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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年安全稳定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摸清煤矿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抓紧治理安全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责任监管,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防范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为确保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及自治区成立70周年营造稳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矿井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开展自检自改工作,统筹安排矿井安全“体检”专项活动。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XXX XXX XXX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体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翟永亮
        安全“体检”组配备安全管理、采掘、“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电运输、应急管理、安全培训、安全费用、安全检测等专业人员,负责安全“体检”信息和安全“体检”报告的上报工作。
        三、“体检”内容
        XXXX煤矿现处于正常生产矿井,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和《国家煤炭安检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依据《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见附件1、2),结合矿井实际制定“体检”内容表(附表),并逐条逐项进行安全“体检”。
        四、方法步骤
        时间安排: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从2017年3月份开始,持续到2017年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从3月份至6月底,为矿井自我“体检”阶段。首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矿井安全“体检”工作方案,成立领导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完成对全矿井的安全“体检”工作。第二阶段从7月份至9月底,为巩固提高阶段及迎上级“体检”阶段,矿井对隐患突出的地点,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第一阶段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完善后的安全管理运行情况,并迎接上级部门的安全“体检”。
        五、工作要求
        1、坚持从严从实,认真履行安全“体检”责任。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确保取得实效。
        2、要与政府、公司紧密衔接,确保完成年度体检计划;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严格隐患追责,实行责任倒查,从严责任追究。
        4、要严肃工作纪律,用好“体检”成果,要定期总结报告,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六、安全“体检”主要内容
            1、证照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等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2、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3、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4、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情况。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是否编号建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5、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防灾抗灾要求;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是否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能否实现自动切换。
        6、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7、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是否按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划分,无突出危险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区域验证,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通风瓦斯日报是否落实审签制度。
        8、水害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进行采掘活动是否做到有掘必探;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在水害不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
        9、防灭火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和建立火灾监测系统;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
        10、防尘管理情况。是否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顶板管理(冲击地压防治)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按规定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冲措施。
        12、机电运输情况。矿井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是否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14.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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