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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9月27日
经理、副经理要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副经理主管安全防范工作,经理要亲自过问,经常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班组执行安全防范工作情况,主管领导要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和检查工作。
2.3.1 加强值班巡逻和门卫工作
2.3.1.1 各部门要重视安全值班工作,警卫人员要严格执行夜间巡逻值班制度,加强责任心,随时对各管辖区域的重点要害部位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有关领导,并认真做好记录。
2.3.1.2 各部门在下班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如违反上述规定,被警卫人员检查后,根据发现数多少、发生地点的重要程度,酌情扣发集体奖金和罚款,造成事故者,作失职处理,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或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3.1.3 加强警卫和现场值班人员工作,严格门卫出入制度。警卫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好大门,材料物资出门一律要有出门证,并经审核后方可放行,值班人员有权进行盘问检查,作好登记。
2.3.2 加强各类物资的管理
2.3.2.1 各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仓库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退、领、销、核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检查帐、物、卡是否相符。有关提货单据、图章等必须专人保管,不准乱丢乱放。
2.3.2.2 产品入库要严格交接清点入库手续,产品物资入库时,交货人员与仓库人员当面清点交接,交接前如发生短缺,由交货人员负责补齐,交接签收后发生短缺,由仓库人员负责。货物入库后应及时设卡记帐,及时堆放整齐。
2.3.2.3 库房钥匙必须有专人负责,个人不得私配钥匙。
2.3.2.4库房管理人员,应选择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人员应相应稳定。
2.3.2.5 职工要做好个人现金、票证、衣物及其它贵重物品的保管工作,宿舍要做到人离上锁,治安人员应定期检查。
2.3.3 加强现金、票证管理
2.3.3.1 各部门的现金、票证必须存放在保险箱内,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大量现金不过夜,银箱随身带”。存放现金、票证的部位必须门锁坚固,门窗有安全栏栅,办公室抽屉、木橱、木箱等,均不准存放现金和票证。
2.3.3.2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财务办公室平时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数额,其它部门室的备用金和其它现金数额不得超过50元,超过部分必须存入银行,如逢发工资、奖金等特殊情况,临时需超过库存现金的,应送财务保险箱代为保存,夜间应指派两人值班守护,财务、保卫负责人应定期检查规定的执行情况。
2.3.3.3 凡采购所需现金支票应等额开票,严禁空白支票加盖印章外出备用。
2.3.3.4 到银行提取或送存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两人同行或派车护送,现金包装应用不透明材料制成。
2.3.3.5 分发数额较大的工资、奖金时,要两人以上看守,分发复核。各部门、班组向财务领取或分发给职工时,必须当面点清,必须由班组长领取,不得让不认识的人代领,以防冒领。
2.3.3.6 财务的现金,必须有专人保管。食堂管理饭菜票人员,不得兼做出售饭菜票工作。
2.3.3.7 对严格遵守上述各条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对不遵守上述各条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应停发当月工资;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差错的或被盗的,调离工作岗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2.3.4 加强危险品的保管
2.3.4.1 对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品的仓库要严格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和易燃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品的保管要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人采购),仓库要做到交时记帐,帐、物、卡三相符,保卫、设备部门要定期检查,使用易燃物品的部门,严禁明火接近,夏天高温季节,上午十时至下午三时,停止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后方可领用,购买易燃、化学、易爆物品,必须事先向保卫部门报告备案。
2.3.4.2 各类危险品的采购、保管还必须符合公安部门关于危险品的采购、保管规定。
2.3.5 加强防火安全的管理工作
2.3.5.1 坚决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防火规定》和各项安全防火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职工防火知识普及教育,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2.3.5.2 建立健全三级防火责任制和项目部的义务消防队组织,经常性开展消防训练,定期进行活动。
2.3.5.3 认真做好消防器材的保养工作,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由保卫部门统一管理,在未发生火警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准任意损坏、挪动或移位。
2.3.5.4 凡动用明火,必须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三级动火审批手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动火。私自动用明火,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可给予扣发奖金、罚款、赔偿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5.5 规定严禁吸烟场所,一律严禁吸烟,违反制度,私自吸烟者罚款20—50元,因吸烟或其它事故造成严重隐患和火警事故者,除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现火警苗子及时报告,奋力扑救,使国家财产减少损失,表现突出者,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应给予立功和奖励。
