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10日

        第三十二条  距煤气低压管线(10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10米以内,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上述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及相关部门会签,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煤气设备(管网)严禁超压运行。必须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煤气放散、切断、吹扫装置。水压封闭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排水器和补水设施冬季必须有保温和伴热设施,防止冻裂后发生漏气事故。
        第三十四条  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插板、盲板为可靠隔断装置,眼镜或扇形阀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是可靠隔断装置,密封蝶阀能作为可靠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睛阀并用时是可靠隔断装置)。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三十五条  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处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由能源处及设备处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把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后再行实施。各生产厂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由各生产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能源处及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1%,方可并入主管网。
        第六章  煤气设施操作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氧气含量应达到20.9%,低于18%时严禁进入。进入前还需观察设备内是否有淤泥,如果有,还要防止有沼气、硫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中毒情况,并作好监护。煤气设施送煤气时:氧气含量≤1%,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时方可送气。
        第三十八条  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送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九条  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四十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防火措施。
        第四十一条  煤气设施检修时的安全管理
        1、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件的焊工担任,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2、煤气区域进行检修时应使用铜质金属制作的工具,使用非铜质金属制作的工具应在上面涂上黄甘油。
        3、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4、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防火器材。
        7、在铁路沿线的煤气动火作业,如遇装有高温等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否则,必须用防火帆布遮盖。
        8、煤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四十二条  煤气设施检修后的安全管理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完毕后,确认设备无跑、冒、滴、漏,能正常运行使用。
        2、煤气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接触过的有毒器皿应彻底清洗,对过期失效或报废的药品设施设备应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并在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4、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配合煤气防护站、安全环保处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以及违规者,煤气防护站、安全环保处有权勒令停止工作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煤气设施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煤气设施动火作业:在煤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的包装物、管道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动火作业:使用气焊、电焊等焊割工具以及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进行无齿锯切割、使用铁制工具、喷灯等),
        第四十四条  煤气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实施动火作业外委项目负责人(或检修中心负责人)担任,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在动火作业前必须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消防、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时需明确以下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1、动火人职责
        煤气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字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2、监火人职责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的点检员或作业长担任,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安全监督人员职责
        实施煤气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生产厂)安全管理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并视具体情况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
        4、审批人职责:在审批煤气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安全保障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动火。 
        第四十六条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分类
        (1)公司所有煤气加压、输送、除尘的设备、设施本体--5米以内。
        (2)公司及各分厂用于输送油类,活性气体类物质的管道及贮存地点或容器本体--5米以内。
        (3)焦化厂除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皮带通廊以外所有设备、设施、贮存容器本体--15米以内(化产区域全部为一级)。
        (4)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造成现场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很高作业场所。(要求40米以内为一级)
        (5)各煤气柜20米以内。
        (6)变压器、电缆隧道及10千伏以上配电室室内。
        2、二级动火作业分类
        (1)公司所有煤气加压、输送、除尘的设备、设施本体5米--15米以内。
        (2)公司及各分厂用于输送、贮存油类,活性气体类物质的管道及贮存地点或容器本体5米--15米以内。
        (3)焦化厂区内除化产、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皮带通廊以外所有设备、设施、贮存容器本体15米以外为二级。
        (4)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造成现场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很高作业场所。(要求40米以外60米以内为二级)
        (5)各煤气柜20米--40米以内。
        (6)0.4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下配电室。
        3、三级作业
        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焦化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熄焦塔、皮带通廊为三级动火)
