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
第2条 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GB5082-85标准与起重机司机联络时做到准确无误。
第3条 指挥人员应熟知GB6067-85起重机安全规程和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第4条 指挥人员对所指定的起重机械,必须熟知技术性能后方能指挥。
第5条 指挥人员不得干涉起重司机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并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确选择。
第6条 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并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7条 指挥人员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地点的人身设备安全措施。
第8条 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
第9条 指挥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起吊作业。
第10条 在高处指挥时,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11条 指挥人员选择指挥位置时:
1、 应保证与起重司机之间视线清楚
2、 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应能清楚的看到负载
3、 指挥人员应与被吊运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4、 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司机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司机的一侧,并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