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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探究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4月29日

随着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和网络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网购食品因其时尚而又便捷的消费方式,备受网络消费者的追捧,网络食品市场成为了行业的一个新兴增长点。而如何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市场监管机制,有效实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网络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成为工商部门一项全新的任务和挑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之一。本文从网络食品市场、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等方面入手,就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作了一些探究。
一、网络食品市场概述
(一)网络食品市场的特征
网络食品市场是网络化的新型食品交易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具体地说,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为媒介,买卖双方在网络上进行食品交换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1、交易的网络性。网络食品市场最大特征就是要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这样就增加了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不确定性;网络创造了一个即时全球社区,它消除了同其它国家客户做生意的时间和地域障碍,这种网络性也造就了网络食品市场无国界、无区域界限的经营范围。

2、无店铺的经营方式。运作于网络食品市场上的是虚拟商店,它不需要店面、装潢、摆放的货品和服务人员等,它使用的媒介为互联网络,所有的交易都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而且很多网店没有实体店。
3、种类繁多。网上食品种类较多,品种丰富,消费者可选择面宽,选择余地很大,从国内的到国外的,从吃的到喝的,基本上涵盖了所有食品范畴;
4、新鲜时尚感。网上食品汇集了全国各地的名特产,甚至有众多的国外食品,其不同的口味和新鲜时尚感吸引了众多的网民;网络食品经营主体通常可以一天24小时,一年365天的持续营业,无时间限制的全天候经营成为年轻人追捧的购物方式,这对于平时工作繁忙、无暇购物的人来说有很大的吸引力。
5、成本低廉,价格实惠。消费者之所以选择从网上购买食品,首先是因为网上销售食品价格较正规商场和超市相对便宜。网上食品的价格一般比现实市面上销售的同等商品要便宜10%到30%,有些甚至相当于实体商场的一半价格进行促销。网上食品之所以便宜,主要是因为普通商店需要昂贵的店面租金、装潢费用、水电费、营业税及人事管理费用等等,而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却省去了进入超市、商场前后的一系列环节,成本相对来说,比卖场就要低得多。
但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正规手续缺乏、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混杂其中,网购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二)网络食品市场的主体
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网络食品市场主体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划分,主要有三类,即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消费者对消费者。
1、B2B电子商务式的网络食品市场经营主体。B2B=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企业(也称为商家对商家或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即BtoB)式的网络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食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通俗的说法是指进行网络食品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商家(或企业、公司),她(他)们使用了Internet的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这些过程包括:发布供求信息,订货及确认订货,支付过程及票据的签发、传送和接收,确定配送方案并监控配送过程等。有时写作BtoB,但为了简便干脆用其谐音B2B(2即two)。B2B的典型是阿里巴巴、环球资源企业网、慧聪网、生意宝等。
2、B2C电子商务式的网络食品市场经营主体。B2C=Businessto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也称商家对个人客户或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即BtoC)电子商务模式下框架下的网络食品市场经营主体。而B2C也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比较典型有综合商城,如淘宝商城;百货商店,如当当、卓越;服务型网店,如易美亦得;导购引擎型,如爱比网。而基于这些平台模式下,也就会诞生多种网络食品市场经营主体。