2.3.5.6 职工宿舍禁止使用电炉、大灯泡、长明灯,不准乱接乱拉电源线,违者按项目部内部治安管理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2.3.6 加强民工及外来人员的管理
2.3.6.1 对新进场的职工、民工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劳资、保卫、质安三个部门要相互配合,作好进场人员上岗前治安、消防、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三级教育工作,传达学习综合治理规定和项目部内部的有关规定。
2.3.6.2 进场的劳务班组必须与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班组还必须与保卫部门签订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合同。
2.3.6.3 做好民工进场的审查工作,无证人员和有违法前科人员坚决清退。有高血压、近视眼、不满18周岁、超过50岁和有传染疾病的人员不得使用。
2.3.6.4 职工家属及探亲访友人员,必须到保卫部门登记,未经允许不得留宿。
2.3.6.5 保卫部门要组织治安人员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项目部内部治安管理奖惩规定》处理。
2.3.7 预防犯罪,作好违法职工的转化工作
2.3.7.1 加强对违法职工,特别是违法青工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是搞好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也是预防犯罪、搞好内部治安秩序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和治保会组织要热情地做好帮教工作。
2.3.7.2 要认真落实违法职工的帮教措施,对建立的帮教小组要做到“三定”(即定对象、定力量、定措施)和“三结合’’(即单位、住地、家庭),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因素,对帮教工作定期研究、定期检查,对违法职工不歧视、不迁就、不抹煞,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2.3.8 奖励和惩罚
2.3.8.1 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安全防范工作做得好的个人和集体,对坚持原则不怕打击报复、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个人和集体,对在破案、捕捉罪犯、抢险救灾、教育挽救违法职工和维护治安中有功的集体或个人,由分公司、项目部、班组分别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
2.3.8.2 对不坚持原则,不按规定办事,有章不循,保管不严,玩忽职守,麻痹大意,不听教育的人员,对发现有隐患漏洞既不及时报告,又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人员,应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大小、态度好坏,分别给予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8.3 各部门、班组领导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不教育职工群众,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管理人员和职工提出的隐患漏洞不设法解决又不及时报告,以及强行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大小,态度好坏,分别扣发工资,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8.4 内部职工有盗窃、流氓、打架斗殴、酗酒、寻畔闹事、赌博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项目部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被公安机关查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项目部接到《裁决书》副本后,按企业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2.4 项目部内部治安管理奖惩规定
为了维护企业内部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促进和保护全社会的稳定,保卫国家和职工的利益不受侵犯,有利于本项目部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规,结合项目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凡是本项目部的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及家属、分包单位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2.4.1 对打架斗殴的处罚规定
2.4.1.1 打架斗殴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发生打架斗殴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2.4.1.2 结伙打群架者,不论什么原因,双方每人罚款100元,对于为首挑起事端者和打人情节恶劣者,再加罚款50—100元,并根据情节及后果情况决定是否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2.4.1.3 因私事两人打架斗殴,先动手打人者罚款100元,后还手打人者罚款50—100元。
2.4.1.4 对于不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正确领导、管理、指挥决定的,而恶言辱骂管理人员的,罚款50—100元;对于殴打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2.4.1.5 对于以上打架造成的医药费、护理费、损坏物资赔偿费等费用,由公司保卫人员根据各方责任大小决定。
2.4.1.6 对制止打架有功人员,由保卫部门根据功劳大小给予10—100元的奖励,并在项目部范围内给予表扬。
2.4.2 对偷盗行为的处罚规定
2.4.2.1 偷盗的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已属犯罪,应立即向分公司报告或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项目部要扣发本人当月工资,追究班组长的经济责任。
2.4.2.2 偷盗财物数额较少的,由项目部内部处理:偷盗公、私财物的按财物金额五倍罚款,罚款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罚款;是职工的,要给予扣除当月工资处分,是合同工和临时工的,立即解除合同辞退工作。
