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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26日

        (二) 防火巡查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五) 重点防火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七)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 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五条 保卫科按照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学校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科室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科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科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三) 违章使用电器、乱拉临时线路、违章使用熔断保险装置的;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类电器、电加热器的;
        (四) 在校内防火重点要害部位吸烟和未经批准动用明火的;在校内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
        (五) 在校内焚烧废旧物品和落叶垃圾的;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科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所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所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整改。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将整改情况记录书面报所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送保卫科备案。
        第三十一条 科室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防火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所在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各科室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11月9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学校对师生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科室、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保卫科应对入学新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各科室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老师、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开放、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公寓楼管理员、保安员、电梯操作人员、从事明火作业人员、电焊工、气焊工、茶炉工等专业人员;
        (三)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组、紧急疏散组、伤员救护组、通信联络组、外围控制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伤员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在全校师生中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员;
        (三)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四)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消防管理机构要求填发的各种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火灾情况记录;
        (四)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五)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未达标的科室不得评为先进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有关防火安全员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或者停产停业,并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未报消防管理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三)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报审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举办集会、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保卫科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在工作时间段将安全出口上锁的,或者偷窃、毁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管理机构、保卫科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够成犯罪的,对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适当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引起重大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防火委员会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煤炭工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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