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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T 17919-1999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鞍山钢铁公司、上海泰山除尘设备厂、天津港务局
发布日期: 1999-01-01
实施日期: 200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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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收尘器标准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编制而成。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粉尘防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鞍山钢铁公司、上海泰山除尘设备厂、天津港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隆枢、汤清华、吴曙良、许景宏、周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防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设计、安装及维护检修。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井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476.1-1990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GB15577-199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5605-1995 粉尘防爆泄压指南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dust explosion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并达到爆炸极限的场所。
  3.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dust collectors in dust explosion hazardous area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设备。
  4 设计
  4.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设计人员,应熟知粉尘防爆知识及对收尘设备的性能要求。
  4.2 一般规定
  4.2.1 收尘器应能在各种系统中达到一级收尘要求。
  4.2.2 宜采用袋式收尘器并优先采用外滤型式。
  4.2.3 应有较高的过滤风速,以减小过滤面积和箱体容积。
  4.2.4 箱体内不应存在任何可能积灰的平台和死角;对于箱体和灰斗侧板或隔板形成的直角应采取圆弧化措施。
  4.2.5 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在其额定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不应高于5%。
  4.2.6 应避免收尘器内部零件碰撞、磨擦。
  4.2.7 收尘器宜安装于室外;如安装于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根据粉尘属性确定是否设立隔(阻)爆装置。
  4.2.8 收尘器宜在负压下工作。
  4.2.9 应避免进风口因流速降低而导致的粉尘沉降。
  4.2.10 宜以抑爆性气体稀释粉尘空气混合物,使箱体内含氧浓度低于安全浓度上限。
  4.2.11 应设有灭火用介质管道接口。
  4.2.12 在进、出风口处宜设置隔离阀,并安装温度监控装置。
  4.3 清灰和清灰装置
  4.3.1 袋式收尘器宜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使滤袋表面积尘不过厚。
  4.3.2 清灰装置应工作可靠。
  4.3.3 应根据收尘器类型、清灰方式、过滤风速、粉尘物性、入口含尘浓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清灰周期。
  4.3.4 应有可靠的清灰自控系统。
  4.4 清灰气源
  4.4.1 脉冲喷吹类袋式收尘器宜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清灰气源。
  4.4.2 脉冲喷吹的供气系统应保证充足的供气量,并应采取脱油除水措施。
  4.4.3 反吹清灰(差压清灰或风机反吹)类袋式收尘器宜采用经自身净化后的气体作为清灰气源。
  4.5 滤袋
  4.5.1 滤袋应采用抗静电滤料制作,其抗静电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4.5.2 滤料应具备阻燃性能。
  4.6 电弧和电火花的防止
  4.6.1 同滤袋相连接的花板或短管应涂以导电涂料,或以不锈钢制作,其对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脉冲喷吹类袋式收尘器的滤袋框架也应照此处理。
  4.6.2 收尘器应设静电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6.3 收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用导线跨接,其电阻不应大于0.03Ω。
  4.6.4 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的规定。
  4.7 卸灰装置
  4.7.1 灰斗内壁应光滑,下料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5°
  4.7.2 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
  4.7.3 卸灰装置应同收尘器同步运转,不使粉尘在灰斗内积存。
  4.8 自动控制与监测
  4.8.1 应对收尘器实行清灰程序控制。
  4.8.2 对收尘器的下列参数应进行监测:
  a)进、出风口压差;
  b)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
  c)清灰参数(清灰周期、清灰间隔等);
  d)脉冲喷吹类袋式收尘器的喷吹压力。
  4.8.3 应对收尘器下列部件的工况进行监视:
  a)卸灰装置;
  b)精灰用阀门(停风阀、切换阀等)。
  4.8.4 当收尘器出现下列故障时应予报警:
  a)进、出风口压差过高;
  b)温度异常升高;
  c)脉冲喷吹装置的压力过低;
  d)卸灰装置停止工作。
  4.8.5 如采用惰性气体时应对箱体内氧含量进行监测,当氧浓度超过警戒值时应予报警。
  4.8.6 用于收尘器运行参数监测的一次元件应符合GB12476.1的规定。
  4.9 泄爆
  4.9.1 收尘器箱体的强度应能承受系统最大负压。
  4.9.2 收尘器应按GB/T15605设置泄爆装置。
  5 安装
  5.1 当收尘器内部配件安装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清理,确认设备内部无遗留物时方准安装输灰装置和卸灰装置。
  5.2 系统安装结束后应按设计将设备可靠接地。
  5.3 构件及整机设备焊接后应对焊缝进行渗透检验,确认无漏方予验收。
  6 使用与维护
  6.1 系统启动时应先启动收尘器,再启动生产设备;系统停机时应先停生产设备,收尘器应再运行一段时间并将滤袋清灰数遍,将粉尘全部从灰斗内卸出。
  6.2 收尘器启动后应定时检查,若有漏尘、漏风现象应立即停机处理。
  6.3 应定时检查清灰装置,若脉冲阀或反吹切换阀门出现故障应及时修理。
  6.4 检修收尘器时宜使用防爆工具,不应敲击收尘器各金属部件。
  6.5 明火作业应按GB15577中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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