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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通报10家污染企业挂牌督办情况

作者:赵孝刚  来源:新华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09日

7月7日下午,安徽省环保厅与安徽省监察厅共同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对凤阳县造纸企业集群、安徽大显纸业有限公司、铜陵华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环境违法企业挂牌督办情况,并对淮北原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科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清华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立案查处。

根据通报情况显示,这10家环境违法企业中,多数存在COD排放严重超标、违法偷排、用清水稀释外排等问题,最严重违法企业污染物排放甚至超标100多倍。

凤阳县造纸企业群

违法事实:凤阳县现有5家造纸企业,在省环保厅2011年第二季度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擅自恢复生产,违法排污。凤阳县金鹰造纸厂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同意,即投入正式使用,生产废水经沟渠排入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水塘,取样监测COD3260 mg/L。凤阳县临淮板纸厂2011年2月擅自恢复生产,凤阳县环保局2011年4月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生产期间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前芦苇塘,芦苇塘沉积有大量污泥,已被污染。

2.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停运。安徽洪武纸业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回用水池。

3.批建不符。安徽省凤阳县宏达造纸厂环评及批复企业建设1台3200型纸机和1台1760型纸机,实际仅建设1台3200型纸机。凤阳县金鹰造纸厂环评及批复企业新建1台2400型纸机,企业实际仅建设1台1760型纸机。

4.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凤阳县宏瑞纸业有限公司现有1760型纸机1台,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整改要求:

1.凤阳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制定造纸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政策措施,实行增量控制、存量优化:(1)淘汰产能小、产品质量差、工艺落后、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2)推动规模大、工艺先进、污染小的造纸企业做大做强;(3)严格行业准入,确保新建和技改造纸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对造纸企业逐一排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等情况,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严处:(1)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关闭取缔;(2)对未履行环评手续、批建不符、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限期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3)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环保设施等违法企业,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4)对关闭取缔造纸企业要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要求执行到位。

3.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密监察频次,形成长效机制。

4.凤阳县人民政府作为挂牌督办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项整治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于2011年7月30日前报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省环境监察局。

5.滁州市要举一反三,依照凤阳县造纸行业整改要求,制定整体整改方案,对其他县(区)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整治。

6.限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通过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监察厅组织的验收。

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该企业淮南工业园厂区年产30万KVAH牵引型矿用防爆电源装置及矿用防爆铅酸蓄电池项目环评报告表,2008年7月编制,2008年10月9日由淮南市环保局审批,项目于2010年11月8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酸雾一级吸收设施收集的废酸直接排入车间废水收集沟,未收集单独处置,二级吸收塔运行不正常,塔内水位低于进气口,且未开启喷淋设施;未按国家环保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大量铅渣、废极板等危险废物存放于车间未及时清理入库,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不规范,未按要求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建设2台电熔铅炉用于熔铸铅零件,未报批环评文件,集气罩过高未密封不能有效收集铅烟;铸板机集气罩未密封;灌粉车间铅尘“跑、冒、滴、漏”现象严重;铅粉机未安装铅尘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不规范;主要生产设备(铸板机、涂板机、合膏机等)数量与验收时不符。

该企业淮南市经济开发区厂区牵引用蓄电池电源装置及煤矿用防爆电源装置项目环评报告表,2008年11月11日由淮南市环保局审批,项目于2009年9月22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未按国家环保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整改要求:

1.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

2.责令该企业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和完善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立即拆除铅零件熔铅炉。

3.责令该企业建设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分类存放,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转移危险废物,必须申请环保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填写、运行、保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4.淮南市环保局核查该企业年产30万KVAH牵引型矿用防爆电源装置及矿用防爆铅酸蓄电池项目和牵引用蓄电池电源装置及煤矿用防爆电源装置项目环评类别是否符合规定。

5.上述整改要求完成并经淮南市环保局预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6.限2011年10月底前整改完成并通过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监察厅组织的整改验收。

安徽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该企业未按省环保厅环察函〔2011〕37号和宿州市环保局环监察函〔2011〕8号下发的停产整治通知要求,未经市环保部门同意,自2011年1月25日起,擅自恢复生产,至我厅2011年5月17日和5月24日现场检查时,仍在违法生产;环评及批复的年产99万套极板生产线项目至今未建设,已建成投产的年产96万只密封铅酸蓄电池项目多建7台充电机、1套配酸系统;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有敏感点:厂内办公楼有30名职工长期居住,厂界南约300米处有14户民宅(1户在建)、1个小型养猪场。

整改要求:

1.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

2.责令该企业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和完善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3.上述整改要求完成并经宿州市环保局预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4.限2011年9月底前整改完成并通过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监察厅组织的整改验收。

淮北原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该企业2台20m3L-丙氨酸及L-天门冬氨酸反应罐,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于2009年6月建成擅自投产;未建设规范固体废物堆放场所,部分煤渣、污泥露天堆放;厂区环境差、跑冒滴漏现象严重;雨污未分流、排污口不规范。当地环保部门核定该企业每天排放废水量为20吨,且在竣工环保验收时,明确要求该企业减少循环冷却水排放量,现场检查时,该厂现实际每天排放废水约500吨。

整改要求:

1.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

2.责令该企业2台20m3L-丙氨酸及L-天门冬氨酸反应罐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3.责令该企业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整治厂区环境,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建设规范的固体废物堆放场所,禁止煤渣、污泥乱堆乱放;建设完善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系统,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4.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环保部门总量核定要求排放废水,杜绝稀释排放。

