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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企业生产过程中常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综合控制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0日

    3、要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生产过程以及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因素、缺陷进行查证,可以使企业有计划地制定纠正措施,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应该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于制药企业而言,应该重点检查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起重设备和本企业易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的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有害危险因素,应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检查组(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获得整改效果的信息,实现安全检查工作闭环管理。

    安全检查应该注重实效,切忌走过程,例行公事。在制药企业涉及到危险化学品和特种设备(例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的使用、管理,均在国家重点安全监察之列,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易发生较大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所以制药行业应该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切实作好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4、要有全员教育培训长效机制

    安全教育能够提高管理者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能够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强化安全意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正确识别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从业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制药企业必须按照这一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对于特种作业(如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焊接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对于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应该确立终身教育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人员进行包括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人员保障。

    5、要认真履行劳动保护职责

    正确选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可以使从业人员在劳动的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是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在制药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使用未经国家指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特别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没有严格按照“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一标志”(安全标志)的要求选用,这样就失去了安全防护的作用。

    例如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该穿着防静电工作服,这样可以有效防止静电带来的危害,登高作业佩带安全带,可以减少高空坠落危害等等。施工作业佩戴安全帽可以防止物体打击伤害等。

    结束语:通过对制药企业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提出了从制度建设、组织保障、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控制措施,以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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