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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观测工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2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生产矿井水文地质的观测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矿井水文地质观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第3条 掌握矿井水文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建立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严格遵守《测绘法》、《煤矿安全规程》,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水文观测资料。
    第5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汇总、统计中弄虚作假。
   四、观测准备
    第6条 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观测项目及有关规定,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7条 水文地质观测工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
第8条 观测结果必须及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第9条 水文地质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地质资料真实可靠。
    五、水文地质观测
    (一)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10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水文气象及地面水文地质点的观测。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内容要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的要求。
    第11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观测。
    第12条 对地面气象观测的要求:
    1.凡距离气象台(站)较远的矿井,应在设立的气象观测站内进行观测。距离气象台(站)较近的矿井,应在设立的雨量观测站内进行观测。
    2.矿井气象观测项目,与气象调查内容相同。
    第13条 地表水观测。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14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应在下列地段网点进行观测: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集中迳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处。
    第15条 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的钻孔、井、泉。
    第16条 观测内容主要是水位、水温和水质,对泉水还应观测流量。
    第17条 观测点应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随时补测。
    第18条 观测降水量常用的仪器为直径20厘米的雨量器,或与雨量器口径相匹配的雨量杯。雨量器、自计雨量计应保持清洁。要经常清除盛水器内的淤杂物,擦洗自计雨量计的虹吸管。需每日调整自计钟、换自计纸、添加墨水、观测仪器运转情况。冬季要及时清除储水器内的冰霜,防止仪器冻裂。观测要求:
    1.观测降雨量记至0.1毫米,不足0.05毫米时可不作记载。历时记至分钟。
    2.每日降水量以早8时为每日分界,从本日8时至次日8时的降水量为本日的降水量。
    3.观测降水量应采用定时分段观测制,时段及其相应时间 如表:

 

段 数
    间(时)
1段
8
2段
20、 8
4段
14、 20、 2、 8
6段
12、 16、 20、 24、 4、 8 
8段
11、14、17、20、23、2、5、8
12段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 4、 6、 8
24段
从本日9时至次日8时,每小时观测一次
 4.非雨季可只分一段,每日8时观测。但降雨量大的地区或雨季高峰时,则应根据矿区(井)防洪需要规定观测时间。
    5.降水间隔等于或小于15分钟可看作一次降水,间隔15分钟以上可看作两次降水。
    第19条 降水量的量法:
    1.将储水瓶内的水倒入量杯,量杯呈垂直状态,使视线与量杯水面平齐。
    2.观测量杯中水面的凹下面,记至0.1毫米。每次观测后应立即记入记录簿中。
    3.如降水量较多,不能一次量完,可分次量,将总数记入记录簿内。
    4.每次水量待复测后方可倒去。
    5.自计雨量计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用。
    第20条 降水量观测记录的统计:
    1.每日观测完毕后,应检查观测记录簿各段(或各次)水量记录是否正确、齐全。发现有错误或不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改正。
    2.月终时应在降水量统计表中填写旬、月、日最大降水量及出现日期。
    3.自计雨量计的记录还要作时间订正、虹吸订正和虹吸记录纸倾斜订正等工作。
    必须查清井田范围内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包括塌陷积水区)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对渗漏情况,要在井下设点定期观测,并对地面相关水体水量等进行监测。必要时,取水样作全分析、放水试验与连通试验等工作。
    第21条 地表水位观测站的建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1.观测站应建立在地基牢固、观测方便并具有代表性的点。
    2.实测测站基面坐标、高程,测定不同高程的断面积,以便计算不同水位的过流量。
    3.实测水位标尺的零点标高。
    4.根据水位标尺的零点标高,重新计算水位,并用红墨水填在“水位”栏内。
    第22条 对地面井、泉、水文钻孔、河流、渠道、湖泊、水塘、水库及塌陷积水区等设立的观测站,要统一编号,所设置的固定观测标尺及测量坐标和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发现有变化应随时补测。
    第23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同步进行,若达不到同步,则应按顺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
    第24条 地表水体的水位观测,必须使用水位标尺或自计水位计。
    1.水位标尺读数应读至厘米,记载以米为单位。直接观测读数时,应使视线尽可能地接近水面,读取水面截于水位标尺上最近的一个读数。当水面落到水位标尺零点以下时,使用标尺量取的水面到水位标尺零点的距离为负数。
    2.在有风浪的情况下,应将波浪的峰顶和谷底在水位标尺上所截取的最大和最小值读数都记下来,取其平均值。
    3.必须保证测得关键地形点的最高洪水位,如发现漏测,应立即在断面附近找出两个以上的可靠洪水痕迹,及时测下高程。
    4.如果在断面附近找不到洪水痕迹,则应在断面上游及下游各找出一组洪水痕迹记录下来。
第25条 使用自计水位计观测水位,应在每日8时或经指定的其他固定时间进行检查和校正。性能良好的长期自计水位计,在水位变化不大时,可改为每2~5日检查校正一次。自记纸应按其周期记录形式,每个周期结束时及时更换。
检查和校正依次按以下步骤进行:
    1.将携带的时钟对准。
    2.观测校对水位标尺的水位。
    3.在纪录纸上记录准确的时间和水位。
    4.调整自计水位计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第26条 井、泉和钻孔水位观测需遵守下列规定:
    1.在使用铅钟、电极、水位计或自计水位计等器具测量水位时,严禁使用标志不准或滑动的测绳和电线。
    2.当测绳和电线标记与标准钢尺的比长误差超过1/1000时,应重新标定或更换。水位遥测仪每半年要用测绳实测检校一次。
    3.每个测点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必须更换时,要用新旧测量工具同时各观测一次,并进行误差改算。
    4.每次水位观测要进行两次实测和读数,读数读至厘米。以米为单位时,估读至小数点后二位。水准观测取二次平均值为采用值。
    5.水井或水文钻孔水位观测结束后,必须妥善保护井口装置,切实防止钻孔被破坏和堵塞。
    6.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水井和钻孔的深度测量,发现淤堵应提请领导采取清扫措施。
第27条 观测井、泉、钻孔涌水量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分别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浮标法、喷水钻孔法、流量计(水表)法等不同方法。地表水体和地下水的水位观测,只准使用测绳、铅钟(或电极接头)和自计水位计、水位遥测仪等测量工具。
第28条 用水堰观测涌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堰要坚固,槽(箱)内壁要光滑,不易变形。水堰要安装在平直、坡度不大于0.5%的水流平稳的水沟内,安装时要用水准尺找平。如必须安置在水流湍急的地点时,则必须采取消能整流措施,使流过水堰的水流保持平稳。
    2.观测前应检查水堰是否变形、倾斜、漏水,堰根外侧通气带是否堵塞等。
    3.水堰内及其附近如有杂物沉积,必须清理。读数标尺应设在堰板的迎水方向,与堰板的距离应不少于3倍的堰口高度。每次观测至少测量两次水头值,取其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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