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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法国在1973年颁布了《法国劳动法典》,经过几次修改1981年修改定案。为提高工伤事故的预防水平,1976年修改了劳动法典的部分章节作为《法国就业事故预防法》。该法规定了适用的范围为各类工业、商业和农业实体及其附属产业,也适用于律师事务所、自由职业者、职业工会、各种协会、集团及公立医院和私立疗养院。

该法要求雇主对工人在安全与事故预防方面给予相应的培训,也包括工人转岗后的培训。生产制造或销售运输任何危险物品的企业,雇主对保证这些危险物品上附有标签及文字说明负责。任何制造、进口或销售对工人有危害的物质的雇主应向“国家调研与安全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得到危害评估,保存评估结果并支付评估费用。

劳动监察员在监察期间若发现某企业出现事故危险,可以对该企业的雇主下达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其危险的正式通知,此类通知应有书面记录和签署日期及签名,应有一定的执行期限,此期限期满后,险情仍然存在可对该企业的雇主下达官方通告,然后通知警察局处以罚款以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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