5.重新核定并追缴该企业排污费。

6.上述整改要求完成并经淮北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7.限2011年8月底前整改完成并通过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监察厅组织的整改验收。安徽省环保厅将依法对该企业立案查处。

安徽大显纸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该企业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4台打浆机,采用生物催解剂替代石灰法制浆。检查时,该企业实际建设6台打浆机,仍采用石灰法制浆;污泥压滤机长期未使用,COD在线监测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该企业2010年10月份与灵璧县污水处理厂签订协议,其废水经处理进入废水集水池后由泵排入灵璧县污水处理厂,从该企业废水集水池内取样监测COD1200mg/L,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整改要求:

1.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

2.责成灵璧县环保局提请灵璧县人民政府取缔该企业石灰法制浆,并处罚款。

3.责令该企业立即拆除多建的2台打浆机,修复COD在线监测设备,完善废水治理设施并稳定正常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4.重新核定并追缴该企业排污费。

5.上述整改要求完成并经宿州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6.限2011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通过省环保厅、监察厅组织的整改验收。

省环保厅将依法对该企业立案查处。

铜陵华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该企业自1992年开始生产,至检查时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硫铁矿与硫精砂露天堆放,未采取“三防”措施;厂区雨污不分,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堆场废水均排向外环境。循环水池废水通过溢流口外排,取样监测砷21.7mg/L,超标42.4倍,pH3.40,超标。选矿废水收集池未做防渗、防腐处理,取样监测砷20.8mg/L, pH3.04。

整改要求:

1.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

2.责令该企业对硫铁矿与硫精砂堆放场地采取“三防”措施;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将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堆场废水等废水引入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封堵循环水池溢流口,对选矿废水收集池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3.重新核定并追缴该企业排污费。

4.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

5.上述整改要求完成并经铜陵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责令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6.限2011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通过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监察厅组织的整改验收。

芜湖科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事实:该企业年产5000吨铝合金型材项目于2009年8月27日投入试生产,至检查时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氧化着色车间2011年4月建成,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投入生产;环评及批复要求不在厂区建设电泳工序,实际该企业擅自建设电泳生产线1条;车间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车间西排口取样监测总镍3.64 mg/L,超标2.64倍,车间东排口水渠内取样监测COD2120mg/L,车间内雨水明渠取样监测COD908mg/L,总铜3.16mg/L;雨污分流不彻底,雨污管道混乱;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钝化槽脚、阳极氧化槽脚和污泥)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砖厂处置。

整改要求:

1.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

2.责令该企业电泳工序生产线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

3.责令该企业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将厂区废水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拆除违法设置的其他排污口。

4.责令该企业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分类存放,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转移危险废物,必须申请环保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5.上述整改要求完成并经芜湖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6.限2011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通过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监察厅组织的整改验收。安徽省环保厅将依法对该企业立案查处。

宿松县隆盛工贸有限公司、宿松县天鑫炉料有限公司、宿松县鑫源炉料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宿松县隆盛工贸有限公司有两台36m3小高炉、2条11节烧结生产线及配套生产设备。因不符合产业政策,无环评审批手续,宿松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14日责令该企业关闭。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进行投料检修调试,未真正停产。宿松县天鑫炉料有限公司、宿松县鑫源炉料有限公司由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已被宿松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检查时均已停产,主要生产设备未拆除。

整改要求:

1.作为挂牌督办责任主体的宿松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要求对上述三家企业关闭到位。

2.限2011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通过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监察厅组织的整改验收。

安徽省宁国市朝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该企业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Fenton反应器未建设;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应急池用于灌区冷却使用,二沉池排水处取样监测COD590 mg/L、超标4.9倍,总磷51.5 mg/L、超标102倍;初期雨水收集系统不完善;擅自将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区填埋,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帐。

整改要求:

1.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试生产。

2.责令该企业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废水处理达标后方可回用;建设完善初期雨水收集系统;禁止将应急池同时用作回用水池。

3.责令该企业妥善清理厂区填埋的危险废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建设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分类存放,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转移危险废物,必须申请环保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填写、运行、保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4.上述整改要求完成并经宣城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恢复试生产。

5.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

6.限2011年8月底前整改完成并通过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监察厅组织的整改验收。

铜陵清华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该企业存在稀释排放行为。在总排口用自来水稀释外排废水;将生活废水排入接触氧化池稀释生产废水;将处理后的部分尾水抽入原水调节池稀释生产废水。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加药装置长期闲置不用;水解酸化池曝气过量,不能起到水解酸化作用;二沉池容量小,不能有效沉淀。

3.厂区环境差,管网混乱,雨污分流和清污分流系统不完善。

4.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取样口安装在集水池内,设置不合理,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5.废水超标排放。总排口取样监测:COD182mg/L,超标0.82倍;雨水沟取样监测:COD568mg/L,超标4.68倍,苯胺类7.98mg/L,超标6.98倍,挥发酚74.1 mg/L,超标147.2倍,PH2.75,超标。

整改要求:

1.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责令该企业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意见并经你局审核后,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优化改造,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3.责令该企业对管网进行整治,废除多余管网,做到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所有废水须用管线接入污水处理系统,高浓度母液管线要明线架空并标明。

4.责令该企业将在线监测设备取样口设置在排水沟合理的位置,并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在污水处理系统有效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5.上述整改要求完成并经铜陵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6.限2011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通过安徽省环保厅组织的整改验收。安徽省环保厅将依法对该企业立案查处。

7月1日,安徽省环保厅暗访发现,该企业未落实停产要求,一直在违法生产,性质及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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