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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7日
1 机械设备进场
1.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是符合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允许使用的产品。
1.2汽车、轮胎式起重机的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1.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效期内的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1.4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整机配件及附属装置齐全有效,外观、油漆整洁。
1.5应有有效的车辆年审检验合格证明。
2 机械设备验收
2.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要求。
2.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2.4各连接件无松动。
2.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2.6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轮胎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2.7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
2.8起重机电铃或汽笛等警示信号清晰。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标识标志鲜明。
2.9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2.10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2.11钢丝绳与卷筒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
3 机械设备试验
3.1 试验前检查:
3.1.1各部总成、零部件、配重、压重、工作装置等,必须齐全完整,安装牢固。
3.1.2规定装设的力矩限制器、指示器、声、光信号、标志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整有效。
3.1.3各种仪表、灯光照明、开关、按纽、后视镜等,必须齐全完好。
3.1.4各操纵杆、制动踏板、方向机等,必须操作轻便,自由行程符合原厂规定。
3.1.5工作机构的吊臂、副臂、吊钩、支腿等金属结构,应焊接良好无变形、裂纹、滑轮、轴销等活动部位,应灵活不偏磨,安装可靠。
3.1.6各部管路不漏油、漏水、漏气,电气线路不漏电。
3.2空载试验
3.2.1用基本臂和最长臂,以正常速度在全程范围内,试验上车回转。
3.2.2当基本臂在最大仰角,以最高速度试验回转,并测回转速度。
3.2.3基本臂在最大和最小工作幅度范围内,试验全程起臂、落臂。
3.2.4当吊臂仰角在50度时,试验吊臂的全程伸、缩,并观察伸、缩顺序及同步情况。
3.2.5空载试验中各种仪表、信号,应显示正常。安全控制装置,应灵敏有效。操纵机构,应轻便准确。运转部位,应无异响、过热现象。
3.3额定载荷试验
3.3.1进行额定载荷试验前,应检查力矩限制器自检功能的有效性。
3.3.2额定载荷试验,必须使用支腿,以最低和最高速度进行提升额定起重试验,重复次数不得少于2次。
3.3.3试验力矩限制器有效性:
3.3.3.1对于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采用“定码变幅”方法试验。
3.3.3.2对于不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采用“定幅变码”方法试验。
3.3.3.3试验预警信号当实际载荷力矩达到相应工作幅度允许力矩值的90%时,力矩限制器应发出预警信号。
3.3.3.4试验超载信号,当实际载荷力矩达到或略超过相应工作幅度允许值时,力矩限制器必须发出超载信号,并自动停止起重机向危险作业方向的一切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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