3、C2C电子商务式的网络食品市场经营主体。C2C=ConsumertoConsumer。消费者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式的网络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即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电子商务式的网络食品市场经营主体。C2C同B2B、B2C一样,都是电子商务的几种模式之一。不同的是C2C是用户对用户的模式,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C2C的典型是百度C2C、淘宝网、拍拍网等。
由此可知,目前网上食品经营主体有三种主体:一是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是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经网络交易平台审查登记的自然人;二是大量的个人“无照”网站,通过网络从事食品经营,即是常讲的基于C2C模式下的网上食品交易,即买卖双方均为个人;三是一些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申领工商执照后建立网站,以会员制形式开展网上经营活动,如国内一些著名电子商务网站,网上搭载了几百万名商务会员,这些“会员”可以是已申领工商执照的企业,但绝大多数是“无照”个人,由此形成无数网上“无照食品经营户”。这些搭载在电子商务网站上的食品经营户,绝大部分无工商营业执照,已成为工商监管的盲点,成为网络食品安全的重灾区。
(三)网络食品市场交易方式
网络食品市场交易方式主要是食品销售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依托网络销售平台或论坛等进行交易的方式,它又可以分为线上经营和线下经营两种模式。
1、线上经营模式。它就是买家与卖家不需要见面,在网上即完成整个交易过程。例如网民所熟知的经营主体有著名的C2C(消费者对消费者)型的淘宝、易趣等,还有B2C(企业对消费者)型的湖南卫视快乐购官网等。该种方式的经营主体存在数量最多,且不受地域限制,分布较为散乱,覆盖面也很大,因无实体店铺,无营业证照,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正规手续,商家店铺可以自由移动,无约束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其进行监管也最为困难。
2、线下经营模式。它就是需要买家与卖家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联系,然后在现实中见面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即平时所说的“线下同城交易”或“线下异地交易”。例如全国著名的赶集网,以及现在最时兴的“团购分赃点”、团购点、福利社等等。这种方式的经营主体虽然没有第一种数量多,但绝大部分也没有营业证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正规手续,也没有实际经营地点,其中部分团购点虽有固定经营地址,但大部分都租用住宅房,地点相对隐蔽,经营户的经营流动性很大,所以对其监管也有一定困难。
过去网络食品交易形式比较单一,一般是实体经营者自行开设网站或者通过淘宝、拍拍等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网店。不过,近年网络食品交易形式和规模变化迅速,新的交易形式不断形成。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网络开始大量出现大型非法食品销售专业网站,这些网站经营的食品门类齐全、产地各异,从过去的“网络专柜”、“网络店铺”升级为“网络超市”和“网络商城”,给消费者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更大难度。
二、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同样网络食品安全也包括了食品数量、质量及卫生等三方面内容。由于网上食品销售存在着很多监管真空,尤其是食品网商经营资格和食品的来源等无法得到监管,网购食品的安全问题就逐渐显露出来,网购食品的消费投诉也逐年在提升,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即隐患表现在:
(一)社会危害性越趋严重
目前,传统市场食品监管逐步得到规范,而网络食品市场由于网购模式的隐蔽性、复杂性,网络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往往频繁更换地址后仍可继续开展经营,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难以进行彻底查处取缔,监管难度逐渐增强。网络食品市场将成为食品安全不稳定的根源,其社会危害性必将进一步增强。
(二)食品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网购不是面对面的经销模式,消费者无法对食品进行真实鉴别,从而产生了食品变质、过期、包装破损、假冒品牌等方面的问题。还有地方特产有很多是预包装食品,甚至有些都是卖家自制的,这些食品既无产品外包装,又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无论是品牌、厂家还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都只能得到卖家的口头承诺。为了表示信誉,许多卖家还在网上列出自己的销售记录和消费者的评价记录,有的经营者甚至通过网络技术或网络公关公司虚构网络消费者评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于自制食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无法了解其生产环境、生产环节和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食品安全认证情况。网购食品也变成了“碰运气”、“撞机会”,食品质量无法得到切实保证。
(三)欺诈售假比较严重
网络食品经营者通常会利用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不了解,在网上发布虚假的食品介绍及宣传广告;有的交付假冒伪劣、“三无”食品、有瑕疵、质价不相符的食品,甚至出现订购此食品而交付彼食品的情形。
(四)产品标识不规范
网上大量出售的零售散装的或者卖家自制的食品,大多是在不具备消毒、检疫等卫生检测手段,经营条件一般都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许可条件下,简单地自制食品、自行包装。另外,网络食品市场中很多的食品都没有相应的标签,尤其是进口食品没有合格的中文标签,网上销售的多为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部分进口食品存在来源渠道不正规,没有经过正常的检验检疫手续;还有很多进口食品是整箱进口再分装,造成直接入口食品很容易受到肉眼看不到的二次污染。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检疫,无法有效保证食品的品质,对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五)维权保障薄弱
网络食品交易多是通过一些综合性的网络平台,或者一些大型的论坛发帖宣传等手段实现交易。一是它的最大特点是要通过网络,这样就增加了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不确定性,这样就使一些非法的网络食品交易有机可乘。二是网店大多没有实体店,网上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多数网店没有取得工商、卫生、食品、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许可,无法出示购物发票。三是网店经营普遍简单,很多网店从客服、采购员到老板全是一人担任,经营条件一般都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许可条件,进货来源很难保障,且在经营过程中所购食品大多未建立台账,进销货情况混乱,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因为没有消费凭证很难得到赔偿,经营户的赔偿能力也没有保障。
同时,网络交易多涉及异地维权,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消费者所在地监管部门不具有管辖权,异地维权难度加大。
三、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难点
当前,由于立法的空白,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不可靠性,从目前我国的食品监管方面来看,总体上政府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对网络上销售的食品,其进货、储存、销售渠道暂时无法有效进行全面监管,网购食品成为食品监管的难点,主要体现四个层面:
(一)立法层面上

