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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25日

1.         目的

确保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在施工阶段得到有效控制。

2.         范围

适用于万科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工程。

3.         职责

工程部负责建筑装饰工程的中间检查和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4.     内容

4.1    检查依据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

4.1.6  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4.1.7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

4.2.   检查内容

4.2.1  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检查

4.2.1.1装饰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4.2.1.2原材料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

4.2.1.3装饰材料的储存运输条件。

4.2.1.4计量器具的设置和完好程度、需定期鉴定的仪器计量装置的定期鉴定标志。

4.2.2 设计图纸与施工合同检查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和施工合同及施工方案,明确装饰工程的项目和部位、装饰工程用材、施工要求等。

4.2.3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

4.2.3.1 各种原材料出厂质量证书、准用证、复试报告及其它试验报告。

4.2.3.2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2.3.3 施工单位质量自检记录。

4.2.4  工程实物检查

4.2.4.1 装饰工程用材是否符合设计与有关标准的要求。

4.2.4.2 施工工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和工艺要求。

4.2.4.3 装饰施工中的结构变动和加固情况。

4.2.4.4 结构和吊顶、分隔、招牌的构架及饰面板、罩面板的连接固定。

4.2.4.5 是否按图施工。

4.3    检查要点

4.3.1  建筑装饰装修队、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4.3.2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施工设计图纸应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4.3.3  装饰工程所用得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的规定。

4.3.4  装饰工程应注意施工工序和成品保护,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损。

4.3.5  装饰工程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50222-95规定。

4.3.5  抹灰工程

4.3.5.1抹灰用的各种主要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抹灰的等级、种类、构造都应符合设计要求。冬季施工,砂浆的温度不宜低于5。

4.3.5.2不同结构相接处基体应先铺钉金属网,应绷紧牢固,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或混合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涂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4.3.5.3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用1:2的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3.5.4抹灰分格缝(或条)的宽度、深度要均匀一致,表面应平整光滑,无砂眼,通顺,不得有错缝、缺棱掉角。滴水线、滴水槽的流水坡向要正确,滴水线应顺直,外墙滴水槽的深度、宽度均不小于10mm,要求整齐一致。

4.3.5.5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的尺寸允许偏差应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4.3.5.6抹灰工程应分层操作,每层厚度水泥砂浆宜为5~7mm,混合砂浆和石灰砂浆宜为7~9mm,基层应清理干净,光滑的基层应斩毛或涂刷界面剂。各抹灰层、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裂缝。

4.3.5.7抹灰层总厚度:平顶板条、现浇混凝土基层15mm,预制混凝土基层18mm,金属网20mm;内墙面抹灰层总厚度:普通级18mm,中级20 mm, 高级25 mm;外墙面抹灰层总厚度20 mm,勒脚25 mm,石墙35 mm。

4.3.6  吊顶工程

4.3.6.1吊顶工程采用的轻钢龙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用轻钢龙骨》规定,若设计无规定,吊顶以上净空高度大于等于400 mm时,上人的吊顶应采用大于CS60系列、壁厚为1.5 mm的轻钢龙骨,承载龙骨和吊杆间距不得大于1200 mm,覆面龙骨间距不应大于600 mm。

4.3.6.2吊杆应通直并有足够的承载力,当设计无规定且吊杆长度大于1500 mm时,应使用直径为φ8 mm以上吊杆,暗架吊顶不宜采用铁丝做吊杆。

4.3.6.3吊顶与结构必须连接牢固,膨胀螺栓严禁打入多孔板中,并不得直接与吊杆焊接。

4.3.6.4龙骨吊杆不得与其它吊杆共享,并不得与振动设备直接接触。轻型灯具、音响、探头等不得直接搁置、固定在吊顶罩面板上,重型灯具、空调、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吊杆。吊顶应设检修孔,风口、检修孔等周边宜用附加龙骨加强。

4.3.6.5所有外露在结构外的铁件必须进行防绣处理。

4.3.6.6采用木质吊顶时,不允许有钉劈裂现象,并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达到装饰规范中的防火等级。

4.3.6.7吊杆距主龙骨端部(含两主龙骨连接处)距离不得超过300 mm,金属龙骨起拱高度应不小于房间短向跨度1/200。

4.3.6.8明架吊顶纵横向龙骨的间隙和高低差均不得大于1 mm且应目测无明显弯曲,通长次龙骨连接处的对接错位偏差不得超过2mm。

4.3.6.9在现浇楼板及预制板的板缝中,应按设计要求在结构施工时预埋吊杆,根据吊顶荷载之不同,吊杆可采用直径为6~10 mm的钢筋。

4.3.6.10  吊顶内若有通风、水电管线、上人的行走信道、消防管道、重型灯具等,应先行安装完毕及试水试压合格,并要单独挂吊;然后才能进行吊顶工程施工。

4.3.6.11  较脆易碎的面层材料要防止碰掉棱角,安装时上螺丝或卡入框中时不

能硬撬、硬敲而造成裂缝或掉角。

4.3.6.12  对易收缩材料,在拼缝处一定要采取措施,防止完工后一定时间出现开裂的缝道而造成外观不佳。

4.3.6.13  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猎、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胶合板不得有刨透之处。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角现象。

