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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和预防危险的动态平衡理论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7日

  例如,当危险动态平衡理论应用到道路交通情况时,假定在单位时间内道路使用者的交通事故率是固定在一个闭合循环控制过程中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的危险的目标水平就是惟一的可控制的变量。因此,与临时浮动相对比,按时间平均的事故风险不与某些因素相关(如车辆本身的特征、道路环境和操作者的技术熟练程度等),而最终还是取决于道路使用人群对事故危险可接受的水平,这个水平是他们从汽车的一般性活动(如开车多的经历)以及与特殊的活动有关的特殊危险性操作(如超速车开得很好)中所察觉到的好处得到的。在任何一个时候,一个车辆驾驶人员利用他的察觉技能,察觉到有一定危险水平的事故,于是与他们愿意接受的事故危险水平相比较,这种情况是合理的。愿意接受的水平是通过所选活动所获得的利益与所预期的耗费之间取代平衡的方式而确定的。因此,这个目标危险水平应被认为是所有使用的方式和活动量都达到了最大的限度时的危险水平。而预期的耗费和利益与经济、文化和与个人有关的变量相关,也与它们长期的、短期的和时时刻刻的浮动相关,这些效果在任何特殊的瞬间都会控制着危险的目标水平。不论何时,道路使用者察觉到目标危险和经验危险在方向和其他方面不符合时,就会通过某些操作,试图恢复这种平衡。这种平衡能否成功,取决于个人所做的决定和心理动力的技能。但是所采用的任何动作都可能带来一定的事故危险。如在一个地区范围内,道路使用者在一定期间(如一年)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决定了他在该地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频率。假定这个事故率影响(通过反馈)到存活者察觉事故危害的水平,并由此影响了他们随后的活动与发生的事故等,那么只要目标危险水平没有改变,在循环的因果关系链内,事故的损失和行为的谨慎程度总是彼此相互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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