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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01日

        第三章 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客运驾驶员每天必 须坚持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的车辆“一日三检”工 作,以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十条 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是由驾驶员每日必须完成 的经常性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 等安全机构和各部件的连接、紧固情况的检视过程。
        第二十一条 车辆日常检查要求
        1、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和车容整洁;
        2、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与蓄电池在内的“四 清” ; ,防止包括漏水、漏油、漏气和漏电在内的“四漏” 3、保持各安全机械及各部机件的连接紧固状态以及轮 胎气压,灯光信号齐全有效;
        4、发现转向、制动、传动、灯光、雨刮、轮胎等发生 异响和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修,严禁侥幸凑合行驶。 第二十二条 出车前驾驶员对车辆的检查内容和程序: 1、检查随车工具及喇叭、灯光、刮水器、后视镜是否 齐全、有效;
        2、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制动、转向、传动、灯 光信号及悬挂等装置是否完好;
        3、检查前后车牌照是否齐全、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4、 检查车辆曲轴箱机油、 燃油箱的燃油、 水箱的水是 10否充足;
        5、车辆启动时,检查各种仪表、气压是否正常;
        6、检查车辆随车配备的消防器材、防滑链条、三角木、 消防锤等,是否齐全有效;
        7、检查轮胎外表和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8、发动机起动后,听察有无异响,检视各种仪表的工 作是否正常, 有关部位是否漏油、 漏水、 漏气、 漏电等现象。 第二十三条 行车中驾驶员对车辆的检查内容和程序: 1、车辆起步后,试验制动效能及转向机构是否有效灵 活,检视各种仪表的工况,做到起步平稳、方向不晃、换档 不响,严禁不踏离合器换档;
        2、车辆行驶中听察、检视以及途中利用停站或休息时 间检查发动机、传动、车身、底盘等部分有无异响、焦臭和 特殊气味;
        3、检视手、脚制动器的作用是否灵敏有效。利用停歇 时间测验 (手模 轮胎、 轮毂、 制动鼓和后桥有无过热现象; 4、利用休歇时间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检 查前后钢板有无松动、折断、移位及检查转向机件传动轴和 连接紧固情况, 检校各连接螺丝 (凡保养、 小修拆过的连接 ; 件应每行驶 30-50 公里时检查校紧
        5、利用休歇时间检查轮胎螺母紧固情况和气压,检视 轮胎外表,剔除嵌在双轮间和嵌入胎面花纹中的石子、铁钉 及其他尖锐杂物;
        6、在雨、雪、大雾天和夜间行车,应特别注意照明、 信号、雨刮的情况,利用停歇时间,检视前后灯、制动灯和 11防滑设备的完好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收车后驾驶员对车辆 的检查内容和程序:
        1、停车听察发动机响声,检视各仪表、灯光、雨刮工 作情况,熄火后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必要时清洗;
        2、检查和视情补充润滑油和燃料;
        3、检查制动系统油、气管及接头处有无渗漏、检查制 动液贮油室油面,气制动的贮气筒应放净积水、油污; 4、检视转向器、变速器、后桥有无漏油现象,传动轴 机件的紧固情况;
        5、检查手制动、离合器、转向横直拉杆管柱的连接情 况及锁紧装置有否缺损;
        6、检查轮胎与钢圈,紧固前后轮胎、固定备胎的螺丝 螺帽,检查轮胎外表和气压,剔除双胎之间或胎面的石子等 杂物
        7、检查前后钢板有无折断、位移,检查紧固钢板各部 螺丝;
        8、如遇雨天行驶泥泞道路后,应将转向节、横直拉杆 接头、前后钢板、前后制动凸轮轴、传动过桥等进行一次润 滑;
        9、 关闭电源, 推进低挡位置 (有坡度的地方推进反方 , 拉紧手刹,关好车门;向低速档,打好眼木
        10、车辆停放好后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碰撞等预 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觉 发动机或底盘各部机件有异响或故障,遇油、电、水系统有 故障 或制动设备性能不良、安全设备不齐全等应立即停车 修理或报救急,不得勉强行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安检不合格或发生机械故障应及时报 修,经修复后要按程序再次进行复检,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 厂,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车辆“带病”运行。 第四章 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行车动态监控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消除隐患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充分 认识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 动态监管长效机制,构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体系,有效保障 了客运车辆的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 本规程。
        第二十八条 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 卫星定位装置 GPS 系统(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 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 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保持 车辆运行时在线。
        第二十九条 通过 GPS 监控平台对营运车辆实行全天 候全程监控,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和安全提
        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第三十条 GPS 限速设置实行分段限速,其中凉山州内 道路不得超过 60 公里 /小时,高速公路不超过 100 公里 /小 时。