4.3.6.14  吊顶罩面板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见JGJ73—91中5.6.5表格中规定。

4.3.7  隔断工程

4.3.7.1隔断不到梁、板底部时,构架顶部应有固定措施。

4.3.7.2上下沿边龙骨固定的钉距不宜大于600 mm,靠墙、柱龙骨固定间距不应大于1000 mm,龙骨固定应牢固,边框龙骨与基体间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密封条。

4.3.7.3隔断主龙骨间距不应大于600 mm,门洞处应设置加强竖向龙骨。

4.3.7.4在浴厕、厨房等潮湿场所,隔断底部应做相应高度的混凝土墙垫。

4.3.7.5木质隔断内敷设电器管线时应有防火措施。

4.3.7.6隔断玻璃应有足够的牢度与稳定性,玻璃不得松动并不得与刚性材料直接接触,玻璃与槽口两侧和槽底的空隙及玻璃伸入槽口的深度应符合JGJ 113-97第6.1.2条的规定。玻璃底部应设置不少于2块橡胶或塑料支撑垫块、邵式硬度为80~90A,其位置应在距端部1/4边长处,玻璃四周与框槽交界处应设置定位块。

4.3.7.7运动健身场所和浴室用隔断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应使用不得小于10 mm厚的钢化玻璃。隔断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人体直接冲击玻璃,一般可采取在玻璃表面距地面1500 ~1700mm处设置醒目标志或其它防撞措施。

4.3.7.8空心玻璃砖隔断,应建在有2根直径6~8mm的钢筋增强基础上,基础 高度不得大于150mm,隔断与建筑结构连接处应采用滑缝构造,玻璃砖隔断的高度不得超过4m,玻璃砖之间缝隙应控制在10~30mm之间。

4.3.7.9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向室内,压花玻璃的花纹宜向室外。

4.3.7.10  隔断工程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4.3.7.10.1隔断骨架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无松动现象;

4.3.7.10.2粘贴和用钉子或螺钉固定罩面板,表面应平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脱层;

4.3.7.10.3石膏板、胶合板、纤维板表面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

4.3.7.10.4石膏板铺设方向应正确,安装牢固,接缝紧密、光滑,表面平整;

4.3.7.10.5胶合板不得有刨透处;

4.3.7.10.6石膏条板板与板之间及板与主体结构之间应粘结密实、牢固、接缝平整;

4.3.7.10.7粘贴的踢脚板不得有大面积空鼓。

4.3.7.11  隔断罩面板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如下:

项                                                    次项    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石膏板胶合板纤维板石膏条板
1表面平整3234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立面垂直3345用2m托线板检查
3接缝平直
33
拉5m线检查,不                                                    足5m拉通线检查
4压条平直
33
5接缝高低0.50.51
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6压条间距
22
用尺检查

4.3.8  招牌工程

4.3.8.1构架材质、规格、构造形式、焊接、与主体苗固节点应与图纸相符,构架安装牢固。

4.3.8.2构架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4.3.8.3招牌防雨水渗漏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3.8.4招牌表面装饰材料(如大型饰面板、金属饰面、玻璃等)应有确保安全的技术措施。

4.3.9  罩面板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4.3.9.1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平整,不得有污染、折 、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

4.3.9.2罩面板和龙骨的连接螺钉应选用相应与各种面板的专用配套螺钉,不得混用。

4.3.9.3吊顶罩面板铺设时,其长边应沿覆面龙骨铺设,短边板缝应错开。隔断罩面板螺钉罩面板边不应小于15mm,板边钉距不大于200mm,板中钉距不应大于300mm,罩面板板缝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4.3.9.4隔断罩面板内外接缝不应在同一根龙骨上,并不得在同一门樘处搭接,当用木踢脚板时,罩面板宜离地20~30mm。

4.3.9.5纸面石膏板等强度较低的隔墙面板在阳角处应设置金属护角条,离地高度不应小于1.8m。

4.3.9.6吊顶采用镜面玻璃时,除用粘结剂有效粘结外,还需用安全件与有一定厚度的底板牢固连接,以免松脱伤人,潮湿部位的镜面玻璃应有防潮密封措施。

4.3.9.7以木质板做踢脚线、护墙板,木台度时,其整板和木筋必须靠实、平整,与墙面接触面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4.3.9.8当采用软包装饰时,其软质铺垫材料应为难燃烧或不燃烧材料,并不得伸入电气管线盒内。

4.3.9.9对于金属制品、化学建材的成品、半成品装饰品,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式样及其构造、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中应防止变形、裂缝、翘边、缺损和凹瘪等缺陷产生。

4.3.9.10 潮湿环境墙面应经防潮处理后再予装饰。

4.3.10 饰面板(砖)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0.1  饰面板应镶贴在粗糙的基体或基层上;用胶粘剂粘贴的饰面薄板基层应平整;饰面砖应镶帖在平整粗糙的基层上。光滑的基体或基层表面,镶帖前应处理。残留的砂浆、尘土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

