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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24日


    3.10.3.2  组织落实施工作业准备、技术要求、作业交底、开工验收等事项;编写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10.3.3  对欠平衡钻井装备进行安装并试压合格;按标准和设计要求储备加重钻井液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并配齐消防、气防及安全防护器材。
    3.10.3.4配备综合录井仪,且监测设备应能满足实时监测、参数录取的要求。
    3.10.4液相欠平衡钻井施工作业
    3.10.4.1发现返出量明显增多或套压明显升高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井求压,并根据压力调整钻井液密度。
    3.10.4.2钻井队、录井队和欠平衡服务队值班人员应分工明确,实时观察并记录循环罐液面、钻井与钻井液参数、气测全烃值、返出量、火焰高度等变化,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3.10.4.3套压控制应以立管压力、循环液面和排气管出口火焰高度或喷出情况等为依据,并以保持井筒压力稳定,钻井液密度不持续降低为原则,经综合分析后进行处理。
    3.10.4.4每次起钻前,应对半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每次下钻前,应对全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
    3.10.4.5钻柱至少应接2个止回阀,其中钻具底部至少接1个常闭式止回阀。每次下钻前,应由专人检查确认钻具止回阀功能完好后方可入井。
    3.10.4.6钻进或起下时,如发现旋转防喷器失效时应视现场情况确定下步施工措施或紧急关井。
    3.10.5进行液相欠平衡钻井时,如地层溢出流体过多应立即调整钻井液密度或控制套压进行控制,如发现返出气体中含H2S,钻具内防喷工具失效,设备无法满足工艺要求等情况时,应立即终止欠平衡钻井作业。
    3.11  气体钻井井控特殊要求
    3.11.1气体钻井施工基本条件
    3.11.1.1地层压力剖面和岩性剖面清楚,井身结构合理,裸眼井段井壁稳定。
    3.11.1.2地层出水量不影响井壁稳定和气体钻井工艺实施,且所钻地层不含H2S气体。
    3.11.1.3实施空气钻井井段,返出气体中全烃含量应小于3%;实施氮气钻井井段,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应在8×104m3/d以下。
    3.11.1.4实施气体钻井的队伍应具有相应资质。
    3.11.2气体钻井井控设计特殊要求气体钻井井控设计应纳入钻井工程设计,至少应包括:分层地层压力系数、地表温度和地温梯度;准确预告所钻井段油、气、水层和预测产量,提供地层流体组份和性质;气体流量设计;气体钻井井控设备配备及安装使用;燃爆检测系统、消(气)防器具配备和安装使用;应急处置措施等。
    3.11.3气体钻井准备及施工特殊要求
    3.11.3.1按照标准和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气体钻井设备及监测仪器,配齐消(气)防器具及防护器材,并按要求储备钻井液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
    3.11.3.2施工作业前应进行作业交底和检查验收,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应由气体钻井工程师、地质工程师和井队工程师联合进行。
    3.11.3.3编制气体钻井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3.11.3.4  在钻柱底部(钻头之上)至少安装1只钻具止回阀。
    3.11.3.5实施气体钻前,应关闭内防喷管线靠近四通的平板阀,且每趟钻活动1次;每趟钻至少应用喷射接头冲洗1次防喷器;下完钻应在钻杆顶部接1只可泄压止回阀。
    3.11.4气体钻井终止条件
    3.11.4.1全烃含量连续大于3%或井下连续发生2次燃爆,应立即停止空气钻井并转换为其他钻井;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超过8×104m3/d,应立即停止氮气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进。
    3.11.4.2钻遇地层出油,应立即停止并转换为其他钻井方式。
    3.11.4.3钻井过程发现返出气体含有H2S,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井。
    3.11.4.4大风天气且风向使排砂口处于井场上风方向并危及井场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
    4  录井井控管理要求
    4.1  录井队负井控监控职能。录井队对起下钻过程中的灌浆,出口流量,液面变化等现象应提醒施工方及提交书面异常报告。
    4.2录井队应结合钻井队应急预案编制防井喷、防H2S应急预案,并参加联合应急演练。
    4.3在含H2S区域或新探区录井作业时,应按标准安装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声光报警系统,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4.4综合录井仪应能为现场监督、司钻及井场提供终端接口及通讯系统。
    4.5“三高”气井录井,每个循环罐、加重罐、灌浆计量罐等均应安装体积传感器,并定期与钻井队的计量传感器校正并记录。
    4.6现场录井人员应加强地质分析,钻开油气层前应向井队预告。钻开油气层后,每次起下钻均应进行后效录井,测量油气上窜速度等。
