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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 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
        (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
        (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
        (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
        (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安全影响有限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施;
        (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
        第七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
        第九条 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
        (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
        (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能组成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项目小组;
        (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项目设计、技术咨询的相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经验。
        第十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对其论证、评估的结论负责。因论证、评估结论严重错误导致海事行政许可违法或行政诉讼或通航安全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格,有关单位还可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制度。
        备案期有效期限为2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具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具备承担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甲级单位可承担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的情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书。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提出继续备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延续备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管理。论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发现论证与评估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90%的,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
        (二)水上水下活动咨询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
        (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
        (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施设备情况(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
        (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
        (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
        (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   论证与评估
        第十三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 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
        (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经历;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
        (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 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
        (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
        (二)船舶控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
        (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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