4.3.10.2  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湿铺饰面板(砖)严禁空鼓;表面平整、洁净,色泽协调,无变色泛碱。

4.3.10.3  作业时,饰面板(砖)防止暴晒,接缝应填嵌密实不渗水、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半砖使用部位适宜。

4.3.10.4  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必须有正确流水坡度和顺直滴水(线)槽;墙裙、贴脸等突出墙面厚度一致。

4.3.10.5  以花岗岩、大理石等大饰面板面湿铺贴时,其板背面网格布应予去除后铺贴,板材与墙面拉结点不得少于四点,并用防锈金属丝连接。当采用干挂饰面板且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干挂饰面材不锈钢配件连接,并每块板材不少于四个连接点,不锈钢配件宽度不应小于25mm,厚度不应小于4mm,不锈钢螺栓不应小于M5。

4.3.10.6  干挂饰面板应采用弹性密封胶嵌缝,用于室外的石材饰面板不宜采用光面的大理石板,接缝填嵌密实均匀。

4.3.10.7  凡用大理石、花岗石做成的台面、窗台板、踏步等,其外露侧面及棱角宜打磨光亮圆滑,卫生间台面与墙面交界处应进行密封处理。

4.3.11 涂料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1.1  混凝土和抹灰表面施涂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施涂水性和乳液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制品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3.11.2  涂料干燥前,应防止雨淋、尘土玷污和热空气的侵袭。

4.3.11.3  涂料工程使用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纹,外墙和厨卫间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腻子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

4.3.11.4  施涂溶剂型涂料时,后一遍涂料必须在前一遍涂料干燥后进行;施涂水性和乳液涂料时,后一遍涂料必须在前一遍涂料表干后进行。每一遍涂料应施涂均匀,各层必须结合牢固。按涂料要求大气温度进行施工。

4.3.11.5 采用机械喷涂涂料时,应将不喷涂的部位遮盖,以防玷污。

4.3.11.6  外墙涂料应使用具有耐碱和耐光性能的颜料。

4.3.11.7  混凝土(抹灰)面层施涂前应将基体或基层的缺棱掉角处,用1:3的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修补;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表面灰尘、污垢、溅沫和砂浆流痕应清除干净。

4.3.11.8  外墙涂料分段进行时,应以分格缝、墙的阴角或落水管等为分界线。外墙同一墙面应用同一批号的涂料,每遍涂料不宜施涂过厚;涂层均匀,颜色一致。

4.3.11.9  溶剂型涂料表面严禁脱皮、漏刷;水溶性和乳液型涂料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细木装修不得漏漆;金属表面不应漏刷底漆,不得泛锈。门窗扇施涂涂料时,上冒头顶面和下冒头底面不得漏施涂料。

4.3.12 其它装饰工程

4.3.12.1  当门框一面需镶门(窗)头线时,门窗框应凸出墙面,凸出的厚度应等于装饰面层的厚度。

4.3.12.3  木门窗及其它细木装修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2%。

4.3.12.4  中空夹板上下帽头和横楞上应有不少于2个的透气孔。

4.3.12.5  细木制品必须牢固不松动、不露钉帽、割角整齐、接逢严密,五金安装齐全,位置正确、开关灵活。

4.3.12.6  壁纸、墙布施工基层含水率混凝土(抹灰)层不得大于8%,木制品不得大于12%。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缝,裱糊过程中和干燥前,应防止穿堂风劲吹,和温度的突然变化。

4.3.12.7  壁纸、墙布应顺光搭接,不得在阳角处有搭接缝,不糊盖需拆卸的活动件。

4.3.12.8  壁纸、墙布必须粘结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和斑污,斜视时无胶痕;表面平整,无波纹起伏,与挂镜线、贴脸板和踢脚板紧接,不得有缝隙。

4.3.12.9  各幅拼接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距墙面1.5米处正视,不显拼缝;阴阳转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4.3.12.10 壁纸、墙布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不得有漏贴、补贴和脱层等缺陷。

4.3.12.7  花饰安装必须牢固,条形花饰的水平和垂直允许偏差,每米不得大于1mm,全长不得大于3mm;单独花饰位置偏差不得大于10mm;花饰表面应光洁,图案清晰,接缝严密不得有裂缝翘曲和缺棱掉角等缺陷,玻璃花饰(扶拦板)不宜外露尖锐角部,浮雕花饰的拼缝应严密吻合。

4.3.12.8  刷浆工程的基层干燥,涂抹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起皮裂缝,浆膜干燥前,防止尘土玷污和热空气侵袭。室外浆料应采用耐碱耐光颜料,石灰浆应用块状生石灰或生石灰粉调制。

4.3.12.9  现场配浆,必须掺用胶粘剂,室外用石灰浆必须掺干性油、食盐明矾等。室外分段刷浆以分格缝、阴角处和水落管为分界线;室外刷浆,同一墙面应用相同的材料和配合比,浆料必须搅拌均匀。带色浆液应经常搅拌,每遍涂层不应过厚,要涂刷均匀、颜色一致。防止门窗玻璃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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