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8日

九、压力容器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

十、压力容器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一、压力容器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二、使用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十三、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