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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型阻燃处理剂通用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GA159-1997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主要是依据现有的国家标准(GB1936、GB3186、GB3819、GB3923、GB5454、GB5455、GB8625、GB8627、GA/T42.1、GB/T14656等)并根据我国阻燃处理剂目前的实际水平制定的。在制定该标准时还参照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701《阻燃处理织物和薄膜的燃烧试验方法》中的一些内容。本标准在条文的编排与编写细则上是按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而编制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使水基型阻燃处理剂产品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产品标准,以指导该类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并为该类防火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提供依据。
  本标准是关于防火安全产品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国建、钱建民、丁敏、张勤、张杰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基型阻燃处理剂的定义和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等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以喷涂或浸渍等方式使木材、织物、纸板等获得规定的燃烧性能的各种水基型阻燃处理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36.1~1936.2-91木材抗弯强度及弹性模量试验方法
  GB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
  GB3819-83纺织织物——以回复角表示折叠试样折痕回复性的测定
  GB3923-83机织物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条样法)
  GB5454-85纺织织物 燃烧性能测定 氧指数法
  GB5455-85纺织织物 阻燃性能测定 垂直法
  GB8625-88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8627-88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GB/T14656-93阻燃纸和纸板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GB/T42.1-92阻燃木材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木垛法
  3定义和分类
  3.1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1水基型阻燃处理剂
  以水为分散介质,采用喷涂或浸渍等方式使木材、织物或纸板等获得规定的燃烧性能的阻燃剂。
  3.1.2吸附干量
  每千克基材中吸附的水基型阻燃处理剂在23℃±2℃、相对湿度45%~55%的状态下干燥至间隔48h前后两次称量质量变化不大于±0.1%时的质量。
  3.1.3吸潮率
  将在50℃±2℃的烘箱中干燥至间隔2h质量变化率不大于±0.1%后,的固体阻燃剂放入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80%±5%的恒温恒湿箱中吸潮至间隔4h质量变化率不大于±0.1%后,阻燃剂因吸潮而增加的质量与干燥阻燃的质量百分比。
  3.2分类
  水基型阻燃处理剂按使用对象可分为木材用水基阻燃处理剂、织物用水基型阻燃处理剂及纸和纸板用水基型阻燃处理剂。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水基型阻燃处理剂对被处理基材的外观和颜色不能有明显的影响。
  4.1.2被处理后的织物表面不应有可见的固体残留物或明显斑迹。
  4.1.3水基型阻燃处理剂的毒性和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及安全方面的规定。
  4.2性能指标
  4.2.1理化性能
  水基型阻燃处理剂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1)
  表1水基型阻燃处理剂的理化性能
  

  4.2.2被处理后的材料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被处理的材料的要求
  

  4.2.3阻燃性能
  4.2.3.1水基型阻燃处理剂的阻燃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水基型阻燃处理剂的阻燃性能
  

  1)对于同时能适用于木材、织物、纸板的水基型阻燃处理剂,其pH值和吸潮率应按适用基材中要求最严的技术指标进行判定。
  4.2.3.2水基型阻燃处理剂按其达到4.2.3.1所规定的阻燃性能所需的阻燃剂吸附干量分为表4中所列的三个等级。
  表4水基型阻燃处理剂用量等级
  

  5试验方法
  5.1试件的制备
  5.1.1试验用基材
  试验采用三种不同的材料作为基材。
  a) 杉木:无裂纹,每个1000mm×190mm×15mm试件上的节疤数不应超过3个,且每个节疤面积不应超过400mm2,其他试件不允许有结疤。气干密度为340kg/m3~450kg/m3
  b) 涤棉布:涤纶与棉的比例为65:35,单位面积质量为80g/m2~130g/m2的素色平纹布;
  c) 薄纸板:未加粘合剂,单位面积质量为250g/m2~400g/m2
  5.1.2试件尺寸与数量
  试验用试件尺寸与数量见表5。
  表5试件尺寸与数量
  

  5.1.3抗弯强度损失率试件的截取
  木材抗弯强度损失率试件应沿木材的顺纹方向截取,具体截取位置见图1。图中实线部分用于测阻燃剂处理后试件的抗弯强度,虚线部分用于测未用阻燃剂处理的试件的抗弯强度。
  

  图1木材搞弯强度损失率试件截取位置
  5.1.4断裂强力损失率试件截取
  织物断裂强力损失率试件应沿经向截取,织物和纸板试件的具体截取位置见图2。图中实线部分用于测阻燃剂处理后试件的断裂强力,虚线部分用于测未用阻燃剂处理的试件的断裂强力。
  

  图2断裂强力损失率试件截取位置
  5.1.5状态调节
  将按5.1.2规定制作的试件放入温度23℃±2℃、相对湿度45%~55%的环境中,调节间隔48h前后两次称量质量之差不大于0.1g或质量变化度不大于±0.1%。
  5.1.6试件的阻燃处理和干燥
  试件按5.1.5的规定调节至质量恒定,分别编号并称量后,按产品施工工艺进行喷涂或浸渍等处理。处理后的试件,经晾置至无液体滴落后,再按5.1.5规定的条件调节至质量恒定。
  5.1.7烟密度试件的截取
  取一块按5.1.6处理并调节至质量恒定的1000mm×190mm×15mm杉木试件,按图3所示位置截取30mm×30mm×15mm的试件9个,每个试件都应含一个原始表面。
  