1、存在立法空白。网上销售食品的卖家显然也属于食品经营者,然而,新《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从而在立法上出现了漏洞,让执法者无所适从,面临监管执法尴尬。
2、食品标准落后。我国的标准化法1989年开始实施,形势早已发生变化,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开展近十年,目前新法仍未出台。而且由于农业、卫生、质检等监管部门分别从各自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往往导致对同一食品有不同安全标准,同一检测项目有不同限量值要求的现象,由于均为国家强制标准,食品企业往往无所适从。同时,现行食品安全标准10年以上标龄的占1/4,个别甚至已超20年未修订,造成了食品标准落后缺失、混乱无序、矛盾冲突,成为了我国食品危机的重要原因。

(二)市场准入上

网络食品安全市场准入上,主要是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资质把关难。目前我国对网络经济方面的立法刚刚起步,对于网络经营主体资格的规范比较宽松,尤其是个人网店的登记注册采取自愿的方式。开设网店对经营者身份、所在地址的真实性无法准确核准,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绝大部分无营业执照,更无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监管执法上

1、违法行为发现难。一些假冒商品价格比正牌商品低得多,但是质量不差,交易双方对假冒商品都是认可的,一个愿卖一个愿买。这种交易行为,如果不是消费者投诉举报,工商部门难以发现。有些不法分子在网页上宣传的是正规、合法的商品,但实际上销售的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由于销售方和买方都心知肚明,又因为没有经营场所可供日常检查,如果没有第三方举报,工商部门也难以发现。

2、确定管辖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市场经营行为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违法行为实施地、经过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不在同一区域,往往跨越多个省市。因此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显然不太实际。这种无疆域性质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为判定案件管辖权、开展调查取证以及案件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主体监管难。虽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赋予了工商部门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权力,但在实际监管活动中,遇到不少尴尬。一是主体信息掌握不准。一些自然人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还有一些自然人经营者经常变换服务平台,导致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定期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送的统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网站平台上经营主体信息,使得工商部门对网络食品市场主体信息掌握不准或者掌握不及时。

4、调查取证难。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必然会牵涉到网页、音频、视频等电子证据。然而电子证据特有属性决定了它很容易被删改或者损坏。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对电子证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位,它的概念、性质、证明力、提取和固定方法及程序等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导致查找和确认相关证据资料时面临困难,调查工作常常无际可循。

5、查处取缔难。对于网络销售商品的自然人,仅需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就可成为网络经营者。由于网络经营的特殊性,经营者不一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容易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管辖权限于服务器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查处,执法人员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查处,也因为无法寻找或寻找不到相关被执行人,使得查处工作难以继续进行。造成行政执法成本和查处工作难度很大,致使查处取缔难以釜底抽薪。

