标 准 号: HG/T 5531.1-2019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 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等
发布日期: 2019-08-27
实施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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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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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部分规定了草甘膦(含双甘膦)生产过程中副产的氯化钠,规定了氯化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草甘膦(含双甘膦)母液经膜处理或氧化、浓缩、结晶、洗涤等工艺产生的氯化钠。产品仅用于水泥助磨剂、印染助剂、纯碱、氯碱等工业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食用盐,不得直接用于食品、饲料、水产品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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