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环境保护管理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06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矿。

2 具体内容

2.1环境保护:

2.1.1矿山在制定总体发展规划时,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其中,并组织同步实施。

2.1.2 坚持以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管治结合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管理好矿区环境卫生。

2.1.3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破坏或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2.1.4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需要的各项统计报表。

2.1.5 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矿区环保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以年度环保考核标准为依据进行严格考核。

2.1.6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造成事故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文进行处理。

2.1.7 搞好工业卫生,坚持文明生产,争创清洁矿山。清洁矿山的有关标准是:

a工业水重复利用率:>70%;

b污染源环保治理设施配套率>95%;

c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率>95%;

d主要污染物综合排放合格率>90%;

e岗位粉尘合格率>80%(井下矿山>55%);

f设备和管道等的泄漏率<3‰;

g厂界环境噪声≤65db(A)

h环保“三同时”执行率100%;

i矿区绿化率>90%。

2.2环境监测:

2.2.1环境监测工作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和进行环境科学研究的基础,是执行环保法,了解环境污染现状,评价环保设施及效果,进行环境管理和制定防治措施的重要依据;

2.2.2 矿区环境监测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联系监测,并完成与之有关的临时性监测任务;

2.2.3 环境监测制度:

2.2.4建立环境监测及污染源的技术档案。

2.3环保设施:

2.环保设施应纳入统一的生产设备管理轨道,应与生产设施实行同等管理;

2.各类环保设施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技术档案;

2.环保设施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各种环保设施运行检点记录,岗位操作标准等制度;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2.3.4与主要生产设备相配套的环保设施的同步运行率应大于95%;

2.3.5不准购买和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备;

2.3.6凡已投入运行的环保设施,不得随意停用或拆除。因工艺等原因需停用或拆除者须先报告主管部门,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2.4污染物排放:

2.1矿山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因子:PH为6-9;悬浮物(SS)小于250mg/L;总硝基苯小于5mg/H;医院的生活外排污水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500ml,总大肠菌群体不得超过500个/L;

2.2消除跑、冒、滴、漏,坚决制止生产不正常时乱排有害物质;

2.3环保设备进行检修,无法处理外排污染物时,必须事先经有关环保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的排污口位置和排放量外排;

2.4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超标排污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事故,依法追究责任。

2.5环保三同时:

2.5.1凡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项目中涉及到有关污染排放时,必须坚持治理排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的原则。

2.5.2 新、改、扩建项目申报建设书中,必须明确有关环保问题的相应配套设施问题的内容。

2.5.3各有关部门在审查新、改、扩建项目工程设计时,必须认真审核有关环保问题的篇章。

2.5.4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门参与验收有关环保方面的工程,否则工程不予投产。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