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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气厂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13日

        5、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关于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负责全厂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检维修工作,协同当地公安、交通等部门搞好车辆年检,确保安全运行。
        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维护、检验与管理,组织制修订全厂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7、负责设备的本质安全工作,将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纳入设备购置计划,在购置设备时,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8、组织设备系统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
        9、负责设备、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
        (三)计划科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审定全厂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2、负责将厂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及时列入计划安排解决。
        3、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的“三同时”管理。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普法工作。
        5、负责审查各类工程服务类安全合同是否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6、为HSE提供各项法律支持,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的纠纷问题。
        (四)财务资产科安全生产职责
        1、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经费开支并认真监督执行。
        2、协助安全部门搞好车辆保险等的投保、理赔工作。
        3、执行事故处理决定,扣除事故责任者的赔偿款及罚款。
        4、负责违规、违纪、事故罚款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五)工程项目管理室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验收和投产过程中有关安全、工业卫生的“三同时”管理。
        2、负责监管承包商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生产施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3、负责对投标队伍资质进行审验。
        4、组织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负责或参与本系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技术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编制、修改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标准报厂、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2、在选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改变操作方法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并报厂主管部门审批。
        3、组织分管系统安全生产专业检查,参与其分管系统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4、协同生产运行部门搞好投产、运行、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5、把安全生产评价、防护、预警、监控以及防尘、防毒、防污染等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认真组织研究解决。
        6、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和使用引进先进设备时,应提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七)厂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将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纳入全员培训计划。
        2、负责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包括安全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
        3、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选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应征求安全部门意见。
        4、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员工晋升、晋级和奖罚考核内容。
        5、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确定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并办理手续。
        6、负责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作。在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时,应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
        7、安排工伤人员的认定工作,合理安排患有职业病、工伤伤残人员的工作岗位。
        (八)物资采办站安全生产职责
        1、按项目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及时供应所需的设备和器材。
        2、按规定和计划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确保质量,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3、采购设备、器材(包括消防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及公司有关要求,不合格的禁止采购。
        4、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仓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储存、发放和搬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九)事务管理站安全生产职责
        1、搞好饮食卫生检查,严防食物中毒。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
        2、负责倒班基地、办公区域供电线路及设施的管理和检查,防止触电、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3、负责民用倒班基地、办公区域的日常维护保养,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洪防汛和防火工作,防止楼房坍塌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4、负责严重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及应急处置中医护人员的联系和安排。
        (十)纪检监察科安全生产职责
        参与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落实监察对象的事故责任追究。
        (十一)党委宣传科(企业文化科)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厂HSE方针、目标、承诺与表现的宣传。
        2、把HSE文化纳入厂企业文化建设,推广宣传QHSE先进经验。
        (十二)其它各部门的职责
        在各自分管范围内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对全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被监督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4、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被监督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5、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  应通过各种途径,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职业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和防范事故能力。
        1、各级人员都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除上级规定在指定地点或部门接受教育培训的各级人员外,其余人员由人事科组织教育培训。
        2、新入厂的员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级、作业区和班站,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并建立三级教育卡片,经过岗位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后,方可单独操作。
        3、对调换工种的人员和从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作业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采气及其辅助岗位操作员工和基层作业区、队站管理岗位员工均需经《安全上岗证》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单独上岗作业或从事管理工作。
        5、进厂参观人员、临时工、民工和其他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也要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
        第二十条  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机制。“全国安全生产活动月”、“11.9防火宣传日”及其他上级部门要求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专项活动期间,各单位必须组织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健康、安全、防火活动。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级领导和部门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
        (一)定期组织大检查。厂每季度一次,基层生产单位每月一次,队每半月一次,生产班站每周一次。
        1、质量安全环保科和相关专业部门应按照专业特点和季节(节日)特点,组织开展专项(专业)HSE检查和不定期的HSE检查。对某些特殊作业及特殊设备,相关专业部门要组织专业检查或专人检查。
        2、对安全生产关键要害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安全联系点制度,联系人要定期进行重点检查。
        (二)各项检查应严格按标准进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填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专业部门组织的专业安全生产检查,要将检查书面总结交安全部门备存。安全生产联系人对联系点的检查,应及时将HSE督察票送交安全部门。
        第二十二条  查出问题要安排专人负责治理,事故隐患的治理具体执行公司、厂有关隐患治理规定。
        第六章  安全生产科技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具体执行油田公司、厂有关科技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公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油田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及现场生产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纳入到厂生产经营计划中。
        第七章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列入采气五厂气田改造维修维护及产能建设的工程项目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六条  凡是符合《长庆油田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气田改造维修维护及产能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安全竣工验收评价。
        第二十七条  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消防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毁坏。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防护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单位必须对上述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八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必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整体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交通安全管理具体执行公司、厂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章 工业卫生与健康保护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有计划地改善员工劳动作业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三条 对已列入计划和已投产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削减、停用、挪用、拆除。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施工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应急措施,并由项目负责人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 按《油田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供给上岗员工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根据特殊规定和需要,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发给保健食品或保健费。
        第三十五条 现场作业人员以及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人员都必须佩戴相应的劳动、健康防护用品,特别危险的作业,必须备有急救用品。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女工的“五期”保护。
        第三十七条化验室、壁挂炉间,仪表校验室必须及时通风换气,降低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定期组织员工的体检,摸清员工的健康状况,合理安排患有职业病、工伤伤残的员工的工作岗位,具体执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石油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定期开展有毒有害场所的检测,具体执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员工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工作资质及必要的对应特种作业证件,新上岗人员必须得到相应的培训,无证人员禁止进行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厂内动土作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厂有关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其它特种作业具体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及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厂应急体系文件分为三级,厂制定厂级应急预案,各单位制定应急方案,班站建立应急措施。各级均要严格按照应急体系文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报应急抢险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岗位员工和周围民众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四条  应急物资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厂应急物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应急演练严格按照厂应急预案执行,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二章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锅容管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锅容管特安全管理应纳入安全生产整体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各级责任。锅容管特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锅容管特安全政策、法规,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锅容管特安全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必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整体部署,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公司、厂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上级规定,建立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
        第五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无论事故大小,都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防过,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查明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者)应按照责任大小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要分:开除、留用察看、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等。行政处罚主要分口头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具体执行公司、厂有关事故管理规定。职业危害管理及职业病防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HSE(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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