        第三十一条 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行 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 GPS 监控员 13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 做好监控记录, 并 事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控车辆平台不在线、运行情况异常、收 班情况异常时, GPS 监控员要及时追查原因, 查明原因后逐 级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系平台损坏应按规定及 时报修并监督维修过程。
        第三十三条 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 时, GPS 监控员要及时发现, 并与车站客运科或公司经营发 展科取得联系,通报情况,查明原因。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 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 私自包车、 私自加班等私拉乱跑行为, 要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部门责任人或分 管领导要责成经营发展科制定处理方案,事后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因气候条件恶劣或车辆抛锚或发生道 路事故或交通堵塞等造成道路通行不畅车车辆滞留, 夜间 22点至次日 6点期间仍然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上行 驶的车辆, 作为重点监控, GPS 监控人员要采取预见性措施, 通过 GPS 监控平台发信息或打电话:一是要及时提醒、 提示 驾驶员夜间行车的危险性;二是要制止夜间 22点至次日 6
        点期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的违规行为;三 是告诫驾驶员安顿好旅客选择最近的安全地点停车休息,防 止发生安全事故;四是要将未能在正常时间内到站的车辆到 站时间要电话通告相关车站,以便车站作出班次调整或安排 其他驾驶员临时顶班上岗或停班;五是要做好相关记录,并 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五条 凡因停电或者网络中断或客观原因致使 GPS 平台不能登陆时, GPS 监控员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监控中 心报告, 并与省运管局 GPS 平台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联系及时 处理, 同时通过电话查询车辆运行状态, 做好相关记录记载。 第三十六条 夜间值班人员每日车辆违规数据进行统 计,填写《 GPS 监控系统违法(规车辆日报表》 ,白天值 班人员要进行认真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趟次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施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 录。交班人要将车辆运行动态、所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需要 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和注意的事项交待给接班人,并在交接班 记录中注明。
        第五章 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 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口伤害和 财产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第三十九条 车辆运行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伤害 事故以及道路塌方、山体滑坡、落石等造成交通中断时,驾 驶员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果断停车,防止次生事故或灾害发
        生,并及时向公司或车站报告。
        第四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体事件或火灾、水灾 及其它严重危及人们生命安全的事件时,知情人应立即向公 司相关部门或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或车站接到驾驶员事故报告或其他人 员有关事件报告时,接报人要查清事故或事件基本情况、现 场处置情况、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并及时向政府职能机关 (如报警 110、火警 119、交警 122或保险公司报案,同时 企业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详细汇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或车站接到道路塌方、暴雨、洪水、 泥石流、大雾、大雪、冰凌严重等险情报告后,要通过 GPS 或电话迅速联系已经发车出站的客车驾驶员或乘务员,如实 通报险情,及时提醒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应当采取的安全 措施; 当隐患排除后恢复通行时, 要及时通过信息进行提示。 第四十三条 GPS 监控人员发现监控车辆紧急报告警 时,要迅速查明原因,问清事态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和危险 程度,做好相关记录记载后,逐级向上进行汇报。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接报后,应立 即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制定应急方案和防范措施,协调相 关部门和人员,维持现场秩序,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 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四十五条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如实汇报情况和请求援助。
        第六章 “ GPS ”监控平台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根据市县有关规定,为了更好使用 GPS 监 控平台 。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保证,特制定此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 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 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 驶信息及时处理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 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 3年。
        第四十八条 通过 “ GPS ” 平台监控, 对车辆异常停车、 超速行驶、 疲劳驾驶、 逆向行驶、 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 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对本公司营运车辆限速进行设定, 并对本公司车辆全天候进行监控,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 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五十条 对本公司的车载终端负责报修,指导驾驶员 正确使用车载终端,如出现故障及时向维修人员报修,并在 监控平台的预约维修录入本公司需维修的车台,以便今后查 询。