  图3烟密度试件的截取位置
  5.2状态
  打开贮存水基型阻燃处理剂的容器盖,用玻璃棒搅拌容器内的溶液,观察溶液的颜色、有无沉淀或结块。
  5.3pH值
  取30mL~50mL水基型阻燃处理剂溶液于干燥洁净的烧杯中,用pH试纸测pH值。
  5.4吸潮率
  将按本标准5.1.2和5.1.5制作的未经阻燃处理的第组涤棉布试件取出,放入50℃±2℃的烘箱中干燥4h后,取出立即分别称量(G sub>0、G′0),精确至0.01g。再将质量为G sub>0的试件按5.1.6的规定进行阻燃处理,干燥后放入50℃±2℃的烘箱中烘4h,取出称量(G sub>1)。然后将两个试件均放在温度为40℃±2℃、相对湿度80%±5%的恒温恒湿箱中,24h后取出称量(G sub>1、G′2),按下式计算吸潮率。以三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试样的吸潮率。
  

  式中:△G——吸潮率,%;
  G 0——阻燃剂处理前的试件质量,g;
  G 1——阻燃剂处理烘干后的试件质量,g;
  G 2——阻燃剂处理的试件吸潮后的质量,g;
  G′0——未经阻燃剂处理的空白试件质量,g;
  G′2——未经阻燃剂处理的空白试件吸潮后的质量,g。
  5.5折痕回复角
  将按本标准5.1制作的试件,按GB3819中规定的水平法测定经阻燃处理后涤棉布的折痕回复角。
  5.6抗变强度损失率
  将按本标准5.1制作的试件,按GB1936的规定分别测定经阻燃处理的木材及未经阻燃剂处理的木材的抗弯强度,并按下式计算抗弯强度损失率。取5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式中:RL——抗弯强度损失率,%;
  R1——未经阻燃剂处理的木材抗弯强度,MPa;
  R2——经阻燃剂处理的木材抗弯强度,MPa;
  5.7断裂强度损失率
  将按本标准5.1制作的涤棉布和纸板试件,按GB3923的规定分别测定经阻燃剂处理与未经阻燃剂处理的涤棉布或纸板的断裂强力,并按下式分别计算织物和纸板试件的断裂强力损失率。
  

  5.8吸附干量
  将按本标准5.1.2和5.1.5制作的作为测试阻燃性能杉木、涤棉布或纸板试件取出,立即称量(E1),精确至0.01g。再按5.1.6的规定进行阻燃处理和干燥,质量恒定后,取出称量(E2),按下式分别计算出三种基材的阻燃吸附干量。
  

  式中:△E——吸附干量,g/kg;
  E1——阻燃处理前试件的质量,g;
  E2——阻燃处理前试件的质量,g。
  5.9阻燃性能
  5.9.1难燃竖炉检验1)
  将按5.1制作的杉木试件取出,按GB8625的规定进行难燃竖炉检验,测试平均剩余长度,最小剩余长度和平均烟气温度。
  5.9.2烟密度检验
  将按5.1制作的烟密度试件取出,按GB8627的规定进行烟密度等级检验。
  5.9.3纺织物垂直燃烧检验
  将按5.1制作的涤棉布试件取出,按GB5455的规定进行垂直燃烧性能检验,测试损毁长度、续燃时间和阴燃时间。
  5.9.4氧指数
  将按5.1制作的涤棉布试件取出,按GB5454的规定测定氧指数。
  5.9.5纸和纸板阻燃性能检验
  将按5.1制作的纸板试件取出,按GB/T14656的规定测定平均炭化长度、平均续焰时间、平均续灼燃时间。
  6检验规则
  6.1本标准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可增加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检验,并规定产品定型鉴定时被抽样的产品基数不少于1t。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两年,或累计产量达500t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消防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状态、pH值、吸潮率、折痕回复角、织物氧指数、纸板阻燃性能和木垛法为出厂检验项目。必要时可按预定用途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生产出厂的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6.3取样、抽样、检查和试验所需样品的采取,除另有规定外,应按GB3186的规定进行。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
  6.4检验结果判定原则
  产品批合格判定按表6规定的判定数判定。单项不合格数和总不合格项数不超过表6规定判批合格。
  6.5复验
  被判为项不合格和产品,可以用同样批样品进行加倍复验;加倍复验的两组试样全部合格判该项合格。
  表6批合格判定数
  

  7标签、包装、贮存
  7.1生产出厂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产品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7.2产品应采用清洁、干燥、不锈蚀、能密封的容器包装。
  7.3产品包装上应注明生产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类别(木材用阻燃处理剂,织物用阻燃处理剂,或纸和纸板用阻燃处理剂)、质量、用于不同基材的稀释比例、使用方式、贮存期、批号等。
  7.4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止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存放温度为5~40℃。
  7.5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曝晒,并应遵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7.6产品超过有效贮存期,或贮存条件不符合7.4的规定,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如果检验结果符合要求,该产品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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