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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人为本”谈安全生产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3日


    2.12 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状况,如发现缺陷须立即修好。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13 脚手架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禁止使用金属线,以防触电和感电下坠。
    2.14 在高处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以防落物伤人。传递工具应使用工具袋。高处作业下方应设置围栏或遮栏,并悬挂警告牌,不准其他人员通行和逗留。
    2.15 生产场所的井、沟、坑、孔、洞,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施工中的预留孔和检修中需打开的孔洞,应加装可靠的临时盖板,未加盖板前必须设置临时围栏,悬挂标示牌等。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防止工作人员误踏孔洞,发生坠落事故。
    2.16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照明应充足。特别危险的地方、设备检修和临时施工区域尤应加强照明,以防碰撞摔跌。
    2.17 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口应用坚实的竹、木或围栏与正常的通道相隔离,并悬挂警告牌,防止误打开电梯间大门,踏空坠落。
    2.18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起重设备使用前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准用证。电梯、起重设备应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并设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2.19 在施工中安装平台时,应同时安装好防护栏杆。在固定平台安装梯子时,必须同时安装好防护栏杆。楼梯踏板应选用花纹板。直钢梯高度超过3 m时,应装设护笼,以防上下梯子时坠落。
    2.20 锅炉安装过程中,必须分层悬挂安全网,无法安装安全网处,必须拉设安全防护绳,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特别做好设置安全设施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随着钢构架不断往上安装,必须同时完善每层梯子、平台、步道、栏杆等设施。
    2.21 进入锅炉内检查或检修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应首先查看上部受热面是否有掉焦可能,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防止焦渣遇冷脱落下坠伤人。
    2.22 对设备和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必须事先制订保证人身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施工中要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3 防止车辆伤害措施
    3.1 发电厂、电力局及变电站内道路上应在显眼、清晰的位置按规定设置限速交通标志。应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就餐时间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与主干道衔接处标划出人行横道线(斑马线),必要时设置减速栏,实行强制性减速。
    3.2 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和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
    3.3 机动车行驶至有人看守路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时速不得超过15 km/h。
    3.4 在积水路段、无人看守路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 m以内时,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0 km/h。
    3.5 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5 km/h。
    3.6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没有限速标志的厂站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20 km/h。
    3.7 遇有执行特殊任务和特殊情况。如长途运输、大雨、大雾、雷电、山路、窄路、险路等,单位调度员、安全员应交待各种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方面的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3.8 雨中行车时,禁止滑行并尽量避免猛打方向盘和紧急制动,应使用刮水器。大雨或久雨后,应注意道路变化,尽量在路中行驶,会车减速或暂停时不要太靠路边土路。雨雾较大、视线不清时,应选择安全地点暂停,开小灯和尾灯,放置警告牌。
    3.9 下坡行驶时,驾驶员要思想集中,判断准确,认真操作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时刻注意制动器是否有效。根据坡度情况选择适当档位,万一脚制动器失效,应马上越级换入低速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作用和手动制动器控制车速。
    3.10 超车时,应按规定进行。超车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不得超车后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以防车辆失控碰撞他车或路边行人、树木等。
    3.11 长途运输时,必须安排2名专职司机驾驶。
    3.12 行驶中不准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打手机或一边查看传呼机信息。必要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靠右暂停,电话联系结束后,再集中精力驾驶。
    3.13 变电站和发电厂升压站内通往户外设备区域的通道上,应设置移动式栏杆,上面可标注“未经许可,禁止车辆进入”、“生产重地,高压危险”等警告语或“○”交通标志。任何车辆进入高压设备场地内,包括检修车、工程车、大小货车、电试车、起重车以及外来车辆等,均应征得站长、值班长许可,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要防止安全距离不够,带电设备对车辆高点放电。
    3.14 生产现场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如微型工具车、机械运输车、吊车、电瓶车、翻斗车、铲车等机械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特殊机动车辆牌照。
    3.15 厂局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发证和每2年复审一次。驾驶员应按准驾车类驾驶,其它车种不得混开,并在企业范围指定区域内行驶。
    3.16 翻斗车、铲车、自卸车、吊重汽车等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载人(包括操作室)。
    3.17 生产现场使用的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因工作需要装运重量轻而体积大的特殊物件遮挡驾驶员正常视线时,应预先制订保证安全的特殊运输方案和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采用慢速(时速不大于5 km)倒车行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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