6、建立长效机制难。由于网络经营主体未能执行严格的实名制,加之其经营管理也很不到位,大多经营者未建立台帐,进销货情况混乱,一旦出现食品质量问题,食品溯源困难,对于问题食品的下柜、收缴封存、销毁等处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长效机制受到多因素的掣肘,常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发生。

7、执法基础低。网络违法行为是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如何调查取证,提取、保存电子证据等,都是新的问题,不但要求工商人员熟悉执法办案和电脑操作,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当前基层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与网络执法监管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面对不断涌现出的新领域违法行为,很多执法人员感到力不从心、无从下手。

(三)维权保障上

产生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在于缺乏保障机制,广大消费者找不到“兜底”保障,消费维权难度系数大。一是维权证据难固定。网络市场交易行为大多不开具相关发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时,大多提供不出相关票据及其他能够证明交易事项的证据,使得维权工作难以展开;再则,由于网络经营者多数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容易出现无法确定的因素,厂址、联系方式虚假,网上违法信息随意修改,网店关停现象普遍,网页也打不开了,网上交易信息全部丢失,无购物发票,以上的情况造成了工商部门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取证。

二是维权空间跨度大。网络交易多涉及异地维权,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消费者所在地监管部门不具有管辖权,须向网站所在地监管部门移交。消费者在异地网站平台上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出现消费者、网站经营者、网站平台上从事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分散在千里之外的三地。组织当事人进行网下调解,需要长时间的协调、各地工商部门之间大跨度的联动,而且当事人特别是侵权一方普遍不愿配合,导致维权程序难以走下去,维权效率低下。而目前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消费投诉处理体系,很难及时有效地实现各地各部门开展联动维权行动,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维权成本被放大。网络市场消费维权成本要比传统面对面式的消费维权成本大很多倍,因为维权证据的采集固定、消费过程的调查、相关人员的询问,都需要较大的成本支出。几十元钱的维权诉求,可能需要花费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维权成本,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成本支出可能需要消费者本人承担。在过大的维权成本面前,许多消费者可能会放弃维权机会,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尽管网络食品交易问题隐患多,但对于这种新兴的食品交易模式,行政部门不能一下子完全否定它,而应积极规范和完善,促其良性发展。鉴于目前网络食品交易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真空”,工商部门应从实际的监管工作中探索新的思路和办法。

(一)立法层面上

1、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立法,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规章。《食品卫生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废止,导致以《食品卫生法》为依据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同时废止,使食品监管的法律依据缺失。而且该法中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造成了目前网购食品监管的法律真空。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对网购食品监管的立法进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制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互补,提高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资料的入市门槛,加强对食品安全不同方面的监管力度,规范网络食品监管。同时,完善协调机制,规范和查处违规行为;明确网站的相关责任,增强行业自律和服务,保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有序和监督管理依法有据。

2、尽快出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食品安全。提高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是加强食品安全的一个最有效的重要途径,一定程度上也是重建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的有力举措。建议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公共利益为最大关切,去除食品生产企业意志,排除关联利益的干扰,积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卫生组织等发布的食品国际标准和分析方法,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修订、增补,尽快整理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提高食品安全生产和管理标准更新反应速度,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食品相关职能部门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市场准入上

1、明确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经营主体管理基本处于探索阶段,对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把关尚未到位。因此,工商部门应当尽快推动食品网络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立法。主要包括:一是提高食品生产和批发企业的入市门槛,禁止个体工商户进入,提高食品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二是实施网上食品经营持证照准入制度。所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把监管责任落实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督促其对现有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凡是从事网上食品销售的,必须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网络店铺主页公布。