        第五十一条 正确录入本公司安装了 GPS 车载终端的 车辆基本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
        第五十二条 及时准确向分管领导反映平台问题,及时 报送违章车辆超速信息资料,每月初 5日以前将上月的超速 报表报分管领导并上报总公司。
        第五十三条 正确、 安全使用 GPS 监控平台, 及时了解 监控软件的信息,有升级版本的软件及时升级,并注意计划 机的病毒防护。
        第五十四条 利用监控平台的系统统计数据对车载终 端故障和人为破坏车载终端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在节日给驾驶员发送祝贺信息,让平台管 理人性化,为驾驶员和公司之间的沟通搭桥。更好地为公司 的安全管理工作服务。
        第七章 汽车修理工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 工作前应检查工具和举升起重设备是否 完好,禁止使用有故障的工具和机具。如发现机具有故障, 应立即班组长。
        第五十七条 施工时工具必须摆设整齐,不得随地乱 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拭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 车或工具箱内。
        第五十八条 顶垫车辆必须牢固可靠,使用电动举升器 顶车时, 前后应同步, 高低一致, 并注间举升器的最高行程, 切勿超过,放下车辆直应与周围的人预先打招呼,确认无人 在车底下工作和无障碍物时,方能启动举升器把车辆放下, 并注意举升器的最低行程,不要全靠限位的行程开关来停止 举升器。
        第五十九条 不需要整车举升而仅举升器千斤顶进行 底盘作业,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有三角木垫前后垫稳 不离地的车轮,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 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第六十条 在车底工作时,必须使用卧板。
        第六十一条 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
        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件,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或用 錾子代替扳手使用。
        第六十二条 禁止使用扳手连执着使用或加接管子来 增加其扭力。应选择适用或特制的扳手。
        第六十三条 禁止使用无手柄的锉刀和手柄不牢的锤 子。不能使用手锤直接敲打淬火工件,而必须通过铜条之类 的软金属,以免铁碎伤人。
        第六十四条 使用砂轮机必须遵守砂轮机的使用规程, 并戴上防护眼镜。
        第六十五条 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和风动工具,须熟悉 其安全操作规程。将电动工具移到工作地点后,才能接电使 用,工作完毕后,不准用拉电线的粗暴办法拔手插头。而应 先把开关拉下,用手拔下插头。
        第六十六条 使用电动轮胎罗丝拆装机时,应用冲击次 数来控制罗丝的扭力,切勿过松和过紧。对于滑角和套筒应 及时更换。拧紧罗线对称进行。
        第六十七条 使用电动钢板骑马罗丝拆装机时,其扭力 的控制全凭经验。在坚固的同时注意钢板的位置是否对正钢 板总成的骑马罗丝应对称逐步拧紧。
        第六十八条 使用钻床时,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工 件应牢固地夹持在工作台虎钳中。
        第六十九条 严禁在吊起的物件下面进行工作,必须在 专用座架上进行总成或部件的拆装。
        第七十条 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
        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理,车间内不准吸 烟。 第七十一条 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 堆放。对半轴,传动轴等轴类长零件,不可竖在车身旁边, 应当平放在座架上以防倒下候伤人和刮伤车身。 第七十二条 清洗零件应在专设的洗件盆或洗件池内 进行。某些零件如发电机,起动机,离合器片,刹车磨擦片 等需用汽油清洗时,必须使用无添加剂的工业洗涤汽油,并 严禁烟火。用后的汽油,更换下的废弃润滑油应倒入指定废 油桶收集,不得随便乱放,乱倒,以免引起火灾,污染环境。 第七十三条 和手套。 第七十四条 在钢板销子绝对禁止用手指伸入销孔对 在帮助焊工焊接工任时,须戴上防护眼镜 正,应该用对孔工具校对。 第七十五条 禁止将工具,零件放在驾驶室顶上或发动 机叶子板上,应放在工具托架上。 第七十六条 底下工作。 第七十七条 禁止在保修车辆上随意摆弄变速杆,起动 禁止在试验刹车系统或离合器时人在车 马达开关等操纵件。 第七十八条 进行发动机保修作业和传动系保修作业 前必须把电源总开关拉下(末装电源总开关的应拆下电源线 并包扎好) 。 第七十九条 修理油箱放油时,周围应严禁烟火,停止 21
        气,电焊作业。抽油机应是密封式;盛油桶应加盖密封放在 安全的方。 第八十条 车间所有一切油料及易燃物品应放在安全地 方,不允许油污落地,禁止油污沾在轮胎上。 第八十一条 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 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操作和检 查调试。 第八十二条 对下列有关安全部件必须由主修技工复 检,检验人员负责必检: 1、前桥转向系、工字梁、转向节主销、方向盘自由转 动量、转向节、球头销、横直拉杆、三臂(转向节臂、梯臂、 垂臂) 。 2、制动系:总泵、分泵、制动气室、储气筒、安全阀、 低压报警器、制动鼓、制动磨擦片、制动软管。 3、车桥:轮毂、后桥壳、半轴套管及其螺纹、螺母和 锁坚垫圈。 发动机:活塞、活塞环、研磨气门、检修连杆及大小轴 承。 第八十三条 凡有弹簧垫圈、开中销、保险垫片等防松 装置的,反复时务必如数装上,不准将就使用。 第八十四条 修竣发动机起运检验前,应先检查各部件 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 于空档,轼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任何时候车底下有人时,严 禁发动车辆。 22
        第八十五条 水烫伤。 第八十六条 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 无驾驶证者严禁开动汽车,需要起动发动 机时应以班组长为主,或由班组长指派比较熟悉汽车性能的 主修技工发动。 第八十七条 双班时,当班人员应将工作中发现的各种 问题及未修好的部件报告班组或通知接班人员。 第八十八条 工作结束后主动整理好自己的工作位置, 将工具擦净收拾好,清扫场地。 第八十九条 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动时,不得站在车辆 正前方和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第九十条 本工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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