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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产安全事故死人按20倍收入计赔

作者:陈酿  来源:安徽商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0日

  煤矿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肇事方逃逸伤者将获救助金。安徽省政府日前出台相关意见,给安全生产套上“紧箍咒”,严禁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经发现,停产没商量。

  【更多救助】按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赔死者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死伤者,救助、抚恤待遇将更优厚。意见透露,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同时足额及时发放补助、抚恤金。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伤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

  【查处更紧】超定员生产要停产

  意见透露,我省将实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将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为重点,今后,我省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到2015年,亿元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20以下,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30以下,煤炭百万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50以下,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控制在2.50以下。

  省政府要求,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按规定追究市厅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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