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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灾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31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了汛抗灾工作,保障企业生产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家属生命产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汛抗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直属企业防汛抗灾工作由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共同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第四条 直企业防汛抗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责任制和防汛抗灾岗位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第五条 直属企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汛抗灾设施完好和参加防汛抗灾的义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直属企业防汛抗灾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颁布的有关法令、方针政策和制度;

  2.编制防汛抗灾工程规划,防洪防涝工程应达到当地设防标准;

  3.汛前做好防汛抗灾准备,汛期做好安全度汛和抢险救灾,汛后做好善后工作;

  4.积极开展防汛抗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5.编制防汛抗灾应急预案;

  6.推广和应用防汛抗灾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技术,提高企业防汛抗灾科学技术水平;

  7.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防汛任务。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防汛抗灾总指挥部,其职责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履行,负责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内防汛抗灾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安全环保局。

  第八条 直属企业应设立防汛抗灾组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 直属企业应组织防汛抢险队伍,明确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 规划

  第十条 根据所在地区防洪治涝规划,直属企业规划应达到当地设防标准和防大汛、抗大灾的防御目标。

  第十一条 规划内容包括:防洪治涝工程现状和问题;根据所在地区出现超标准水位时,排洪治涝对策和措施;在同时遭遇其他(如台风、龙卷风、风暴潮、雷电、塌方、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时的应急措施;完成地方政府分配的防洪治涝工程项目;落实实现规划的经费和时间。

  第十二条 编制防汛抗灾规划应与所在地区防洪治涝和城市建设规划相结合;与本企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和其他抗灾防灾相结合;实行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特别应处理好外洪与内涝的关系,不断提高企业防汛抗灾能力。

  第十三条 规划应征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防汛抗灾组织应定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当所在地区规划变更、企业发展、实践验证和防灾科学进步时,应组织修改规划,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制(修)订的规划,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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