    4.7发现有油气或H2S显示,应先向当班司钻报告,同时向现场监督、值班干部报告。
    4.8钻井队在起下钻、检修设备、电测等非钻进过程中,录井人员应坚持坐岗观察,发现井漏、溢流应及时通知当班司钻,并录取井控相关资料、溢流取样分析及异常通知单。
    4.9发生井喷或H2S浓度超标,应按井队应急预案统一行动。
    5  测井井控管理要求
    5.1 “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前,应与钻井队、录井队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
    5.2“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应有测井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签字。
    5.3  测井车辆应停放在井架大门前方,并距井口25米以上。
    5.4测井队应由测井监督在施工前组织召开由钻井队、地质录井队参加的施工交底会,通报井眼状况、油气上窜速度、测井安全施工时间等,明确配合事项,确保安全施工。
    5.5  含H2S井测井,入井仪器和电缆应具有良好的抗硫性能,钻台配置移动式H2S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H2S检测仪配备宜达到每人一具。
    5.6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电缆起下速度,钻井队应有专人观察井口,并及时灌满钻井液。钻台上应备有1根带回压阀且与防喷器闸板尺寸相符的钻杆,以备封井使用。如发生溢流,应服从钻井队指挥。
    5.7测井前应进行通井循环,保证井眼通畅、钻井液性能稳定和压稳油气水层。测井作业应在井筒安全时间内进行,超出安全时间应通井循环。
    5.8测井过程中发生溢流,应首先考虑剪断电缆并按空井溢流进行处理。
    5.9  带压测井应制定专门的井控应急预案,并使用专用电缆防喷器,并安装防喷管,测井仪器长度应小于防喷管长度;带压测井防喷装置压力级别应满足井口控制压力要求;带压测井要有专人观察记录套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要求
    6.1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应有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设计应包括井控和H2S防护内容,长停井作业井控措施应充分考虑区域地质特点和该井含油、气现状。
    6.2井场设备就位与安装应符合作业区域的有关规定,道路及井场布置应能满足突发情况下的应急需要。
    6.3在含H2S区域进行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时,应按规定配备气防设施。
    6.4井控装置安装要求
    6.4.1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应安装井控装置,气井、高气油比井和高压油水井应安装液压井控装置,压力等级原则上应同时不小于施工层位目前最高地层压力和套管抗内压强度的额定工作压力。
    6.4.2储层改造作业,选择井控装置压力等级和制定压井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大量作业液体进入地层而导致地层压力异常升高的因素。
    6.4.3井控装置组合方式由企业根据标准选择,“三高”气井应安装剪切闸板。
    6.4.4井筒存在多种规格管柱组合时,防喷器通径应能满足不同外径管柱的井控要求,内防喷工具应配有相应的转换接头,并能迅速完成连接。
    6.5电缆射孔应安装全封闸板防喷器、电缆防喷器、放喷管线和压井管线,并有专人观察井口和放喷管线出口,发生溢流时应迅速关井。
    6.6连续油管作业时,应安装连续油管防喷器及控制流程;含气抽油井进行起下抽油杆作业时,应安装抽油杆防喷器。
    6.7存在管柱上顶潜在风险的井进行起下作业时,应制定防止井内管柱顶出措施。起管柱过程中,应向井内及时补充压井液,并保持井筒液柱压力。
    6.8 采取不压井作业应使用专用设备并安装液控防喷装置。井口控制装置应固定牢靠并有防顶(飞)出措施,同时现场应储备井筒容积1.5倍的压井液。
    6.9  不连续作业时,应关闭井控装置。
    6.10进行抽汲、气举、泡排、连续油管、替喷、酸化压裂、钻磨、冲砂、测试等作业,应执行相关井控要求。
    6.11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时,拆卸采油(气)树部件要清洗、保养备用,严禁使用闸板阀控制放喷或将防喷器作采油树使用。
    6.12含H2S油气井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审查备案,同时将H2S气体及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500m范围内人员。
    6.13当2支以上队伍联合作业时,责任主体队伍应与配合(协助)队伍在施工前相互进行施工交底,交底内容至少包括设计、现状、操作程序、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由责任主体队伍组织联合演练。
    6.14在已开发油气区进行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时,井口安全距离如未达到标准要求,应由油田分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环境评估,并按评估意见处置。
    6.15利用井下作业设备进行钻井(含侧钻和加深钻井)时,应执行钻井井控标准。
    7  油气生产井井控管理要求
    7.1 采油(气)井、注入井应根据压力等级、流体特性选择井下和地面井控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采油树额定工作压力应与油藏相适应,采气树额定工作压力应高于气藏1个压力等级。
