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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8日
基设字40号、电生火字61号“关于认真吸取灰坝溃坝事故的经验教训,提高灰坝设计、施工、运行水平的再次通知”;(87)水电电生字105号“确保火电厂灰场安全渡汛的紧急通知”。为防止水淹厂房、防止厂房屋顶塌落,要执行历年防汛工作中提出的措施要求,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水电厂要认真贯彻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加强大坝安全管理,抓紧进行大坝安全检查。对危及大坝安全的缺陷、隐患,要优先安排资金,抓紧处理;

2、各火电厂要按以上文件要求,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加强灰坝的安全管理,保持灰场的正常运行,防止坝前积水;在每年汛期以前,要及早采取灰坝安全渡汛的可靠措施;

3、各单位都要重视防汛工作,在每年汛期前针对本单位所处地区具体情况做好防止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可靠防范措施;特别是地处河流附近低洼地区、水库下游地区、河谷地区的生产、生活建筑,要切实做好防止洪水、上游水库垮坝、滑坡、泥石流的各项措施;

4、对屋顶积灰严重的机、炉等厂房,要及时组织清理,防止雨雪时厂房屋顶荷重超载而塌落。

十八、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为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级领导应重视人身安全,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除定期对有关人员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外,要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同时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环节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短期培训,务使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的要求,明确环节人员在安全作业中肩负的安全责任,使其在安全作业中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安全关;

3、加强各种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做到管理严格,安全措施完善。对集体企业、包工队和民工、临时工的人身安全做到一视同仁,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严格考核;

4、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等类事故方面,要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设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输煤系统等),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还应不断采用经过部和网省局鉴定合格的,性能完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5、对职工家属和子女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关心并督促职工工作中集中精力,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6、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十九、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为了防止全厂停电事故,要认真执行安保安—[1992]40号《防止全厂停电事故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设备系统方面

(1)各发电厂都应制订保厂用电措施,正常运行时应由本机带本机厂用电,并应有可靠的厂用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在系统故障情况下,带有直配负荷的发电厂,应能经低频率、低电压解列装置解列一台或部分机组带厂用电和直配负荷;

(2)主要电气保护应保持完好,并经常投入运行,加强继电保护装置和开关的检修、维护、运行管理,严防保护、开关拒动、误动扩大事故;

(3)应加强蓄电池和直流系统(含逆变电源)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并采取措施确保交直流润滑油泵和主要辅机小油泵的电源可靠,防止正常电源突然中断或电压波动时造成主设备损坏或被迫停止运行;

(4)加强柴油发电机等备用电源的管理,确保事故时起到备用作用;

(5)采取措施保证通讯备用电源在事故时能可靠投入,确保通信畅通;

(6)集中供水的循环泵房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集中供水的循环水母管系统、母管制的主蒸汽系统、给水系统应有可靠的互为备用系统和可以分段隔离关断手段;化学补充水量应经常保持在警戒水位以上,除氧器应保持正常水位;应保持必要的存煤和点火用油,防止上述设备、系统引起群机群炉被迫停运并扩大为全厂停电事故。

2、应经常采用正常的母线和正常的厂用系统、热力公用系统运行方式,因故改用非正常方式时,应事先制订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方式;发电厂应责成有关部门制订和管理厂用电运行方式。

3、各供电单位应参照上述规定和措施,制定防止枢纽站全站停电的具体措施。

二十、防止交通事故

为了防止交通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基层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网省局机关,都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如交通安全委员会),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单位所有的车辆、船只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2、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应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应定期进行检修,使用前还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处理,不准带缺陷行驶;

3、车辆行驶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时,应修复后方可行驶;

4、严格驾驶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并考试,严禁酒后驾驶、连续加班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严禁驾驶人员让无证人员驾驶车辆、船只;严禁无证人员私自驾驶任何车辆、船只;

5、厂(局)任何车辆,必须由厂(局)指定的持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在厂(局)内行驶的车辆速度应有明确的限制;

6、叉车、翻斗车、起重车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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