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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13日

1.1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1.2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

1.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辅助单位。

1.4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安全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配合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1.5 公司坚持“立足发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公司鼓励以废治废、综合利用。

1.6 本办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1.7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

1.8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统一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有:

1.8.1审批排污单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

1.8.2 限期治理任务的落实、督导以及处罚。

1.8.3 对已竣工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1.8.4 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

1.8.5 对在建、新建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工作。

1.8.6 每周至少一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1.8.7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1.9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1.10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0.1节约、合理用水,生产用水要采取一水多用,降低一次水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1.10.2 加强废水排放管道(沟渠)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行为。

1.10.3加强管理本单位分离出的废渣,严格按照公司统一规划的场所定点堆放(如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严禁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治理系统。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发生,要采取急救措施,杜绝将物料、渣、水等排入废水治理系统。

1.10.4严格控制酸、碱废水的集中性排放量,采取措施保证废酸、废碱水排放的均衡性,降低废水治理设施治理负荷。

1.10.5 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在污染防治设施的设备维护、原料供应、废物清运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1.10.6 各单位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自的排污口,严禁私设排污口或改变排污口位置。

1.10.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控设备按照国家、省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有关规定严加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任何单位私自停运或破坏自动监控设备,将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处理。

1.10.8 在上级环保部门检查时,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通知后要及时赶赴处理设施现场,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1.11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1.1必须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适用性,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并保存备查。

1.11.2有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并挂牌上墙。

1.11.3 治理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同等保养,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运。保证设施的高效运行,主要设施月正常运行率在95%以上,重要环保设施(指停运后将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对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危害的治理设施)要有足够能力的备用设施,并且要保持备用设施的正常。重要环保设施的运行率必须达到100%。

1.11.4 各单位必须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通信及设备安全等条件。

1.11.5 积极完成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

1.12 公司品质管理部质检中心负责对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12.1必须有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对样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1.12.1 采取的监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标准。

1.12.3监测频次随机4次/日,每月28日为一月数据截止日,为保证数据的及时性,采用日报制并且当天报送至公司生产运行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1.12.4在监测废水方面若受控指标出现较大波动时(PH小于5、大于10,或悬浮物大于100mg/l),应及时向公司调度部门通报监测数据,由调度部门通知安全环保部和主管领导。

1.12.5他临时性抽检要积极配合,及时赶赴现场取样,尽快做出结果,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报告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2.13.1防治设施因事故突发性停止运行的,必须立即停运其产污的生产线,及时向公司调度部门如实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同时调度部门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并设立单独记录台帐,落实事态发展。

1.13.2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关闭、暂时停止运行维修的,并可预见有污染事故发生的,必须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附表),环保部门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检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行。

1.13.3 需新、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需增减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改变位置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详细阐明必要性、设计依据、设计工艺、设备选型、投资及效益等情况。环保部门初审其报告可行性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

1.14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1.14.1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设施运行台帐、记录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防治设施运行台帐、记录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或字体不工整的,每次罚款50元。

1.14.2 损坏或遗失环保制度栏、标志牌等物品的,每项罚款100元,并责令其单位原样补做。

1.14.3监测数据不真实,每次罚款100元;没有按时向公司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报告的,每次罚款50元;每日抽检次数每缺1次,罚款100元;监测指标每缺1项,罚款50元;指标出现异常未作汇报的,每次罚款50元;临时性安排抽检而未能及时配合,延误取样时机的,每次罚款500元。

1.14.4 外排废水PH、SS、COD、氨氮未达标的,每项次对治理单位罚款100元。

1.14.5 钛白酸解、煅烧尾气吸收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热电锅炉烟气脱硫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氯氧化锆浓缩蒸发尾气、氧化锆煅烧尾气吸收循环液PH≥7,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

1.14.6对干燥、粉碎等尾气,配套建设有袋式除尘器的,应每班检查,定期更换布袋,保证除尘效果,对巡检不到位,布袋更换不及时,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罚款500元;

1.14.7废渣(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等)没有定点堆放或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8废水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9因设备备件、原料供应、废渣清运等原因,致使治理设施停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14.10 防治设施计划性停运检修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罚款500元;未按期完成的,罚款300元;未按期完成不做延期检修报告的,罚款1000元。

1.14.11 生产过程中因设备事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物料、废水、废渣等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的,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

1.14.12防治设施出现异常突然停运的,未按规定报告的罚款1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每次罚款500--1000元。

1.14.13 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

1.14.14 未经批准而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停运全部或部分防治设施等不正当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

1.14.15 未经批准而擅自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

1.14.16 未经批准而擅自增减排污口数量或改变排污口位置的,罚款1000元。

1.14.17 没有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限期整改任务的,每次罚款1000元。

1.15 其它情况,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1.15.1环保部门例行执法检查进厂时,门卫应礼貌待人,检查执法证件无误,登记后予以放行,并向公司调度部门立即通知进厂方位、时间、姓名。因态度不端正,造成进门争吵的,罚款100元(上级部门罚款,由保卫部门承担);证件无误,登记后不予放行的,罚款100元;没有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执法部门进厂情况的,罚款100元。

1.15.2调度室接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及时通知到各单位负责人或环保人员而延误检查工作的,每次罚款100元。

1.15.3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赶赴治理设施现场配合检查的,每次罚款100元。

1.15.4各单位接到调度室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而影响检查工作的,上级部门的经济罚款由本单位完全承担,总公司对其单位处以1倍经济罚款并予以通报。

1.15.5妨碍或拒绝公司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对其单位罚款500元。

1.15.6 若发生其他情况将酌情予以处罚。

1.16 本办法自2009年 2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5年2月1日下发的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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