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安全生产管理简介
1. 日本
日本政府多年来在一切经济活动中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一系列的安全政策和措施,使其生产过程中的事故率大幅度下降,伤亡人数不断减少,成为世界上安全生产成本最低的国家之一。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定,所有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劳动安全生产体制,任命或指定劳动安全卫生负责人,监督和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内的各车间和组织还必须设置安全卫生管理员、作业主任等具体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的人员。同时,有50名以上职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自己的医生,负责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卫生,维护和管理
作业环境,调查影响健康的原因和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等。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主必须防止矿井的塌方、透水、瓦斯爆炸和矿井内火灾等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矿主必须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护,并最大限度降低危害。日本的煤矿每个季度都要进行模拟安全撤退训练,井下的避难设施中随时都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物资,即使发生事故,也能在第一时间及时采取措施,疏散和保护井下的矿工,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日本的监察机构重视安全的超前管理和过程管理。不是事故发生后再去调查、追究责任,而是事先监督、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消灭事故隐患。因此,日本矿山在实施某些特殊的项目时,必须事先制定方案,并报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批准。由于日本政府劳动安全法规健全,严格监管矿山安全生产,因此,矿山安全生产取得了显著成效。2003年日本全国矿山只死亡14人。
2.美国
美国是世界主要产煤大国之一,美国煤矿业也曾经历过安全事故频发的阶段。而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新技术的应用,“矿难”得到了控制。矿业安全和卫生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煤矿无任何隶属关系,他们必须具备煤矿工程师的资格,每年到安全培训学院轮训一周。无论哪个煤矿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当地的联邦及州政府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而必须由联邦政府从外地调派安全监察员进行事故调查。此外,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和危害矿工健康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977年美国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山安全和卫生署,由劳工部助理部长任署长。对所有矿业生产进行全面和严格的监察,矿山安全和卫生署为联邦机构,与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因而从机构上防止了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
3.法国
法国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十分注重制度建设,并配备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力量。
(1)设立工作监察处。为维护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法国各地都设立了工作监察处,重点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察。工作监察处为松散型管理,监察长经严格考核产生,依法行使职权,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作为公务员,他代表政府监察企业守法;作为监察官,他监察政府维护工人利益。监察长一旦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先警告,再向法庭起诉。全法国现有430名监察长,813名监察员,具体监察企业守法。
(2)配备职业医生。规定50人以上的企业须配备1名职业医生,50人以下的企业须聘请
1名职业医生。职业医生的职责是:了解和掌握企业所有工人的身体状况,建立档案,观察检验企业的工作环境,研究职业病及预防措施,参与工伤事故的处理,并向监察长提交报告,制定改善工作条件的方案并向企业主提建议。企业主每年都要与职业医生进行工伤事故分析,职业医生一旦与企业主发生有关安全方面的争议,可由监察长仲裁。
(3)责任追究。在法国,企业主是事故的责任人,有时是唯一的责任人,要被追究经济和
法律责任。企业主既是产品的生产者,也是产品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工人之所以会发生事故是由于企业主没有培训教育和管理好,工人没有责任。这就迫使企业加强培训,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工作条件,减少事故。企业主被追究的责任有:人事责任,要赔偿损失并被罚款,罚款最高限额50万法国法郎;刑事责任,要被拘留或坐牢,最长刑期为3个月。
(4)采取经济手段预防事故。首先,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加收分摊费,比例根据企业人数、事故情况、岗位危险程度等确定。其次,允许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合同,借钱抓事故预防,如果5年内该企业事故明显下降,则可以不归还贷款。法国对未发生事故的企业给予奖励,并酌情给予税费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