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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5日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 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 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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