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安全生产,全厂职工除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必须遵守下列总则:
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及本厂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新入厂职工、调换工种的工人及来厂实习、代培和临时参加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3、电气、焊接与切割、起重、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4、操作工必须熟悉产品性能、工艺规程及设备操作要求,会正确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故障。
5、操作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的防护用品。披肩发、长辫必须罩入工作帽内。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戴安全帽;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不准穿戴围巾、围裙,脖子上不准佩带装饰品;生产作业场所不准赤膊;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除规定外)。
6、工作时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前不准饮酒。
7、开动非本工种以外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8、操作对人体有发生伤害危险的机械设备时,应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否则不准进行操作。
9、不准随意拆卸、挪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信号装置,防护围栏、警戒标志等。
10、 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合闸前要仔细检查,确认无人检修后方准合闸。
11、 操作中使用的行灯及局部照明,其电压不得超过36V,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场所作业不得超过12V。
12、生产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要堆放合理,安全通道畅通,废料应及时清除。
1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登高用的扶梯必须坚实牢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14、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安装维修电器设备和线路。
15、 易燃、易爆等生产作业场所,严禁烟火及明火作业。
16、 禁止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内进餐、饮水,工作时要戴好防毒口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17、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体及在吊物下通过停留。
18、生产作业区禁止骑自行车、摩托车。不准在运转设备上跨越、传递物体和触动危险部位。
1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要切断电源,汽(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中途停电要关闭电源。
20、 凡进入厂油库、锅炉房、配电间、爆炸物品仓库等要害场所,必须经技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21、工房内外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器材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妨碍取用。
22、发生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救,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保护好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