    7.2“三高”气井、高压含气油井应安装井口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含H2S井场应安装固定式H2S检测仪和防爆排风扇等,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气防器具。
    7.3采油(气)井、注水(气)井的开关井作业和一般性维护,应严格执行井口及其它井控装置的操作规程。气井、“三高”井投产前应编制开关井操作规程,规程应包括井控及硫化氢防护内容。
    7.4采油(气)井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开展生产动态监测和分析;含H2S、CO2等酸性气体的采气井,应按照工艺设计要求采取防腐、防垢、防水合物等工艺措施。
    7.5出砂气井应采取防砂、控砂措施,并制定针型阀、油嘴等节流装置和井口装置、管线冲蚀情况检查检测制度。
    7.6  气井、“三高”井、含气油井配套的井口装置和管汇,应对其配件定期进行完整性、灵活性和密封性,以及腐蚀状况检查和保养,定期试压检测,并做好记录。
    7.7油(气、水)井清蜡、洗井、气举诱喷、生产测试、检维修等作业施工前,应提前预测压力变化,并编制施工设计书,其内容应包含井控及防喷措施。
    7.8  加强岗位巡检管理,岗位巡检应包括井控内容,“三高”井、采气井、含酸性气体的生产井应加密巡检。巡检人员配置井控应急处理专用工具、H2S防护监测设备及气防器具。
    7.9长停井井控管理要求
    7.9.1  具有较高井控风险的长停井应及时治理,并纳入正常生产井管理。
    7.9.2 长停井应在地面明确标示,并具有完整的井口装置,其压力等级和完整性能应满足长期停产的井控要求。“三高”井应根据停产原因和停产时间,采取可靠的井控措施。
    7.9.3 长停井应逐井建立完整档案,准确记录井场位置、投(停)产(注)时间、停产(注)原因、井下管柱、井下工具、流体性质、井口装置,以及地面配套情况、危险类型和程度等。
    7.9.4 建立长停井定期巡检制记录制度。“三高”井、采气井、含酸性气体的长停井,每月检查应不少于1次;采油井和注入井每月应检查1次。并应根据巡检记录对地下流体流动性和机械完整性进行评估。
    7.9.5 长停井应根据风险类型、风险程度、救援难度等,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8  废弃井井控管理要求
    8.1  对已无开采价值或无法恢复生产的井,应按照油、气、水井工程报废和地质报废标准,由采油气厂报油田分公司提出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按废弃井处置有关标准进行封井处理。
    8.2废弃井封井作业应按标准设计,并按程序审批。作业前应进行压井,压稳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8.3  废弃井封堵作业结束,应对井筒进行试压检验。
    8.4采油(气)及注入井废弃封堵后,井口套管接头应露出地面,并用厚度不低于5毫米的圆形钢板焊牢,钢板面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堵日期。气井及含气油井废弃时,应安装简易井口,装压力表。
    8.5建立已封废弃井(含探井、开发井)档案及封井数据库,明确废弃井坐标位置、废弃方式等。
    8.6建立废弃井实行定期巡检制度,并记录巡井资料。含H2S、CO2等酸性气体的井每至少半年应巡检一次,其它井每年至少应巡检一次。
    9  地下储气库井控管理要求
    9.1建设时期要求
    9.1.1 注采井在钻井、测井、录井、固井等施工过程中,井控管理应执行相关专业标准和本规定相关要求。
    9.1.2  油气藏型气库应对同一构造上相关层位的原有油气井(含利用井和未利用井)进行封堵,封堵施工应严格按标准设计,确保有效封隔储气层。封堵施工完成后,套管接头应露出地面,并安装简易井口和压力表。
    9.1.3封堵井应逐井建立档案,包括井位坐标、处理日期、封堵工艺等相关作业资料。
    9.1.4  盐穴型气库井控安全应重视井筒和腔体气密试压、注气排卤、腔体监测。注气排卤施工应严格执行设计参数,并认真监测气液界面,确保井控安全。
    9.2修井作业时期要求
    9.2.1  注采井在修井作业期间,井控管理应执行气田井下作业标准和本规定相关要求。
    9.2.2  当油管壁厚低于最小设计强度要求的壁厚时,或油管
    柱、井下封隔器、井下安全阀等密封失效时应进行更换作业。
    9.3生产运营时期要求
    9.3.1  注采井和观察井的地下、地面井控装置均应根据压力选定并进行定期检测;盐穴型储气库注采井采气树同时应考虑盐穴上限压力,并满足防腐、盐穴密封、注气排卤、起排卤管柱以及注采气的要求。
    9.3.2注采井采气树、生产套管头、油管柱应满足气密封要求。
    9.3.3注采井完井管柱应配置封隔器和井下安全阀,环空应注套管保护液,井口应设置自动高低压紧急截断阀。
    9.3.4储气库应每日定时巡检注采井、观察井和封堵井,巡检部位至少应包括井口、套管头、采气树的腐蚀情况和密封效果,以及安全关断装置、泄放系统的灵敏可靠性。
    9.3.5  盐穴储气库应定期检测腔体形状,并监测库区地面沉降情况。
    9.3.6  油气藏型储气库应针对出砂井采取防砂、控砂措施,并制定冲蚀状况检测制度。
    9.3.7注采井在开关井作业前,应做好检查和准备工作,并按操作规程实施开关井作业。
    10附则
    10.1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地区分公司、地区工程公司结合本地区或施工区域油、气和水井的特点制定井控实施细则,经审核后报井控办公室备案作为企业标准实施。
    10.2 陆上CO2气体井控管理应参照本规定修订完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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