2.4.2.3 对于监守自盗者,要按盗窃财物的十倍罚款,罚款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罚款,并辞退工作。
2.4.2.4 对于在反盗窃斗争中的检举揭发人员、当场抓获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等,由保卫部门根据功劳大小给予50—100元的奖励,并在项目部给予表扬。
2.4.3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规定
2.4.3.1 发现赌博要没收赌具和赌资,对参与赌博者第一次抓获每人罚款100元,第二次抓获时罚款200元。
2.4.3.2 在谁的家里赌博,不管户主是否参加赌博,也以赌博论处,按第1条罚款。在职工单身宿舍赌博,住本室的人员要向单位保卫人员报告,如果不报告者,按赌博人员同等罚款。
2.4.3.3 参加赌博的人员是党员的,还要受党纪处分;是行管干部的要受政纪处分。
2.4.3.4 对检举揭发赌博的人员和抓赌的人员(包括领导和保卫人员)给予50一100元的奖励。
2.4.4 对酗酒闹事的处罚规定
2.4.4.1 酒醉的人在半醒半醉中,借助酒劲在公共场所发泄心中的怨气,搞打、砸、吵、骂活动,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破坏本单位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必须对酗酒闹事者严肃处理。
2.4.4.2 平时正常上班时间,为确保安全生产,早饭和午饭禁止喝酒;晚上如果要加班工作,晚上也不准喝酒,管理人员应带头遵守。
2.4.4.3 酒后闹事,影响单位工作以及晚上影响职工集体活动和休息,找领导和其他人员无理取闹等等,每次闹事罚款100元。
2.4.4.4 喝酒闹事时损坏公家和私人财物的,按财物损坏时的市场价格赔偿;喝酒闹事时打人的,按打架的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当地执法机关处理。
2.4.4.5 对制止酗酒闹事的有功人员,由保卫部门给予20一50元的奖励。对于工作时间拿酒招待和劝酒的人也要适当给予处罚。
2.4.5 对私烧电炉和明火的处罚规定
2.4.5.1 项目部的医务室和试验室用于公事可以使用电炉,其它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电炉的,要经主管领导和治安部门批准。因公使用电炉要按安全规定使用,禁止以公借私使用电炉,违者按私烧电炉处罚。
2.4.5.2 私自烧电炉者,查获一次罚款200元,并没收电炉。严禁使用分离式电炒锅,否则按私烧电炉论处。
2.4.5.3 使用家用电器,要合符消防安全,特别是各种电炒锅、电水壶下边要垫水泥板,并隔开易燃物,有人在场的时候才能使用。如果因本人使用电器造成火灾的,由本人负全部责任。宿舍不能照大灯泡、长明灯,人走灯灭。照明大灯泡100瓦以上第一次查获罚款20元,第二次查获罚50元。
2.4.5.4 禁止私人烧明火(包括柴草和煤)、烧水煮饭菜或烤火,禁止用汽油烧煤油炉,如有特殊情况要烧明火,必须报告治安部门批准,如有违反,罚款50一100元。
2.4.5.5 对检举揭发和制止私烧电炉与私烧明火的有功人员,保卫部门根据功劳大小给予20—50元的奖励,对扑灭火灾的有功人员要给予重奖和记功。
2.4.6 对纠缠、谩骂、殴打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
2.4.6.1 各级管理工作人员担负着繁重的管理工作,在当前加强企业管理工作中,会触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矛盾是存在的。但是,企业生产经营不能停止,要用严格的纪律来支持各级管理人员大胆正确的行使管理职责。职工对管理决定有意见,可以采用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方法求得解决。
2.4.6.2 因不服从管理决定,而谩骂管理干部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和向被谩骂者赔礼道歉,并处以罚款50—100元,不承认不道歉者加倍罚款。
2.4.6.3 因不服从管理决定,而动手殴打管理干部的,罚款200元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2.4.6.4 上述事件发生以后,各级领导、干部、职工要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对于制止闹事的有功人员由保卫部门给予20一50的奖励。
2.4.7 禁止贩毒、吸毒
2.4.7.1 各部门负责人,要将禁毒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对员工进行“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和“吸毒违法、贩毒有罪”的禁毒宣传。
2.4.7.2 认真开展无毒企业、无毒项目经理部、无毒班组的创建无毒活动,并将该项活动与实施“文明施工”工作结合起来,签订禁毒责任书。
2.4.7.3一经发现员工(外来人员)有吸毒、贩毒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报告,立即控制停止工作,强行戒毒,发现复吸者送劳动教养和除名处分,全体员工有责任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贩毒案件。
2.4.8 对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罚
2.4.8.1 对犯有破坏公物、损坏建筑成品、抢占住房、侮辱妇女、流氓行为等违法违纪行为,也参照上述条款给予处罚,对制止犯罪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4.8.2 外来闲耍人员在我项目部驻地犯有上述违纪行为的,也一视同仁进行处罚,这些人无力承担罚款时,由谁带来或找谁来的,谁就承担连带责任。
2.4.8.3 凡殴打、报复检举人,报复保卫治安人员和领导干部的,一次罚款200—300元,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2.4.8.4 各条罚款和奖励由保卫治安人员写出书面决定,主管领导签字后,由保卫治安人员在财务办理手续。
2.4.8.5 凡来项目部探亲访友的职工、民工家属必须持乡政府以上的证明或结婚证到公安保卫部门登记,未经允许不得留宿。
2.5 贵重物资、票证管理制度
2.5.1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2.5.1.1 供职工集会、活动等使用的录音机、电视机、照像机、录像机、VCD等,由后勤组指是专人管理,做好登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被盗。
2.5.1.2 办公用品,如取暖器、电风扇和食堂所用器具由后勤部门登记造册,报保卫部门一份如有变动,及时通知保卫部门。
2.5.1.3 高档仪器、仪表、精密工具,施工部门要指派专人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2.5.1.4 按规定配置供个人使用的物品,如手机、对讲机、办公用品、工具等,应妥善保管,遗失或损坏由个人负责赔偿。
2.5.1.5 凡属项目部公用的贵重物品,严禁私自借用,如有违者,处罚管理人员20—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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