        第四十七条  煤气动火许可证管理
        1、煤气动火许可证存查及格式规定
        一级、二级、三级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
        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动火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并具体落实安全措施,保卫处负责审核并落实消防措施,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及安全环保处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3、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领取、填写要求
        煤气区域一、二级动火,作业单位需在动火前三天通知公司主管责任单位。煤气动火相关手续由需动火设备所属单位的点检员在ERP上发起审批,审批合格后,由各生产厂(处)作业规划室下发《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负责人直接到设备所属的生产厂(处)作业规划室领取。经作业规划室主任及分厂一级主管签字后方可动火(具体规定见《动火管理作业要点》
        第四十八条  《煤气动火许可证》措施落实、确认要求
        在“动火安全措施”栏填写的措施(需现场检测危险气体浓度的除外),必须在动火作业开始时间30分钟前完成或落实。设备所属单位,安全环保工程师负责督促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环保处会同保卫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在动火当天到现场对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若措施落实达不到要求,作业单位需在动火前按照要求落实到位。
        第四十九条 现场动火分析要求及合格标准
        1、凡是在煤气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由能源处煤气防护站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避免出现吹扫死角。
        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
        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条件的,应由各审核、审批单位会同签字同意后,另做具体处理。
        第五十条  《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2、一份《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于一个动火地点,同在一个区域同种设备、设施可使用同一份《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3、审批后的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实施,逾期则应重新办理《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夜间需开动火证时的审批
        1、夜间动火,动火单位和设备单位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和安全确认。电话通知安全环保处安全室及保卫处的相关人员,如果是危险气体类动火还需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同意。
        2、跨一级单位的一、二级动火需由双方一级正职及双方安全工程师进行书面确认,并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十二条  签发动火手续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生产厂应查明原因,细化有关人员的责任,上报安全环保处。
        第八章  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办理煤气设施动火或停、送煤气作业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对煤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者,处罚该单位1000-3000元。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触犯刑法的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于煤气设施冒险作业,或冒险作业经专业人员劝阻不改者,处罚当事人500-1000元。
        第五十六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主管处1000-2000元罚款,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触犯刑法的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作业要点其它内容者,参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煤气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大量泄漏煤气的处理
         1、现场人员在上风侧(20~50m)远离事故现场,现场临时负责人清点人数;保卫处人员到达现场后,在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范围设专职警戒人员,挂警戒绳,并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要保证泄露点40米内无火源。事故发生单位清查、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如遇煤气中毒则迅速将其救离现场,并将其送至事故点上风侧;值班人员协助煤气救护人员清查并向上风侧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
        2、进入危险区域的抢险人员进入前以及撤离后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自身人员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
        3、煤气防护站救援人员或化验、抢修等人员对事故人员救护、抢修及现场煤气含量分析时,必须佩带呼吸器。救援人员决定相应的救援方式、方法。抢修人员检查确认泄漏部位,查明泄漏原因,按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处理;需要焊接补漏的,按带煤气补焊方案进行补焊
        第五十九条  发生煤气火灾事故处理
        发生煤气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处和消防部门,并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对周围环境进行排查,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如果是固定性储罐或来不及清理应采用隔离法或冷却办法进行保护。
        2、煤气设施着火当管道直径大于100mm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同时通入大量蒸汽(氮气)灭火,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3、煤气设施着火时如果不能在灭火后控制煤气扩散,应保持煤气在可控范围内燃烧。
        4、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闸门灭火,并切断火源威胁的电源。
        5、煤气设备已被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
        6、煤气闸阀、压力表及蒸汽管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7、用灭火器扑灭余火。
        第六十条  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处理
        发生煤气爆炸(爆炸如果发生燃烧情况,请参照第五十九条处理)事故时,应由事故单位的厂长或当班负责人为总指挥及时迅速切断煤气来源。吹扫残余煤气处理干净,加强事故现场通风。组织煤气防护人员处理事故,煤气事故现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的范围划定危险区域,要保证泄露点40米内无火源。同时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作业要点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相关设备要求及注意事项
        附件二: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本作业要点中涉及的动火管理规定请参照《动火管理作业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作业要点须贯彻到公司全体从事煤气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实际工艺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细则,但不许与本要点相悖。
        第六十四条  本作业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10年9月17日发布的《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同时废止。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