2、探索授予电子营业执照。在登记程序和方式上作出改变,探索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副本登记受理。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即营业执照的电子版,是互联网上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件,显示基本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并包含了数字认证技术,其效力等同于传统的纸质营业执照,但相比其又具备方便、高效防伪等特点。工商机关应逐步为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建立唯一的电子数字身份证明,健全完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防伪性及全系统查询验证体系,实现网络交易真实身份的确认。

3、加强网络食品经营户实名制管理。由于网络食品经营户大部分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监管起来相对困难,因此实行网络食品经营户实名制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方式。首先对具备登记条件的网店进行准入登记,督促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手续,加强对网店日常巡查监管,本着“权责明确、合理配置、易于操作、信息共享”的原则,对“网店实名制”监管权限进行科学划分。其次,注重数据档案建设,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者监管台帐》和《网络食品经营者备案台帐》,按照网格化监管模式,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进行调查摸底,详细登记网站经营者、网店经营者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食品等信息。在此基础上,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对其实施有效的巡查监管,开展日常网络巡查。

(三)监管机制转变上

1、推行食品安全集约化监管。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食品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存在不合理性,并不利于长效监管。如不同食品行业分类实施行政许可以及按生产、流通市场环节分别执法,会因部门间协调而产生利益冲突、成本升高而效率降低的弊端。因此,我国应当学习和参照国外食品安全监管集中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将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集中于一个专业化的行政机构(从当前工商交划地方管理的趋势看,统一综合执法监管模式变得清晰),从而明确监管职责,实现从食品原材料到零售环节的全方位独立监管,提高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效能。

2、强制推行网络食品安全和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一是要求所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必须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网络食品监管台账和对其销售的食品开展索证索票;二是对于手工制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照;三是规范网络食品信息发布内容。在食品的相关页面必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明示食品的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商品保质期、许可证号等必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和相关检验报告书等信息。手工制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则必须说明食品生产、运输、流通到贮藏各环节情况、许可证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和各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3、推进网购平台服务商和食品网站的行业自律。一是加强网络食品交易信息安全。做好网上经营者发布商品信息时网上备案工作,保留网上经营者档案和交易历史数据,并定期向工商部门备案;对交易的食品信息、售假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工商等部门报告;实行先行赔偿义务,施行保证金制度,使得对在网络消费纠纷发生时,一旦食品卖家负主要责任时,可先行对买家进行赔偿;二是加强管理和指导。积极开展对网络食品经营会员的食品安全和管理信息公开指导,充分利于网络技术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相关食品信息的检查,确保网络食品经营会员如实、规范标注食品相关安全和管理信息;三是积极协助政府部门执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网购平台服务商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网络经济执法,配合职能部门调查,及时对反馈的违法和失信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网上公示、下网退市等技术处理,主动配合政府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警示,从而净化网络食品经营环境。

(三)监管手段和方式转变上

1、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一是以12315指挥系统为平台,充分整合工商系统内部的市场准入系统、12315指挥系统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系统,加强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公开,拓展工商系统对流通环节网络食品的监控面;二是逐步搭建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强化地区间工商部门网络食品安全联动处置和异地互动消费维权,实现全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快速反应机制。

2、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系统。一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平台的基础上实现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的网络平台统一、指挥统一、信息发布统一。通过平台实现网上受理营业执照申请、核发电子版营业执照,网上消费者申诉、举报等网上受理功能;二是实现网上指导功能。通过平台发布网络监管指导意见,网上解答经营者、消费者咨询,发布法律法规、网络消费注意事项、警示案例等;三是实现自动监测取证功能。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网络经营监测软件”等工具,对网站经营者主体信息进行自动搜索,对网上违法线索进行自动查询和网上取证。

3、建立多级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点。一是聘请买家为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员,专门对网络平台服务商和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工商反馈;二是在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系统中专门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页面,并专人负责处理;三是实行属地监管制,由网络平台服务商管辖地工商部门实行网络监管,网站服务器异地的则由所在地配合协助监管。

