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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10631-2004
替代情况: 替代 GB 1063-1989 被 GB 10631-2013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起草单位: 广东省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西省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
发布日期: 2004-10-25
实施日期: 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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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6月30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术语、分类、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制造、销售、验收、贮运和燃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GB/T 9724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程和设计安全规范

  SN 0545——1996 出口烟花爆竹 烟火药剂安全检验规程

  QB/T 1941.5 烟花爆竹药剂 吸湿率的测定

  QB/T 1942 爆竹 声级值的测定

  《产品标识标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72号文(1997)]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烟花爆竹

  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3.2烟花

  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3爆竹

  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4警示

  产品包装上的警告性安全用语或图案标记。

  3.5燃放说明

  有关燃放方法等安全用语。

  3.6 主体

  装有烟火药或涂敷有烟火药的单个产品的整体。

  3.7引火线

  用于烟花爆竹点火、传火、控制时间的烟火药制品。

  3.8烧成

  产品在燃放时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9 未烧成

  产品燃放时未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10 熄引

  引火线被点燃后,中途熄火或没有点燃主体内烟火药的现象

  3.11 冲头

  燃放时,主体内的烟火药产生不应有的将喷射口冲掉或将爆竹的头部冲开,并伴有喷火或爆音的现象。

  3.12 冲底

  燃放时, 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底塞冲开,并伴上爆音的现象。

  3.13 冲射

  产品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发射状燃烧的现象。

  3.14 倒筒

  立于地面燃放的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喷射的现象。

  3.15 炸筒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炸裂现象。

  3.16 散筒

  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筒体开裂或体间分离的现象。

  3.17 穿孔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喷出的现象。

  3.18低炸

  燃放时,升空产品(不含A级)距离地面在3m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

  3.19 火险

  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离地面3m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

  3.20 露白

  筒体纸尺寸过窄粘贴不严而露出筒体的现象。

  3.21 包头包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长而超出筒体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2 露头露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短而使筒体露出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3 发射偏斜角

  升空产品发射时,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

  3.24 烧成率

  产品燃放后,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5底座

  为使立于地面燃放的烟花产品在燃放时不倒筒而设计安装的部件。

  3.26 底塞

  为防止烟火药燃放、发射、速燃时、火焰、气体等从底部喷出而设计筑填在底部(或中间)的部件。

  3.27 引燃时间

  从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

  3.28 速燃

  烟火剂以大于设计反应速度而燃放的现象。

  3.29 爆燃

  燃放时,烟火药剂以接近爆炸性反应速率进行猛烈燃烧的现象。

  3.30 色火

  各种色彩的火焰、火星、带火的残渣等。

  3.31 急炸

  升空产品在点燃后,产品未飞离地面而发生的爆炸的现象。

  3.32 断火

  产品在燃放时,主体中途熄灭或留有未被点燃烟火药的现象。

  3.33 殉爆

  火药在爆炸能激发与其相距并被隋性介质隔离的另一火药爆炸。

  3.34 护引线

  用于保护引火线的部件。

  3.35 发

  构成组成烟花的每一单筒或礼花弹的确每一个弹体。

  3.36 部件

  烟花主体筒壳以外所设计的各种附件。

  3.37 稳定杆

  为稳定产品在空中运动的方向而设计安装部件。

  4 产品分级分类

  4.1 按昭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产品分级与药量见表一)

  4.1.1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4.1.2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4.1.3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4.1.4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表一产品分级与药量

产品分级

产品分类

药量(不大于)

产品分级

产品分类

药量(不大于)

A

喷花类

 

C

喷花类

200g

吐珠类

 

吐珠类

20g(2g/)

升空类

 

升空类

10g

组合烟花类

 

组合烟花

1500g(内筒型单筒内径<40mm)

礼花弹类

 

爆竹类

2.0g/(黑火药)

0.5g/(其它)

旋转类

 

小礼花类

20g

架子烟花

 

旋转类

30g(有轴)

B

喷花类

500g

旋转升空类

15g(无轴)

吐珠类

80g(4g/)

线香类

25g

升空类

30g

造型玩具类

15g

组合烟花

3000g(内筒型单筒内径<68mm)

D

喷花类

2g

爆竹类

8g/(黑火药)

摩擦类

20mg(拉炮类)

2g/(其它)

200mg(擦火药头类)

400mg(擦地炮类)

小礼花类

50g

烟雾类

200g

旋转类

60g(有轴)

旋转类

1g

30g(无轴)

线香类

5g

旋转升空类

20g

造型玩具类

3g

注:以上所有产品指单个产品质量。

 

       4.2 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分为以下14类。

  4.2.1 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4.2.2 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4.2.3 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4.2.4 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4.2.5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展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4.2.6 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

  4.2.7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4.2.8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4.2.9 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方式直接引爆主体的产品。

  4.2.10 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4.2.11 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4.2.12 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4.2.13 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4.2.14 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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