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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瑞海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答记者问

作者:南方都市报  来源:南方都市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06日

近日,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记者就该事故中社会关注的热点、疑点问题,采访了调查组相关负责人。

事故原因

记者: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到底存放了哪些危险货物?起火和爆炸原因究竟是什么?

答:经查,事发前瑞海公司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大类、111种,共计11383.79吨,其中数量大的有硝酸铵800吨,氰化钠680 .5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吨。其中,运抵区(也称海关监管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种,共计4840 .42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360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吨。

事故调查组最终查明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06秒,事故现场发生了第一次大爆炸。距第一次爆炸点约20米处,有多个装有硝酸铵、硝酸钾等氧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集装箱,受到火焰蔓延的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影响,23时34分37秒发生了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据测算,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 N T当量。

记者:瑞海公司是否有特殊背景?

答:瑞海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为民营企业,员工72人。调查发现,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某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球、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原天津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分管领导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负责人,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有关负责人滥用职权,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

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某也利用其父亲(已去世)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对瑞海公司无法定许可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除董某外,调查组没有发现该公司人员的亲属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

灭火救援

记者:消防处置是否得当?为什么会有百余名消防员牺牲?

答:调查了解,不管是天津港消防支队,还是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初期响应是及时的、行动是迅速的。

从监控视频分析和向幸存消防员、企业员工询问了解到,首批消防力量到场后,指挥员立即开展火情侦查,并向在场的企业员工了解情况,但均未告知究竟是什么物质着火。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火势继续扩大、威胁周边危险品集装箱,指挥员命令采取“冷却控制、疏散群众”的措施。在现场火势越发猛烈、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指挥员果断下达撤退命令,全部撤离至运抵区外围,利用水炮、泡沫炮远程冷却、覆盖保护,并紧急疏散周围群众和企业员工,避免了更大伤亡。

事故导致24名公安现役消防官兵和75名天津港消防员壮烈牺牲,5名天津港消防人员失踪,代价惨痛,教训深刻。主要原因:一是事故企业违规超量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远远超出设计上限,尤其是严重违规存放大量不允许存放的硝酸铵,埋下巨大隐患。二是消防力量对事故企业储存的危险货物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致使先期处置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事故发生后,到场的指挥员立即向企业现场人员了解有关着火物质情况,但企业人员未能提供准确信息,尤其是没有告知货场内存有大量硝酸铵,致使指挥员难以对火场状况做出危险预估。三是从幸存消防员、企业在场人员了解的情况和现场监控视频分析,爆炸发生前现场火势始终处于稳定燃烧状态,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短时间内接连发生了两次大爆炸,消防人员虽然已经撤离发生火灾的运抵区,但仍处于爆炸核心区,猝不及防,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

记者:坊间传说消防员用水灭火加剧现场危化品爆炸是否属实?

答:调查显示,一方面,现场起火的物质是硝化棉,对硝化棉类火灾可以用水、雾状水进行扑救。发生爆炸的物质硝酸铵也是易溶于水的。另一方面,事故当天运抵区内没有存放金属钠等遇水燃烧货物。在后期清理中,在运抵区外发现的金属钠货物包装完好。因此,消防员用水灭火导致加剧爆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环境影响

记者:事故对环境造成哪些影响?目前情况如何?

答:本次事故产生的残留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局部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从大气环境污染情况看,爆炸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上空约500米处形成污染烟团,在西南主导风向的作用下逐渐向渤海上空漂移消散,天津主城区及其周边区域近地面大气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8月25日以前受到爆炸点污染源持续释放的影响,周边5公里范围内大气污染物有超标现象,8月25日以后,事故中心区外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9月4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的水平。从水环境污染情况看,距爆炸点周边约2.3公里范围内的水体受到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经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达标排入渤海湾。

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情况看,事故中心区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氰化物和砷等污染物明显超标,紧邻事故中心区的3口地下水观测井曾出现污染物超标现象,但污染程度和范围可控。

事故调查

记者: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在去年8月12日,到今天已经5个多月时间。很多人关心,这样一起明显的责任事故,为什么要到现在才公布调查报告?

答:国务院第493号令,也就是2007年3月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该时限);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也就是说,特别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日起到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允许的最长工作时间是6个月。应当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时间处于法定时间之内。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损失巨大,情况复杂,事故现场破坏严重,收集证据困难,科学试验、技术鉴定以及直接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工作繁重。事故调查组先后调阅文字资料600多万字,调取监控视频10万小时,开展模拟实验8次,召开专家论证会56场,对600余名相关人员逐一调查取证,通过反复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逐一查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条文,反复修改调查报告文稿,在此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在国务院批复后第一时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即向全社会公布。

现场情况

运抵区储存危险货物72种4840 .42吨

包括:

硝酸铵800吨

氰化钠360吨

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 .17吨

灭火救援

牺牲:

24名公安现役消防官兵

75名天津港消防员

失踪:

5名天津港消防员

环境影响

大气:周边5公里范围内大气污染物有超标现象

水:爆炸点周边约2 .3公里范围内的水体受到污染

土壤:事故中心区土壤和地下水受严重污染

事故调查

调阅文字资料600多万字

调取监控视频10万小时

开展模拟实验8次

召开专家论证会56场

对600余名相关人员逐一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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