4、强化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透明化。国家工商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食品安全专业门户网站,收集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实现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透明。一是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和相关食品证照信息;二是定期发布网络食品安全检测通报;三是不定期公布区域性或不同各类的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四)监管人才培育与建设上

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人才培育的常态化。一是不断提升和完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化信息技术和手段;二是加强对工商执法干部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业务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三是重点培养一批既精通业务、懂管理又掌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逐步推动监管网络化。

(五)消费维权上

1、试行网上食品消费纠纷先行赔付,提高维权效率。实行网上先行赔偿制度,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建立网上食品销售先行赔付基金,即网站经营者通过协议方式,向在该网站上从事商品经营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收取一定数量的先行赔偿金,建立网上先行赔偿专项账户。网站平台上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因质量等问题已对消费者产生损害的,由网站经营者实行先行赔偿,赔偿金可以从先行赔偿专项账户预支,然后由网站经营者向具体的侵权者追偿。在遇到消费投诉无法调解,且合法权益确实受损的情况下先行赔付,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网上维权工作室,近距离维权。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单位,在网上开设网络维权工作室,把辖区内网站经营者吸纳为工作室的协办单位。在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全天候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帮助消费者就近、就快实现维权。

3、建立网上维权曝光台,事前维权。建立网上维权曝光台,把花样繁多、层出不穷的消费陷阱,不停地展现在消费者眼前,用网络的视觉冲击力,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识别消费陷阱的意识和能力。网上维权曝光台可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联合公安、法制、电信等部门主办,辖区网站经营者共同参与并提供相关信息,曝光的信息由工商部门统一汇总、审查和发布,保证曝光信息的合理、合法,以及对社会产生普遍的警示作用。

(六)部门合作上

1、整合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各职能部门共建食品安全数据库,公开生产企业经营信息数据。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多头监管的现状,政府必须要整合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化技术优势,以政府牵头、部门共建的方式,通过各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企业的参与,加快建立一个综合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政府公布食品生产、批发企业基本信息,食品生产、批发企业公开食品生产和管理安全信息,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2、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合作议事机制。食品安全是一项社会化工程,工商部门应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相互交流合作、共同应对,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政策、经费等方面支持,形成多部门共管,而不是各自分割管理的局面,这样才能全面、及时、有效地开展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商部门应当积极地推动并完善政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合作议事机制,建立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各部门内部合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异地协助取证、封存、拍卖、销毁和案件移送等具体制度的有机衔接,努力形成互联、互能、互动的网络食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方位监管合力,使之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更便捷、更有效。

(七)信用建设上

1、运用信用评价体系,实行等级分类动态监管。结合12315投诉平台记录、网络经营投诉记录和评价等级,联系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场内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细则,严格划分网络食品经营户工商监管信用等级,根据标准与细则定期对网络食品经营户进行信用考核。投诉和差评累积到一定程度就将该经营户的工商监管信用分类等级降低一级。通过信用分类等次,来划定巡查的重点、频率、范围等,使得监管有的放矢。以信用分类监管为手段规范网络食品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2、引入契约管理,落实网站责任。工商部门应该联合网络空间提供商(电信、移动等)主动与网站经营者签订管理与指导服务协议,把网站经营者对平台上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转化为民事合同义务,对不履行管理责任、不配合工商部门检查的网站经营者,由网络空间提供商依约收回空间,清退出网络市场。

(八)宣传指导上

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积极开展网购食品指导,教育消费者在谨慎进行网购食品的同时,还需掌握一些网络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到具备经营资格、信誉好的网购商场或连锁店购买自己熟悉或大家熟知的品牌,留意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是否标有食品安全认证“QS”标记、绿色食品认证标识,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通过一些历史较长的综合性网站指导消费者如何辨别伪劣食品的方法,传授消费者查验卖家相关许可证的方法,通过卖家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网站查询企业注册及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建议消费者将跟卖家的一切网购聊天记录妥善保存,即使出了问题也有据可循,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

(湖南省怀化市工商局 欧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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