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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维修发放工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14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的自救器维修发放工。

第2条 自救器工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自救器的收发、保管、检查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自救器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自救器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必须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领。

3.了解“一通三防”基本常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

第6条 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化学氧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地面仓库存放超过5年或井下携带超过3年的,应予以报废。

第7条 必须对入井人员进行培训,要会使用自救器。

第8条 检查、维修自救器的工作场所应清洁,以避免粉尘、油脂等进入自救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检查自救器气密性时应首先准备好气密仪。

第10条 发放自救器前,要保证自救器整洁完好。

第11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自救器的收发管理(发放收回整理)→自救器的检查与验收(检查外观)→入库。使用ZJ型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检查气密仪→放入自救器加压观察→填写自救器检查记录表。

五、正常操作

(一)自救器的收发管理

第12条 自救器由矿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对号发放。

第13条 自救器发放前要进行封条的检查,保证符合要求。

第14条 收发自救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封条检查,放回原处。

第15条 对收回的自救器,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16条 对当班使用、交回的自救器进行登记。

第17条 对当班使用未交回的自救器,要及时汇报,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18条 对在用的自救器应逐台建账、登卡,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开启原因等。

第19条 对失效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

第20条 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库房内。自救器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库房中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他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

第21条 交接班时,把自救器使用情况、损坏程度交接清楚。自救器账、卡、物必须相符。

(二)自救器的检查与验收

第22条 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后,必须在1周内由通风部门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包括铭牌、出厂日期和标重)、气密性(仅指过滤式自救器)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严禁投入使用。

第23条 使用气密检查仪检查自救器气密性,按照“使用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规定进行,经过检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三)使用ZJ型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

第24条 使用气密仪必须经过调试、检查,要求仪器系统本身是气密的。

第25条 使用气密仪时,环境温度为10~35℃,相对湿度小于80%。

第26条 气密仪的工作压力范围为(480~520)×9.81Pa,检查自救器时,可将压力计水柱提高到540mm。封压后10s,水柱保持不动时,则认为气密仪调试合格。

第27条 将被试自救器放入气密仪的工作室中。

第28条 盖上气密仪封盖,扣上封压钩,同时按秒表计时,第10s时,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第25s时,再次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对于隔离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15s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超过30mm,则认为气密合格;超过30mm或压力计水柱高度未达450mm,则认为气密不合格。

第29条 气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继续使用。

第30条 被检查的自救器应处于气密仪检查场所2h后,才能开始检查,检查时环境温度的波动不应超过2℃。

第31条 被检查的自救器及气密仪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暖气等热源,检查场所应尽可能避免受过堂风或受抽、排气设备影响。

第32条 被检查自救器上的煤粉和脏物应擦掉,不允许煤粉和脏物等落到密封环和托盘上,以保证气密仪系统的可靠密封。

第33条 使用气密仪时,加压(扣封压钩)、卸压(松开封压钩)均应缓慢地进行,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水溅到工作室里,使机件受损。

第34条 自救器检查完后,应立即取出,不可长时间放在气密仪工作室里加压。

六、特殊操作

第35条 若扣上封压钩后,压力计水柱很快下降到400mm以下,说明自救器大漏气;如怀疑气密仪系统本身的气密性,可换用库存不漏气的自救器作对比试验,不可贸然调整气密仪。

第36条 检查自救器时若发现压力计水柱有上升现象,说明橡胶密封环质量不好;如在后15s内压力计水柱上升高度超过4mm,则橡胶密封环应予更换。

第37条 压力计刻度管里出现水泡时,表明压力计缺水应注水后再用。

第38条 对气密处于不合格边缘的自救器,应进行复查。

第39条 为了寻找漏气部位,可用直观方法寻找,也可用毛笔沾浓度适当的肥皂水在自救器被加压30~60s后抹于可能漏气的部位进行检查,冒泡处即是漏气处。

第40条 使用气密仪检查隔离式自救器时,如果在后15s内压力计水柱高度下降15~30mm,属小漏气,仍属气密合格,但应将漏气处用锡焊封闭;如在最后15s内压力计水柱下降30~50mm,属中等漏气,经试验还未失效的,补漏维修后可继续使用。

七、收尾工作

第41条 要详细记录修理过的自救器的损坏与修理情况。

第42条 检查、收回自救器后,必须把自救器擦拭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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